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放權暫行規定

《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放權暫行規定》在1994.08.07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放權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07
  • 實施時間:1994.08.07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的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創匯能力及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各縣、區、開發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幫助和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鞍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是鞍山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批、呈報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終止;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的契約執行情況,依法維護投資各方合法權益;負責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等項工作。
第三條 各縣、區外經委、開發區管委會為其所轄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的修改、中止和終止的審查與呈報;負責申報先進技術和產品出口企業的確認與考核;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統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契約執行情況;幫助企業解決籌建、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困難,協調投資各方之間、企業與各部門之間出現的爭議等。
第四條 市經濟、計畫、外匯、金融、海關、商檢、工商、稅務、財政、公安、勞動人事及社會保險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對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管理。
第五條 市直各委辦、局為其所屬企業舉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歸口管理部門)。鞍鋼、三冶等中省直單位為其所屬企業舉辦的合營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歸口管理部門對合營企業的中方董事依照法律程式有推薦、考核等責任,對上述人員建立考核申報制度。各合營企業聘用各類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在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的執行情況;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試生產及籌建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等條款變更及進口商品許可證申領的審查與呈報;按期填報開工投產企業、試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表,並負責檢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部門應協助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各類管理人員;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各方在合作共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事項,負責所轄領照合營企業的年終審查工作。
第十條 歸口管理部門要組織、督促和檢查所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待業等社會保險。
第十一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創匯型”、“技術先進型”企業的審查申報及配合有關部門對“兩類”企業的確認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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