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本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3條第2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14條的規定,參照OECD轉讓定價指南和國際慣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發生
關聯交易的當期,有義務準備同期資料文檔,包括關聯交易的價格、費用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具體
轉讓定價檔案資料,以證明企業關聯交易符合
獨立交易原則,同時企業也有義務保存和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稅務調查時,
納稅人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並承擔協力義務和提供
舉證責任是十分關鍵的。從稅務機關角度來說,納稅人準備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可以協助稅務調查人員評估和檢查納稅人在轉讓定價中存在稅務違規的可能性,檢驗納稅人是否存在轉讓定價行為並可作為是否應進行
納稅調整的初步依據。因為稅務機關面對跨國企業繁冗複雜的
關聯交易不可能一一蒐集證據,而企業才是轉讓定價的決策者,擁有完整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比稅務人員更清楚其關聯交易價格、費用是否符合
獨立交易原則。相應的
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提高
行政效率,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從納稅人方面來說,準備同期資料文檔,可以顯示其制定和執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轉讓定價的意願,確保其轉讓定價是經得起檢驗的,也規範了
納稅人稅務行為及實務操作。
大部分建立了
轉讓定價稅制的OECD成員國以及其他國家,在其法律中一般都規定了轉讓定價等
反避稅調查中納稅人準備同期資料文檔的義務,即應由納稅人事先準備同期證明資料,在調查發生時承擔協力義務並證明其轉讓定價合理的
舉證責任。《辦法》即是在借鑑OECD轉讓定價指南和各國及地區在同期資料
稅務管理方面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總結我國以往反避稅工作對相關資料管理的稅收實踐,對
同期資料管理作出的全面、細化的具體規定,使反避稅調查中舉證責任成為企業的法律義務。
準備要求
同期資料準備必須自企業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準備完畢並保存10年。然而,2008年
納稅年度發生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準備截止日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
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應當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天內提供。
企業執行
成本分攤協定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定是否採取
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定的同期資料。
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
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實務中企業
年度審計報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準備妥當,因此考慮到次年5月31日的準備期限,企業在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時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時間壓力。
基本要求
同期資料內容
同期資料的內容包括:
1.組織結構,包括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
股權結構;企業
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與企業發生交易的
關聯方信息、稅收情況等。
2.生產經營情況,包括企業的業務概況,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等。
3.
關聯交易情況,包括關聯交易的類型,所採用的貿易方式,業務流程等。
4.
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可比企業的相關信息,對可比交易的說明,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等。
5.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包括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可比
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
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同時還需要準備《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企業年度
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及關聯交易
契約副本等內容。
資料要求
企業在準備上述內容時,務必要做到全面、詳盡、準確。在實踐中,有些資料是企業
財務核算所不掌握的,需要企業內部眾多部門的配合才能完成,企業要認識到同期資料本身就是減少
轉讓定價稅務風險的積極手段,保存足夠的記錄並主動提供證明檔案,以有利於應對出現的轉讓定價問題的檢查和解決。
準備資料的工作應當在平時逐步進行,否則到第二年
彙算清繳期間或稅務機關要求資料提交前再準備工作量太大,而且由於人員的變動、時間的推移,要準確備齊稅務機關需要的所有資料是比較困難的。此外還要注意集團企業間、企業內部各部門間的配合,一項產品和服務從開發商到生產商再到供應商,中間有很多環節,哪個環節資料連線不上都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對集團內部存在較多
關聯交易的企業尤其要注意同期資料的連貫性和完備性。
