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6月1日
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促進不可移動文物合理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全文第...
(三)古遺址和古墓葬區及其周圍十至二十米以內為重點保護區,古墓葬區內的地上文物(包括封土、石碑、石人、石獸等)不得動土或移動位置;(四)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古城址城牆牆基(包括護城壕)兩側和城址...
《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12月18日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
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第三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建築在遵守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前提下,可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物部門)負責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建築物、構築物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
遺址保護範圍內的相關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遺址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 阿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
《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由國家文物局於2017年1月20日發布。中文名 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文物局 ...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訂不可移動文物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
第一條 為科學指導和規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定本導則。第二條 本導則所指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遺址、...
第二十二條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污損、移動、拆除、破壞渤海上京遺址保護標誌、界樁或者說明,不得破壞、擅自砍伐花草樹木。在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
第三條 舊址範圍包括侵華日軍第七三一部隊本部、細菌彈殼製造廠、吉林街聯絡處、白都寮、日本領事館、城子溝野外實驗場遺存的單體、群體及附屬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和舊址保護管理機構保存、陳列的可移動文物。第四條 舊址的保護,堅持...
第九條 禁止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東北抗聯革命文物,禁止在東北抗聯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有損革命文物紀念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東北抗聯文化主題宣傳教育活動,講好抗聯故事,...
第二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或者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對保護建築進行動遷、遷移或者拆除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文物的,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動遷、遷移或者拆除的保護建築,建設...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文物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二)認真執行文物調查、勘探操作規程,恪守職業道德;(三)嚴格保守文物秘密,保護文物安全;(四)主動與工程建設單位配合,按照雙方商定的工期和辦法做...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
《文物保護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範圍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1、具有...
對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利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對納入名錄管理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應當設定保護標誌,確定保護責任人,劃定保護範圍...
第三十一條 步行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條例》《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工作。第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是指文物保護和博物館行業範圍內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範圍包括:(一)不可移動文物;(二)...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第三條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辦法 (2023年1月13日紅河州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提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
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文物、財政、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古樹名木和古樹後續資源保護的相關工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第六條 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樹木進行普查,將...
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損毀、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誌;(二)存放或者排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三)從事取土、挖沙、採石和修築溝渠等活動;(四)...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遺址,不得刻劃、塗污和擅自移動、拆除、損壞遺址標誌說明和其他保護設施。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說明和界樁以及其他保護設施。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