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辦法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辦法》在1991.09.16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9.16
  • 實施時間:1991.09.16
政策法規,管理辦法,審議程式,批准流程,

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

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審批。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市綜合平衡的,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及以上,和投資總額雖在三千萬美元以下但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有關主管部門,再由市有關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契約、章程及有關檔案,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檔案的審批:
投資總額在二千萬美元及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審批;二千萬美元以上、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管委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三千萬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

審議程式

第五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報送項目建議書;
(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報送契約、章程及有關檔案;
(四)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報送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檔案;
(二)申請頒發批准證書。
第七條 管委會負責受理投資者按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報送的檔案並按許可權進行審批或轉報有關部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報批檔案由中方投資者負責報送,並附其主管部門的意見;外資企業的報批檔案由外商或其委託的單位報送。
第八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契約、章程和有關檔案及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和有關檔案經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或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頒發批准證書。
第九條 本市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最長審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分別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十五天;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十天;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契約、章程及有關檔案和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及有關檔案二十天;頒發批准證書五天。
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批准流程

第十條 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檔案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齊備的申請登記檔案之日起十日內簽發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投資者和華僑在保稅區申請設立投資企業,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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