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規定》(省政府1994年6月13日以粵府〔1994〕67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十七條,其後條文依次順延。
2.原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七條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員工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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