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在2010.12.2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12.20
- 實施時間:2010.12.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治理措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修改說明,條例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廣大人民民眾,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通過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三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實行誰主管誰負責;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責任制。責任制要同責任人的政治榮譽、經濟利益相結合,作為考核政績、評選先進、晉級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七條 公安法務部門要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查處、取締賣淫嫖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拐賣婦女兒童、種吸販毒品、聚眾賭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騙財害人的犯罪活動,加強法制宣傳、安全預防、治安管理和罪犯改造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幹部、職工的管理和教育,增強道德觀念、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
第九條 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道德、紀律、法制教育,培養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學校教育要同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相結合,做好後進生、流失生、輟學生、工讀生的教育轉化和復學工作。不得隨意勒令學生退學。
第十條 家長或者監護人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被監護人的教育、管理,認真履行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制定治安防範措施,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工作。
人民武裝部門和民兵組織要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會同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劃分責任區,採取有效看護辦法,預防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
基層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加強治安防範,建立、健全防範網路:
(一)公安機關負責主要街道巡邏和重點公共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
(二)街道辦事處組織管區內的治安防範工作,並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強街巷巡邏;
(三)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公安派出所,組織居民區(院)的治安防範工作;
(四)村民委員會配合公安派出所組織本村的治安防範工作。
第十六條 賓館、飯店、舞廳、旅遊點、放像館、影劇院、商場、火車站、汽車站、民航機場等公共場所,都要配備專職、兼職保衛人員或者保全服務人員,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
第十七條 商業網點集中的街道、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地域,由公安部門負責、工商、稅務、物價、標準計量、衛生防疫、城管等部門參加,組成聯防組織,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八條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道路交通、車輛和行人的管理,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 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確保公共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一)堅持門衛、值班、夜間巡邏制度;
(二)嚴格執行槍枝彈藥和管制刀具的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保管、銷售的有關管理規定;
(四)嚴格執行現金、票證的管理、使用規定;
(五)嚴格執行稀有金屬材料、貴重非金屬材料及其產品的管理制度;
(六)嚴格執行國家文物管理制度;
(七)嚴格執行廢舊金屬收購管理制度;
(八)財政、金融、保險等部門要加強護衛力量,要害部位應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九)配備設定相應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十)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調解內部糾紛,化解內部矛盾,預防違法犯罪。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暫住人口必須到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領取暫住證。
第二十一條 勞改勞教部門要按照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原則,提高改造質量,鞏固改造成果,防止重新犯罪。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勞動就業、受教育的權利,不得歧視。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人員和保教、保外就醫的勞教人員,會同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和監護人進行監督、定期考察和教育改造工作。
第二十三條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部門,要及時宣傳報導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和維護社會治安的先進人物的事跡。
第二十四條 文化、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嚴禁出版、傳播反動、淫穢和其它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書刊、圖片、音像等製品,淨化文化環境。
第二十五條 執法機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公民因維護社會治安,保衛或者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同違法犯罪分子鬥爭而犧牲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稱號。撫恤金及家屬待遇由市民政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對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受傷的公民,各醫療單位必須積極搶救治療。
第二十八條 對見義勇為受傷致殘的公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致殘程度和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其工作、醫療和生活等問題。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預防、制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
(三)檢舉、揭發、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有功的;
(四)見義勇為,與違法犯罪分子鬥爭有功的;
(五)維護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貢獻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直接當事人、責任人、負責人,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有失職行為,造成後果或者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
(三)發生可防性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損失的;
(四)因本部門工作失職,影響和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
(五)對刑事、治安案件故意隱匿不報,弄虛作假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及所屬旗縣區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內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及所屬旗縣區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內管理。"
《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報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重新公布。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及所屬旗縣區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內管理。"
《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報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重新公布。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呼市人大政法委共同進行了研究,對修改決定進行了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修改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修改決定的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實施處罰的執法機關,但增加的第二款、第三款不屬於本次法規清理的範圍,建議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及所屬旗縣區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內管理"。這樣修改後,與國家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也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
主任會議認為,修改後的內容與國家行政處罰法無相悖之處,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決定(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呼市人大政法委共同進行了研究,對修改決定進行了修改,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修改的內容作如下說明。
修改決定的第三十二條,明確了實施處罰的執法機關,但增加的第二款、第三款不屬於本次法規清理的範圍,建議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及所屬旗縣區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罰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內管理"。這樣修改後,與國家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也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
