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在1996.10.15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15
  • 實施時間:1996.10.15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地方(包括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和區、縣長以及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預算執行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市和區、縣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保障我市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市和區、縣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有利於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市和區、縣財政、地稅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市和區、縣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市和區、縣財政、地稅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地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地方各項稅收收入、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市和區、縣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的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以及辦理上下級結算的情況;
(五)市和區、縣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情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的情況;
(六)市和區、縣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市和區、縣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市長和區、縣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市和區、縣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市和區、縣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對區、縣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補助地方支出資金等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 區、縣審計機關對鄉、鎮財政收支情況應定期進行審計。
第九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市和區、縣審計機關每年6月30日以前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應當分別向市長和區、縣長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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