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在1990.11.04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1.04
  • 實施時間:1990.11.0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下同)的消防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遵守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三條 本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消防監督。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理(廠長)為本企業的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的防火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領導本企業的消防人員;
(四)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完善消防設施,消除火險隱患;
(六)組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及火災危險性的大小,設立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專職消防人員必須具備消防專業知識,身體健康,並需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接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專職消防人員的職責是:
(一)協助本企業防火負責人履行消防職責;
(二)督促本企業有關人員整改火險隱患;
(三)研究制訂本企業消防管理制度,參加研究處理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審查批准本企業的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及電熱器具、火爐等的使用;
(五)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處理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
(六)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供本企業消防工作信息。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參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組建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擴建、改建(含內裝修)工程項目和搭蓋臨時建築,必須按照《天津市建築防火管理辦法》和《天津市臨時建築防火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多家合用的廠房、庫房、營業場所,應設立專職消防人員,負責防火安全工作。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及辦公費用,由各合用企業協商分別承擔。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和防火滅火需要,設定消防器材、設施和中國消防安全標誌。設定的消防器材、設施、標誌,應標有中文和外方投資國家、地區通用的文字使用說明。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引進國外或港、澳、台地區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應事先將有關技術資料送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引進的消防設施、器材不符合中國國家技術標準的,不準安裝使用。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使用、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必須遵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特點,制訂崗位防火責任制和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修保管等消防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制訂的防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未經認可的,在處理違章中不作參照。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從事電工、電氣焊和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知識培訓,取得《消防專業知識合格證》後,方可從事操作和擔負保管職責。《消防專業知識合格證》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印製和發放。
國外和港、澳、台地區人員在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中從事前款規定的工作,其原有的消防專業知識合格證件,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考核換髮。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有消防值班人員,並應設定與本企業相適應的通訊報警設備,具有及時發現、報告火災的能力。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撲救外單位火災或外單位用於撲救外商投資企業火災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之間撲救火災所損耗的消防器材、滅火劑等物品,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定後,由起火單位負責向救火單位補償。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存在火險隱患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及時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企業防火負責人應按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內容加以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責令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企業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停工整改。
第十九條 規劃設計部門制訂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規劃設計時,應依照有關消防法規,會同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制訂消防供水、通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並將其納入開發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逐步實施。
開發區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建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承擔開發區區域內企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業務。
第二十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處罰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台胞投資企業的消防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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