注意事項
結構梳理檔案準備
組織結構的申報內容有: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
股權結構,包括企業的海外投資公司、境內分公司、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有親戚關係的公司的組織結構與
股權結構信息。即使雙方沒有股權關係,但有實際控制關係,如一方對另一方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購銷活動、
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必需的無形資產和專有技術實施控制,企業也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
關聯關係認定標準的關聯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都需披露。
2.企業關聯關係的年度變化情況,包括
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變更信息;關聯方的新設、合併、分立、註銷等。此部分披露信息為分析年度集團內新設、合併、分立和註銷等組織關係的變更信息,對關聯方的披露可從集團的角度出發,就
集團戰略、經營策略以及分工來介紹各關聯企業。具體地,就關聯企業的介紹分為成立時間、註冊地、主營業務及市場等內容的概要介紹。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註冊地址及實際經營地址;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各
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
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
稅收優惠。並註明對企業
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此處信息本身比較簡單,但“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的描述,建議參照《企業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的“占銷售或採購總額10%以上的境外對象”這一概念。
4.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經營狀況分析
生產經營情況的申報內容: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主營業務的構成,
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
收入總額的比重,
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
利潤總額的比重;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企業可參考外資企業設立時所撰寫的
可行性研究報告來申報此項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處地位的披露要與《企業功能
風險分析表》中填寫的相關內容保持邏輯一致,否則會導致稅務機關在判斷企業的贏利水平時出現問題。企業的業務情況介紹需貫穿企業戰略發展,明確企業集團分工職能,依據外部環境的分析合理化功能與風險的匹配。
2.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
關聯方在
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該項信息主要涉及企業審計報告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
轉讓定價的調查會關注企業之前年度的主營業務情況,故建議企業提供以前年度的主營業務及
主營業務利潤比重的信息。包括分析企業獲利能力、
償債能力、
資本結構的各項指標都會是稅務機關了解企業的重要參考指標,在此需予以列明並作出相應的分析,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作總體結論性的
自我評價。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要求清晰地反映企業內部各項業務的組織負責部門,對企業內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予以明確。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此項因素主要在於了解可用於可比分析的對象,並了解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並找到比照價格的參照物。因此,企業各個部門需要相互配合或者需要專業機構的協助才能完成此項資料的準備。對企業所處行業地位的分析需要從巨觀的市場外部環境出發,分析市場核心產業構成和範圍界定,可結合經濟形勢和
政治環境對市場的發展作簡要的介紹;進一步介紹企業所屬產業的現況和發展,產業的現況分析建議援引可靠的數據分析。例如,產業內主營產品的銷售值比重、內外銷比重,對產業的展望指根據經驗數據和可靠依據在綜合分析影響產業發展主要因素的基礎上對未來產業發展的合理預期;對企業的行業定位需從
產業結構分析中確定企業的產業鏈角色,選取處於相同角色競爭企業作為對比,在簡要介紹競爭企業的基礎上就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做具體描述。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
關聯方在
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並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此表的填寫是同期資料的重中之重,是
轉讓定價調查的案頭審核第一步驟。在企業功能分析表所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執行功能分析可對關聯交易企業從研究與發展、採購、生產、銷售、
配銷、產後售後服務、人事及行政、財務及法律服務等各方面職能進行評價,並匯總表格;承擔風險信息可對關聯企業從研究與發展風險、
市場風險、存貨風險、產品責任風險、
財務風險和
信用風險等各方面來分析進行評價,匯總表格。通過功能風險分析,在
關聯交易中根據
關聯方所承擔的職能和風險對其有明確的定位,對集團內部各企業的分工及職能風險清晰地展現。
5.企業集團
合併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在年度內未發生合併事宜的不需提供
合併報表。
關聯交易說明
(一) 基本要求
1.
