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規範

《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規範》是2019年11月10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規範
  • 外文名: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the circulation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
  • 標準編號: T/GZZL 01—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20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10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羅史南、付光中、梁德權

起草單位

廣東省湛江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高州市南塘鎮大塘篤村委會

主要內容

3 流轉程式
3.1 成立農業專業合作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成立農業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即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合作社採取土地入股的流轉方式將農戶土地集約後進行統一規劃和統一經營,可有效解決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零星分散、效益不高、市場信息不靈等問題。
3.2 集約農戶土地
3.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的規定,合作社和農戶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協商一致後簽訂土地集約契約。
3.2.2 農戶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一公傾十五股的形式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負責引進項目合作經營或以出租方式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流轉。
3.3 出租流轉土地
3.3.1 經土地承租方實地考察,合作社和土地承租方就合作經營農業項目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共識後,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雙方簽訂流轉土地出租契約。
3.3.2 合作社和土地承租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經營商定的農業項目,合作社負責集約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租方負責項目規劃、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4 過程要求
4.1 集約土地過程
4.1.1 合作社需向入股農戶闡明土地經營用途,並對土地入股期限做出規定。
4.1.2 合作社有權引進項目合作經營,但不得轉包土地。合作經營過程中,由土地直接生產的利益歸土地入股的股民所有,農戶應按照簽訂的集約土地契約規定收取保底收入及股權分紅。
4.1.3 農戶有權監督合作社合理利用及保護入股土地,同時亦要尊重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4.1.4 合作社和農戶協商簽訂的土地集約契約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
4.2 出租土地過程
4.2.1 承租方應嚴格按照出租土地契約與合作社合作經營開發農業項目,嚴禁在項目用地上經營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項目。
4.2.2 出租土地契約應對合作期限做出規定,合作社應在契約規定時間之前向承租方交付合作經營項目所需的全部土地。
4.2.3 合作社應監督協調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利益分配工作以及項目生產建設工程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4.2.4 合作社應無償提供或協助提供相關場地設施和生產經營設備,生產建設人員應優先聘用合作社社員。
4.2.5 承租方的項目規劃方案需符合美麗鄉村發展規劃,且承租方不得擅自轉包土地,不得變更經營項目和土地用途,不得利用土地開採地下資源。
4.2.6 合作社和承租方協商簽訂的土地流轉契約應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
5 目標收益
5.1 農戶收益
5.1.1 保底收入
農戶土地入股後,合作社應保證每年每公頃不低於7000元作為保底收入,每5年遞增750元/公傾。
5.1.2 股份分紅
農戶入股的土地以一公傾十五股計算,盈利後按所占股份比例進行分紅,收益紅利分紅多少由股民大會決定。
5.2 合作社收益
無論項目當年是否盈利,承租方必須保證合作社的基本收益,每年收益為12000元/公傾,且每年度的基本收益應在每年的相應時間前支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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