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09.25
- 實施時間:2010.09.25
全文,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說明,
全文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業應當依法實行民主管理,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尚未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應當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議事會、協商會、懇談會、聯席會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並逐步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應當為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平等協商、集體契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企務公開等制度。
第四條 職工應當依法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支持企業的合法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 市總工會負責全市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
區、縣總工會和行業工會負責本地區、本行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對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改組、改制等重大問題以及實行企務公開情況的報告,聽取審議企業集體契約履行情況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集體契約草案和企業改組、改制、破產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民主評議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評議意見;
(五)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集體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的民主管理權利。
第九條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民營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行使下列權利:
(一)聽取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
(三)聽取企業履行集體契約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集體契約草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條 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國家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職工民主管理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職工或者企業工會提議,經與企業協商,可以臨時召開職工民主管理會議;企業也可以提議臨時召開職工民主管理會議。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任期和組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參加,企業工會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職工代表由職工推舉產生。會議議題應當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能力,如實反映職工的意願,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職工民主管理會議占用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依法訂立集體契約。
第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以下稱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十六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應當經全體職工過半數或者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罷免案,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經全體職工過半數或者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缺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程式補選。
第十七條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反映職工意願,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接受職工的監督。
董事會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問題的決定時,職工董事有權要求董事會聽取職工意見,董事會應當在聽取職工意見後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務公開,保證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承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下列組織工作:
(一)組織職工培訓、學習有關法律知識和企業民主管理知識,增強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意識,提高職工民主管理素質和議事能力;
(二)組織選舉或者推舉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
(三)負責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籌備工作;
(四)組織職工督促檢查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
(五)組織職工對職工代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評議和監督;
(六)承擔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企業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和工會有權向企業提出意見,企業應當及時改正;未能及時改正的,由上級工會要求改正,通報批評:
(一)不按照規定召開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
(二)不建立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三)妨礙、阻撓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
(四)妨礙、阻撓工會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活動的;
(五)不實行企務公開或者公開內容不真實的。
第二十一條 對在任期內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補發應得的勞動報酬;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契約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不同意恢復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阻撓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或者進行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職工民主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1月14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對《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7年11月14日晚,法制委員會第六十四次會議對《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工委,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作了兩點修改,形成了建議表決稿。
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將第四條中的“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修改為“支持企業的合法經營管理活動”;二是,對第二十一條作了文字上的調整,修改為“對在任期內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補發應得的勞動報酬;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契約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並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其內容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7月1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請審議的《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07年8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工委,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由於本條例涉及各類企業和廣大職工民主權利,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示,進一步廣泛聽取人民民眾意見。9月5日《天津日報》全文刊登了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公示期間,共接到民眾和有關部門的電話、電子郵件17件。法工委分別召開了有關方面的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見, 對草案提出修改建議。
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對《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財經工委,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議認真學習了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關發展基層民主、完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經市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關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按照勞動契約法規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及集體契約草案等,都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目前在本市民營企業中尚未全面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也可以通過議事會、協商會、懇談會、聯席會等民主管理會議形式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根據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關“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二次審議稿第二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一款:“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並對第二款到第四款的內容進行了調整和修改。
二、關於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中的義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主要規定了企業職工的權利,建議增加與其民主管理權利相對應的義務性規定。據此,二次審議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職工應當依法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支持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三、關於各類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內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職工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民主管理權利應當基本一致,建議對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內容進行合理調整。二次審議稿依照勞動契約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代會條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第七條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五項權利;第八條規定了集體企業職工行使國家規定的企業民主管理權利;第九條規定了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民營企業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四項權利。
四、關於職代會和民主管理會議職工代表的產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與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經選舉產生的原則有矛盾,建議按照職代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將這一款修改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任期和組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第二款明確了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職工代表由職工推舉產生。
五、關於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