主任會議認為,修改後的內容與國家行政處罰法無相悖之處,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連同修改決定(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呼市是自治區首府,維護呼市地區的持續穩定,對自治區的安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呼市市委的領導下,在不斷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的過程中得到提高和發展,逐步建立起工作運行機制,內部防範機制和群防群治機制,形成了全社會的綜合治理體系,綜合治理工作取到了較大進展。一九八九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市政府制定發布了《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規定》,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之後又制定發布了《呼和浩特市市民守法教育管理暫行規定》,使我市既要管好人,又要看好門為中心的綜合治理措施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沒有出現大的反覆,治安形勢基本上是穩定的。但是,從地區、部門的情況看,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展還不平衡。有些地區、部門的領導,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認識、重視程度和擺位上還有較大的差距,失控漏管的部門和角落還存在。治安形勢仍很嚴峻,我市市轄六個旗縣區,總人口已超過一百四十萬,加上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等總計一百五十多萬,各種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很多,社會醜惡現象屢禁不止,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仍呈上升趨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發反革命嫌疑案4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多發1件;刑事案件立案642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6起;治安案件共受理1081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4起;治安災害事故案件共立64起,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增加42391元。一九八八年以來,“兩勞”釋解人員2024名,放在社會上保教的“兩勞”人員367名。加強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做好勞改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和接茬幫教工作,對維護社會治安十分重要。綜上所述種種因素,我們認為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多種手段,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控制能力。目前,我國尚無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法律、法規。為了使我市綜合治理有法可依,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的指示精神,制定具有法律效力,普遍適用本市範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主要依據
制定《條例》的目的是以立法形式確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程式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權利、義務,調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各種關係。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順利實施我市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穩定的社會秩序服務。《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遵照中共中央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國家立法機關儘快立法,把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的指示精神制定的。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三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為了更好地貫徹決定精神,使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一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規。從三月開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市人大政法委領導直接參與,歷時四個月,深入社會進行調查研究,召集有關人員對本市治安問題及其對策進行了座談討論,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參照兄弟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幾年來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擬出《條例》徵求意見稿。分送到有關單位及旗、縣、區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形成《條例草案》。經第40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報經中共呼市市委常委會討論原則同意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政法委根據審議意見,又作出了修改,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任務、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責任,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機制的各個方面,必須多種手段並用,多種環節並重,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條例》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民眾,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等手段,通過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工作,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為了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務的落實,結合首府城市管理體制特點,《條例》明確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關於對青少年的教育
教育是綜合治理的基礎,鄧小平同志說:我們最大的失誤是教育。百年大計,教育為本。中國小教育,又是整個教育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對青少年加強教育管理,是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家庭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條例》規定“學校加強對學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並規定“學校教育同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結合起來,共同做好雙差生、流失生、輟學生、工讀生的教育轉化和復學工作,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
(三)關於建立防範網路
建立防範網路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它象一張網,只有撒得開,收得攏,才能起作用,見實效。因此,《條例》中規定,居民區與公共場所實行區域聯防,公安機關要組織幹警對主要街道,重點公共場所進行巡邏。街道辦事處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強管區內的巡邏防範工作。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做好街道居民區(院)的治安防範工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配合當地派出所搞好治安防範工作。飯店、影劇院、車站、飛機場等公共場所都要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或雇用保全服務人員維護治安秩序。商業網點、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地域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管等部門組成聯防組織,共同維護市場秩序。這樣加強了治安防範網路化管理,形成了晝夜銜接貫通上下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防範網路,可以有效地控制發案和預防違法犯罪。
(四)關於單位內部治安防範
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單位內部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關係到國家財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條例》詳細規定了各單位要堅持治安保衛責任制,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加強自防工作等內容,防止各類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關於組織機構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多功能、多手段、多層次、多環節的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的組織機構,是落實綜合治理的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涉及各個方面,但社會治安工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把綜合治理的辦事機構設在各級政府,更能有效地發揮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作用,有利於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因此,《條例》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樣保證了組織機構實體化,既有利於綜合治理的任務落實,也便於協調各方面的關係,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六)關於社會保障
為激勵和保護公民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自覺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對公民因維護社會治安,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同違法犯罪分子英勇鬥爭光榮犧牲的;公民見義勇為,在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中受傷致殘的,在《條例》中具體作了規定。對光榮犧牲的,報請授予烈士稱號,並按照《烈士褒恤條例》對其家屬進行撫恤;對致傷需要就診的,醫療單位必須積極搶救治療;對受傷致殘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工作、醫療和生活等問題。
(七)關於獎勵與處罰
