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條例》的決定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條例》。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
《哈爾濱市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
(2021年8月26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北抗聯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弘揚東北抗聯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東北抗聯文化的保護和傳承,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東北抗聯文化,是指抗日戰爭時期形成的,與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東北抗日聯軍以及東北抗日義勇軍、其他抗日武裝有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
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應當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本市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條 文化旅遊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工作。
史志研究、老區建設促進、退役軍人事務、財政、教育、檔案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史志研究、老區建設促進等單位,開展東北抗聯革命文物調查,徵集文獻資料、口述資料,做好東北抗聯文化搶救性和預防性保護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東北抗聯革命文物名錄製度。
本市東北抗聯革命文物名錄,由市文化旅遊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史志研究、老區建設促進等單位提出建議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對新發現的東北抗聯革命文物,應當及時列入名錄。
第七條 本市東北抗聯革命文物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及其遺物;
(三)與重要事件和重大戰鬥有關的遺址、代表性實物;
(四)具有重要影響的英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五)反映東北抗聯歷史、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代表性實物;
(六)其他與東北抗聯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和實物。
第八條 東北抗聯革命文物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管理,屬於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還應當遵照英雄烈士保護相關規定。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東北抗聯革命文物保護狀況進行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由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等保護責任人依法予以排除。
第九條 禁止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東北抗聯革命文物,禁止在東北抗聯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有損革命文物紀念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第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東北抗聯文化主題宣傳教育活動,講好抗聯故事,推動抗聯文化進單位、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增強抗聯文化傳承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清明節、烈士紀念日、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日等節日、紀念日,組織開展紀念活動,引導公眾學習傳承東北抗聯文化。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東北抗聯文化資源,組織開展主題教育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通過主題教育、現場教學、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
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教育納入教學課程,利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等現場教學點開展東北抗聯文化教育。
第十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北抗聯文化網路宣傳的建設和管理,引導公眾自覺抵制損害東北抗聯文化的言行。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播放或者刊登東北抗聯文化題材作品、製作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宣傳東北抗聯文化。
鼓勵媒體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創新傳播方式,拓展傳播渠道,弘揚東北抗聯文化。
第十三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東北抗聯革命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利用東北抗聯文化資源,開展專題陳列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閱讀推廣等活動。
推動建立東北抗聯革命文物信息共享平台和數位化展示系統,利用影像展示、情景再現等方式,對革命文物進行全景式、立體式、延伸式展示宣傳。
第十四條 史志研究、文化旅遊等單位應當對東北抗聯革命文物陳列展覽的主題、內容、史料及講解詞進行審查,保證陳列展覽說明和講解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權威性。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北抗聯文化傳承利用納入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完善基礎設施,將抗聯文化資源與當地其他文物古蹟、自然景觀、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相結合,打造地域特色鮮明的抗聯文化旅遊品牌。
文化旅遊部門應當支持、指導旅遊經營者開發、推廣具有東北抗聯文化特色的旅遊線路和旅遊服務。
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提供東北抗聯文化介紹、講解服務的,應當尊重史實。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民政、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製作轄區地圖、命名街路、設定命名公共運輸站台、設定旅遊交通標誌和設施標牌、開發公眾服務平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包含東北抗聯文化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文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和史志研究機構、老區建設促進機構及社科研究、幹部教育培訓、高等學校等單位,應當加強東北抗聯文化研究,挖掘其歷史價值、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編纂、出版、製作東北抗聯文化知識讀本、理論書籍,推進數位化保護利用。
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東北抗聯文化調查研究、資料整理,依法收集、利用口述資料、回憶記錄等,傳承傳播抗聯精神。文化旅遊、史志研究等單位可以為其提供信息素材、史料等相關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對與東北抗聯文化相關的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徵集。徵集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的原則。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東北抗聯文化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九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北抗聯文化對外交流合作,共同開展抗聯文化研究、文藝創作、館際交流、抗聯文化旅遊等活動,推動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協同發展。
第二十條 傳播東北抗聯文化應當尊重史實,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東北抗聯精神、抗聯英雄烈士事跡。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依法保護東北抗聯文化,有權對損害東北抗聯文化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依法及時處理,並向舉報人進行反饋。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傳承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東北抗聯不可移動革命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有損革命文物紀念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文物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文化旅遊、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歪曲、醜化、褻瀆、否定東北抗聯精神、抗聯英雄烈士事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辦理侵害東北抗聯英雄烈士名譽、榮譽和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公益訴訟案件。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東北抗聯文化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等時期形成的,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保護傳承工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