有關方面提出,條例草案規定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罷免程式,但對其產生程式沒有規定,而且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規定,建議完善有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式。據此,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應當經全體職工過半數或者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工會主席、副主席可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六、關於保障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勞動權益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職工的工作崗位調動,屬於企業內部管理事務,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無正當理由調離工作崗位”,在實踐中不好認定。據此,二次審議稿將“無正當理由調離工作崗位”修改為“無正當理由降低勞動報酬”。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刪除了一些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重複的內容,並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草案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就《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以審議。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天津市是全國最早推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省市之一,並在全國推廣過天津廠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經驗。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在市委的領導支持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係,不斷加強組織領導,拓展工作領域,創新方式方法,全市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不斷鞏固發展;非公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不斷建立健全。截至2006年底,全市建立職代會的企業共10452家。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集體企業4050家,具有一定規模的非公企業3279家,簽訂集體契約的企業18079家,覆蓋職工185萬人。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對於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勞動關係和諧,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由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多制定於上世紀八十和九十年代,已明顯滯後於形勢發展的需要,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一些企業單位阻撓、妨礙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不實行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甚至於出現個別侵犯人身權利和物質利益的行為;企業和職工之間缺少必要的對話溝通協商機制,勞動關係中的一些問題和矛盾往往容易激化,形成衝突,缺少和緩解決問題的平台。因此,依據國家法律,通過地方立法,總結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取得的成熟經驗做法和針對現實中影響勞動關係穩定發展的問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創設和完善適合各種類型企業與職工進行溝通協商的機制,對於調動職工積極性,切實維護職工權益,實現企業科學管理,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鞏固和規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成果,發展和諧的勞動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目前國內許多地區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立法方面進行了嘗試,廣東、山西、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相繼制定頒布了有關的地方性法規,促進了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2006年1月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的議案》。大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這項議案的辦理情況,將制定《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列入了立法計畫,作為重點調研項目。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立法計畫積極開展了調研,並由市總工會組織成立了起草小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及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起草小組成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多次召開有市人大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專家學者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社會各方面對法律起草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立法論證工作,結合我市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實際情況,總結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借鑑外省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擬訂了《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條例的起草情況,將《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列為2007年立法計畫中的提請審議項目。為落實好立法計畫,加快進度,市人大財經委和市總工會在今年2月至3月份,聯合徵求了市政府法制辦、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商聯、市企業家協會、市外企協會、市私企協會等十多個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6月13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會前立法調研活動,對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立法情況進行了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根據數次徵求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財經委及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起草小組成員對《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憲法》、《勞動法》、《工會法》和《公司法》等法律為依據,參考外省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工作,主要規範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主要為了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因此條例調整的是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活動,主要適用於企業和職工這兩個活動主體。作為主體之一的企業涵蓋了所有企業,不僅包括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也包括民營、外商投資、港澳台投資、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所有企業都要依法開展職工民主管理活動,不因企業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作為另一主體的職工應當是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依法受《憲法》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保護,享有企業民主管理權的勞動者。
(二)關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是立法的重點之一,《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了企業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基本形式和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形式,實行企業職工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作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絕大多數的國有集體企業和部分非公企業已實行多年,在制度和程式上比較趨於完善。職工民主管理會議則是在總結我市非公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創新規範。通過允許企業選擇多種簡便易行的方式,如議事會、協商會、懇談會、聯席會等,開展企業職工民主管理,以便能夠適應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實際,搭建一個企業和職工靈活快捷溝通的平台,更好地實現企業普遍實行、職工普遍參與民主管理的目的。
此外,《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還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企業可以選擇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形式,但仍然要逐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要求。
(三)關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基本內容
《條例(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了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到非公企業分別進行了表述,這樣表述有利於各類企業分別對號入座,增強法規的操作性。根據國務院在1986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199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這兩項行政法規的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內容相對健全,主要包括知情權、審議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五方面權利。我市近年來非公有制企業發展迅速,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形式和內容也有很多創新和發展,為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成果,規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內容,推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同時,考慮到非公企業的決策權、經營權和收益權等屬於資產所有者,因此,在綜合歸納實踐情況的基礎上,對非公企業的職工民主管理的權利,在具體內容上與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明確了知情權、協商權、監督權三項權利,以便於操作執行。
(四)關於實行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具體程式性要求
為使法規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分別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職工民主管理會議召開的程式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由於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的會議程式,國家已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專門規定。因此,《條例(草案)》規範的重點是職工民主管理會議的程式要求,為此規定了職工民主管理會議及臨時會議的召開時間和會議參加代表的人數、比例、任期、會議議題等。這樣規定可以保證職工民主管理會議制度的切實執行,如要求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代表和職工代表參加,會議議題應當由會議召集人或者組織者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同時,考慮到職工民主管理會議需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在參加會議代表產生方式、人數比例和代表任期等方面上,規定企業、職工、工會三方協商確定,並且規定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協商,以發揮工會的作用,規定職工代表可以由企業工會組織職工推舉確定,這些規定有利於企業結合各自實際進行操作。
(五)關於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幾個具體制度
《條例(草案)》對企務公開、集體協商集體契約、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等企業民主管理中一些現行的制度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民主管理工作中的應盡義務,規定了企業有保證民主管理活動開展、提供活動條件的責任。其中《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作出了具體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是《公司法》對現代企業制度規定的新型民主管理形式,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既有相同點,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但又有不同點,即他們是代表職工參加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公司法》雖然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設立、比例、任職資格和任期已有明確的表述,但並未規定罷免的方式、補選的方式以及他們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為突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的區別,《條例(草案)》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罷免和補選進行了規定,即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罷免由五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或者職工聯名提出,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罷免。出缺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程式補選。同時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補充性的規定。
(六)關於工會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工會的法定職責。依據《工會法》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明確工會在企業職工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市總工會負責全市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區、縣總工會和行業工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企業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支持、指導和幫助企業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企業工會應當維護本企業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第十九條對工會履行職責,開展企業與職工的溝通協調,切實承擔組織推動作用,分六項進行了規定,將工會的作用進一步規範化和具體化。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