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工作服務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18
【生效日期】1987-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工作服務管理規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八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設速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工作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統一管理,天津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代市建委承辦具體工作。
第三條“中心”負責協調、督促和檢查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城市公用設施管理,以及外部建設條件的協調,並督促各有關建設的行政管理部門及時批覆所承辦的申請檔案。
第四條駐“中心”的天津市外資工程承包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工程建設方面前期工作的諮詢服務並承辦有關業務,負責提供涉外工程設計、施工承包業務的洽淡、安排和組織落實。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和投資一次定包。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天內,應向有關部門提交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等規定的檔案和資料;在落實工程設計、施工委託或承包後,進行初步設計。然後提請“中心”組織審查同意後,由市規劃局頒發建築施工執照,同時按規定組織有關單位辦理:
(一)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土地使用手續;
(二)核發房產、土地使用證,非新建單位應按規定提前辦理房產、土地確認所有權、使用權及登記手續;
(三)環境保護的確認和管理手續;
(四)消防安全的確認和管理手續;
(五)各種配套工程設施的建設及使用手續。
第六條“中心”受理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辦理以上事項的申請後,協調和督促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期限辦理完畢,並在收到申請書後三十天內答覆中方合營或合作單位。
第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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