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稅區管理辦法

《天津港保稅區管理辦法》在1991.09.1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港保稅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9.16
  • 實施時間:1991.09.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機構,第三章 企業權,第四章 貿易管理,第五章 金融保險,第六章 稅收優惠,第七章 出入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對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進行有效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區為擴大對外貿易服務,為拓展轉口貿易、過境貿易和加工出口服務。
保稅區內允許從事國際貿易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貨物加工整理、包裝、運輸、倉儲、商品展銷以及金融、保險等業務。
第三條 保稅區內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保稅區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辦事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市及保稅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管理和服務機構

第四條 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統一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
第五條 管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並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
管委會可聘請國內外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六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權有:
(一)依照本辦法對保稅區實行統一管理;
(二)制訂保稅區區域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
(三)制訂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四)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審批或辦理保稅區內的投資項目和區內計畫、財政、工商、基建、土地、房產、外經、外貿、勞動、人事、環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續,協助海關、稅務、金融、商檢、衛檢及公安、消防等部門在保稅區內辦理有關業務;
(五)負責保稅區內基礎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確定管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任免和管理管委會中層幹部;
(七)負責審批區內處級及其以下中方人員的短期因公出國及派赴國外培訓;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保稅區內設立海關、工商和稅務管理機構。
第八條 保稅區設立從事建設、投資、服務等業務的公司以及勞務、會計、法規事務等代理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章 企業權

第九條 投資者設立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獲批准後,投資者持批准證書及有關檔案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企業持營業執照分別向海關、稅務部門履行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投資者持批准證書在保稅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有關手續或租賃、購置房產。
第十二條 企業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須經管委會有關部門批准。
建設工程可自行招標。
第十三條 企業對其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可自行定價,並向管委會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設定會計賬簿,並向管委會報送會計報表。
企業對進出口免稅及保稅的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賬簿。
第十五條 企業可自行確定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分配形式和招聘職工的標準。招聘事務可自行辦理,也可由管委會有關部門代理。招工總額須向管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第十七條 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人代表以及在保稅區內轉產、遷移、合併、轉讓或提前終止等,須經管委會批准,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並向海關備案。

第四章 貿易管理

第十八條 保稅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有權從事國際貿易。區內其他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從事中轉和過境貿易。
第十九條 允許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用品的入境和產品的出境。
第二十條 凡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從境外運入保稅區和從保稅區運往境外時,免領進出口許可證;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或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時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章 金融保險

第二十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國內外銀行和保險企業,可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按國家《保稅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區內中資企業經營業務的外匯收入,允許保留現匯,周轉使用。年終淨外匯收入按有關規定辦理結匯,上繳國家和留成。
第二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和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憑完稅或清稅證明可匯往境外。
第二十四條 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籌借外匯資金或向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籌措外匯資金,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按外匯調劑的有關規定,在區內外的外匯調劑中心從事外匯買賣。

第六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從境外運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或者保稅。
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徵關稅。
免稅行入保稅區的貨物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照章徵收關稅、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保稅區內企業產品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或境內非保稅區的貨物運入保稅區,按海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運往境外時,免徵關稅和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時,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 保稅區內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天津港保稅區稅收優惠的若干規定,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九條 法律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運入,運出保稅區。
第三十條 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交通工具,憑管委會簽發的長期或臨時通行證,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
第三十一條 進出保稅區人員,一律憑管委會認可的有效證件。個人攜帶的物品應接受海關檢查。
第三十二條 除經管委會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的特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保稅區內留宿。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嚴禁利用保稅區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違者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四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和華僑,在保稅區內設立企業、辦事機構從事經營活動及人員、交通工具出入保稅區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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