綜合治理是九十年代的一項至為重要任務,需要進一步提高人民民眾的參與意識,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完成。必須獎懲分明。因此,《條例》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應獎勵、處罰的條件和行為分別作了規定。根據地方法規規範化的特點,對獎勵、處罰的具體標準等未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有關獎懲工作的規定,在制定實施辦法時具體明確。這樣既維護了地方法規的穩定性、嚴肅性,也便於政府實際操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呼和浩特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呼市是自治區首府,維護呼市地區的持續穩定,對自治區的安定有著重要的意義。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呼市市委的領導下,在不斷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的過程中得到提高和發展,逐步建立起工作運行機制,內部防範機制和群防群治機制,形成了全社會的綜合治理體系,綜合治理工作取到了較大進展。一九八九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市政府制定發布了《呼和浩特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暫行規定》,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之後又制定發布了《呼和浩特市市民守法教育管理暫行規定》,使我市既要管好人,又要看好門為中心的綜合治理措施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沒有出現大的反覆,治安形勢基本上是穩定的。但是,從地區、部門的情況看,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發展還不平衡。有些地區、部門的領導,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認識、重視程度和擺位上還有較大的差距,失控漏管的部門和角落還存在。治安形勢仍很嚴峻,我市市轄六個旗縣區,總人口已超過一百四十萬,加上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等總計一百五十多萬,各種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很多,社會醜惡現象屢禁不止,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仍呈上升趨勢。今年上半年,全市共發反革命嫌疑案4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多發1件;刑事案件立案642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6起;治安案件共受理1081起,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4起;治安災害事故案件共立64起,與去年同期相比損失增加42391元。一九八八年以來,“兩勞”釋解人員2024名,放在社會上保教的“兩勞”人員367名。加強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做好勞改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和接茬幫教工作,對維護社會治安十分重要。綜上所述種種因素,我們認為必須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多種手段,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控制能力。目前,我國尚無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門法律、法規。為了使我市綜合治理有法可依,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的指示精神,制定具有法律效力,普遍適用本市範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目的和主要依據
制定《條例》的目的是以立法形式確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程式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權利、義務,調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各種關係。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順利實施我市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穩定的社會秩序服務。《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遵照中共中央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國家立法機關儘快立法,把綜合治理納入法制軌道的指示精神制定的。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三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為了更好地貫徹決定精神,使我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法可依,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一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地方性法規。從三月開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市人大政法委領導直接參與,歷時四個月,深入社會進行調查研究,召集有關人員對本市治安問題及其對策進行了座談討論,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參照兄弟地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幾年來在綜合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擬出《條例》徵求意見稿。分送到有關單位及旗、縣、區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形成《條例草案》。經第40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報經中共呼市市委常委會討論原則同意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政法委根據審議意見,又作出了修改,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
四、《條例》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條例》的任務、原則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全社會的責任,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機制的各個方面,必須多種手段並用,多種環節並重,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條例》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是“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民眾,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教育的等手段,通過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工作,整治社會治安,預防和減少犯罪,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為了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任務的落實,結合首府城市管理體制特點,《條例》明確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關於對青少年的教育
教育是綜合治理的基礎,鄧小平同志說:我們最大的失誤是教育。百年大計,教育為本。中國小教育,又是整個教育過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對青少年加強教育管理,是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家庭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條例》規定“學校加強對學生的道德、法制教育”。並規定“學校教育同社會教育、親職教育結合起來,共同做好雙差生、流失生、輟學生、工讀生的教育轉化和復學工作,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
(三)關於建立防範網路
建立防範網路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它象一張網,只有撒得開,收得攏,才能起作用,見實效。因此,《條例》中規定,居民區與公共場所實行區域聯防,公安機關要組織幹警對主要街道,重點公共場所進行巡邏。街道辦事處配合公安派出所加強管區內的巡邏防範工作。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做好街道居民區(院)的治安防範工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配合當地派出所搞好治安防範工作。飯店、影劇院、車站、飛機場等公共場所都要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或雇用保全服務人員維護治安秩序。商業網點、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地域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城管等部門組成聯防組織,共同維護市場秩序。這樣加強了治安防範網路化管理,形成了晝夜銜接貫通上下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防範網路,可以有效地控制發案和預防違法犯罪。
(四)關於單位內部治安防範
單位內部治安防範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單位內部治安防範措施的落實,關係到國家財產、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此,《條例》詳細規定了各單位要堅持治安保衛責任制,嚴格各項管理制度,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加強自防工作等內容,防止各類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關於組織機構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一項多功能、多手段、多層次、多環節的工作,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的組織機構,是落實綜合治理的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涉及各個方面,但社會治安工作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把綜合治理的辦事機構設在各級政府,更能有效地發揮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能作用,有利於綜合治理措施的落實。因此,《條例》明確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設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樣保證了組織機構實體化,既有利於綜合治理的任務落實,也便於協調各方面的關係,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六)關於社會保障
為激勵和保護公民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自覺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對公民因維護社會治安,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同違法犯罪分子英勇鬥爭光榮犧牲的;公民見義勇為,在與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中受傷致殘的,在《條例》中具體作了規定。對光榮犧牲的,報請授予烈士稱號,並按照《烈士褒恤條例》對其家屬進行撫恤;對致傷需要就診的,醫療單位必須積極搶救治療;對受傷致殘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工作、醫療和生活等問題。
(七)關於獎勵與處罰
綜合治理是九十年代的一項至為重要任務,需要進一步提高人民民眾的參與意識,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完成。必須獎懲分明。因此,《條例》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應獎勵、處罰的條件和行為分別作了規定。根據地方法規規範化的特點,對獎勵、處罰的具體標準等未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自治區有關獎懲工作的規定,在制定實施辦法時具體明確。這樣既維護了地方法規的穩定性、嚴肅性,也便於政府實際操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