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1998-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天津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李盛霖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切實改善投資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收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收費項目,憑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證而行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範圍、標準。
禁止向外商投資企業亂收費。
第五條實行收費目錄管理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限期清理後,核定、編制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收費目錄,載明收費項目、範圍、標準、批准檔案等內容,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嚴格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持有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到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應當出示《收費許可證(副本)》。收費單位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證。
第七條建立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到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應當填寫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企業交費登記卡》;凡不按規定填寫的,企業有權拒絕交費。
第八條建立違法收費投訴制度。對違法收費行為,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市外國投資服務中心投訴,受理投訴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電話。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亂收費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收費的直接責任人員和負有責任的行政領導,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對外國企業在本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及華僑和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在本市設立的企業收費,適用本規定。
對本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收費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