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4.03
  • 實施時間:2003.05.01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街道辦事處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的作用,密切政府與民眾的聯繫,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區人民政府領導,在本轄區內行使相應的政府管理職能。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秩序良好、環境整潔、生活方便、鄰里和睦的文明社區。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便於聯繫民眾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街道辦事處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工作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街道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地區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駐區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守和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完成市、區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項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制定街道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規劃,並組織管理實施。
街道辦事處制定街道經濟發展計畫,管理街道經濟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城市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和經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或者舉報。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街巷、居民區的綠化美化管理工作,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二)負責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區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環境污染項目的治理;
(五)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施工單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揚塵和噪聲擾民;
(六)對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娛樂活動;
(二)組織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開展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外來人口以及向外來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負責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實施方案;
(五)負責社會保障、擁軍優屬、社會救濟救助、社會福利、徵兵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社區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社區建設標準,建立評審制度,實行分級管理,推進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係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
(二)大力發展社區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科普等事業,對居民進行法制和社會公德教育,開展社區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建立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興建社區文化站、市民學校、老年活動中心等,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三)發展社區服務業,指導創辦便民、利民的服務實體;
(四)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失業、下崗、殘疾人員就業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五)向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由轄區內有關單位參加的社區聯席會議,商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二)維護社區社會治安,搞好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民事調解工作;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三)做好社區居民的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綠化美化等公共事務工作;
(四)發展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做好社區計畫生育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區青少年教育工作;
(六)發展社區文化教育、普及科學知識,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七)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創辦便民利民的服務實體;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區內失業、下崗及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對本社區的物業管理和服務進行指導、監督;
(十)依法自主決定社區各項事務。
街道辦事處指導居委會建立社區議事委員會,決策、協調、監督社區事務。社區議事委員會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駐區單位代表、社區民警組成。
第十三條 需要街道辦事處協助完成的其他工作,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者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協調、配合駐區內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對違反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和建設有知情權。對未按規劃要求建設配套的環衛設施、綠地、居民委員會辦公用房等設施,街道辦事處有權提請規劃、市容、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有權對有關部門駐區的派出機構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評議意見報告其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街道工作是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計畫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和城市大規模建設、改造的推進,街道辦事處工作發生了重大變化,對此,呼市各區從實際出發,對新形勢下街道辦事處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績,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但是,由於形勢的不斷發展,街道辦事處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面臨著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權責不相符,街道辦事處作為區政府的派出機構,理應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但一方面街道辦事處承擔著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務,另一方面卻缺乏相應的管理手段,從已有的法律、法規看,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處罰許可權。二是條塊職責不清,由於街道辦事處沒有相應的管理許可權,而在實際工作中又離不開街道這個層次,目前只能採用兩種變通辦法來進行管理,一種是有關部門派人到街道行使管理權,另一種是聯合執法。但久而久之,這種街道與主管部門互相依靠的管理手段,極易混淆各自的管理職能,造成條塊職責不清。
針對上述新情況、新問題,呼市市委、政府作出了實行"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路"新體制的決策,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街道辦事處工作新體制、新機制確定了目標和方針政策。街道辦事處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是做好街道工作的重要保證,為了進一步規範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加強街道辦事處的建設,更好地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中的作用,把一些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規形式肯定下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條例的起草是由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完成的,同時借鑑了上海、武漢等地的先進經驗。今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把條例(草案)發往自治區人大有關部門、全市各街道辦事處、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並同時登報,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10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法工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四區政府主管領導,工商、公安、稅務、園林、市容、社區辦等有關部門,以及部分街道辦事處領導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與建議。10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會審議。11月1日,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內容的幾點說明
   1.關於街道辦事處的性質與職能
   實踐證明,城市行政管理不僅應該有專業分工,而且應該有層級的分工,兩者應該努力做到相互協調,面對越來越複雜的社會事務,城市現代化管理的任務將越來越重,管理中心的下移和部分城市管理職能從市、區政府的分離是大勢所趨,現在,許多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的相關事權已經下放給了街道辦事處,實際上,街道辦事處已經成為城市管理中的一級行政管理層次,行使了相應的政府職能。為了理順條塊管理體制,落實"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路"新體制中街道辦事處的管理職能,條例在明確街道辦事處性質是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的同時,賦予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的職能。
2.關於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管理重心下移,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的基礎工作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少社會職能還將逐步轉向街道辦事處,充分發揮其社區管理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雖然街道辦事處工作量大面廣,但主要職責大致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街道辦事處本身的職責,包括對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組織治安保衛、人民調解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開展社區服務、愛國衛生運動、負責教育、文化、科普、體育等項工作。二是配合、協助有關部門的職責,包括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外來人口管理,落實社會救濟、救助、治理環境污染等工作。條例按其性質分別從城市管理、社會管理、社區服務三個角度對上述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3.關於街道辦事處的職權
   為了使街道辦事處的職責適應目前工作的需要,條例突出了街道辦事處兩個方面的職權,專門規定了街道辦事處的綜合協調權和人事建議權。綜合協調權是指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公安、工商、稅務的執法工作和有關單位、個體工商戶開展地區性、社會性、民眾性工作,有組織協調的權利;人事建議權是指街道辦事處有權對有關部門駐區的派出機構進行民主評議,在其主要行政負責人和專職人員進行任免、調動、獎懲前,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這兩項職權的確定,對街道辦事處加強行政管理、促進社區建設將發揮積極作用。另外,條例還明確了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與建設有監督權和知情權。
4.關於街道辦事處的綜合執法組織
   為了適應城區現代化管理的需要,強化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政府職能,有必要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街道聯合執法的問題。城市管理執法涉及面廣、綜合性強,以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中協同作戰、各司其職的聯合執法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化城市管理的需要,應當有一個專門的執法組織,在法規授權的範圍內進行綜合管理和綜合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呼市實際,條例明確了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市容監察隊,實施綜合執法,行使行政處罰。由於街道市容監察隊的職權範圍和行政處罰許可權設定所涉及的部門較多,範圍較廣,條例僅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套用問題授權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5.關於社區聯席會議
   加強城市管理與社區服務,不僅是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的責任,也是社區內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各個社會成員的共同責任,需要全社會力量給予支持,共同關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地為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作出貢獻。因此,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由轄區有關單位參加的社區聯席會議,商討和協調社區的建設和服務事項。
條例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3年3月31日上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委員會的審查意見給予肯定,建議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有些組成人員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呼市人大內司委、法制委,共同對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條例名稱修改為:"《呼和浩特市街道辦事處工作條例》"。
二、將條例第三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區服務為重點,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創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秩序良好、環境整潔、生活方便、鄰里和睦的文明社區。"
三、刪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其餘條款順延。
四、條例第十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制定街道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規劃,並組織管理實施。
街道辦事處制定街道經濟發展計畫,管理街道經濟工作。"
五、將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城市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和經營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或者舉報。"
六、將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開由轄區內有關單位參加的社區聯席會議,商討、協調社區建設和社會服務事項。"
七、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街道辦事處指導居委會建立社區議事委員會,……。"
八、刪去條例第十七條,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併修改為:"街道辦事處可以協調、配合駐區內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對違反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
九、刪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個別條款的一些文字和標點符號也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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