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
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要求企業提供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的相關內容。需要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有失公允性。
2.關聯交易所採用的
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企業需要注意交易運作方式的變化是否與其功能的變化保持一致。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二) 企業注意事項
可用具體的
單據(附在契約後作為依據)來證明關聯交易是否真實發生。
用
可比性分析來證明非關聯與
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由於不同類型的契約存在差異,故建議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契約分別歸集。
關聯交易的類型主要可以分為包括進、銷貨在內的
有形資產轉移、有形資產的使用、服務提供、資產融通使用四大類,同一類交易具有交易多、契約內容類似的特點,可以按照關聯交易的企業分別歸集。對契約中的附加條款採用重要性原則適當進行說明即可。
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該項信息主要針對“特許權
使用費”、“
技術轉讓費”、“品牌使用費”等,在多數情況下,由於收費形式和收費原因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故企業可通過企業市場部門、企業所屬的行業協會及專業機構給予旁證來證明其收費比例是符合商業行為的。
“
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著作權,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或者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信息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技術轉讓費主要受兩方面因素影響。其一,獨占和非獨占轉讓對技術轉讓費的影響,所謂獨占的
技術轉讓,即在
契約條款中有限制轉讓方在某一地區範圍內將同樣的技術再向第三者轉讓的條款,這將加強
受讓方在該地區生產和銷售其產品的壟斷地位,而轉讓方將失去在該地區銷售技術的市場。因此,獨占轉讓的
轉讓費用要高一些,費用提高多少依轉讓方對其損失的估價而定,該地區的市場很大,轉讓方失去的貿易機會多,技術轉讓費就會提高得更高些,有時獨占的轉讓費要比非獨占的高出60%~100%。其二,使用許可權不同對技術轉讓費的影響。所謂使用許可權不同,是指在
技術轉讓契約中有限制
受讓方在允許的範圍以外再擴大生產能力或重新建廠的條款,如果有這樣的條款,只允許在
契約標的範圍內一次使用轉讓的技術,稱為轉讓的是一次使用權;如果沒有上述限制性條款,受讓方可以使用轉讓的技術隨意擴大生產能力和建廠,稱為一次買死或一次買斷。一次買死支付的轉讓費要比購買一次使用權支付的轉讓費高得多。在我們的業務實踐中發現竟有高出五六倍的情況。在
關聯交易的說明中需注意對包括以上兩項影響因素的重要條件進行披露。
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契約或協定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該項信息的披露用於說明契約的真實執行情況。因此,企業需要提供貨運
單據、庫存單據、保管材料、銀行單據、產品服務說明及護照複印件等資料證明契約的履行情況。
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此項信息的披露是同期資料的重點,需要公司多部門配合或在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完成。
經濟因素和法律因素等外部客觀因素的具體影響分析是同期資料的必要內容,也是合理化交易定價的方法之一。經濟因素如國際
巨觀經濟環境變化、原料價格、勞工成本、
匯率漲跌、貿易政策、企業是否占據資源優勢、同行業市場競爭程度等。在世界經濟中,
通貨膨脹是許多國家面臨的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當跨國公司在多個不同國家設立子公司開展經營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通貨膨脹所帶來的風險,
貨幣貶值造成產品或勞務、技術的名義價格上升,從而促使
關聯交易定價有所上升;對於部分產業原物料占總成本比重極高,原物料價格波動對廠商
利潤空間有重大影響,若受到戰爭影響或多起意外停產事件,易造成原料價格變動劇烈,生產成本增加,甚至原料取得不易,造成斷料等狀況時的價格攀升。客觀因素對關聯交易的影響在同期資料中應予以具體描述和分析。法律因素,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跨國公司不斷湧現並迅速發展,跨國公司
內部交易中的
轉移價格往往成為眾矢之的,其對東道國的損害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東道國必然會通過本國的
稅收制度、
海關管理以及外匯體制等方面的完善化而得到適當避免。在
金融海嘯經濟時期,東道國為避免納稅人通過
轉讓定價偷逃稅,損害其
稅收收入,在特殊經濟時期稅務機關重視轉讓定價的調查必然對轉讓定價有更加完善的政策和執行辦法,因相關國家的特別法規或適用為避免重複徵稅
稅收協定的應在同期資料中予以說明。
關聯交易和
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並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劃分的原則應符合收入、費用和成本口徑相匹配的原則,採用的分配方法也應保持一致性。例如,關聯與非關聯交易之間的成本配比是按照
銷售量來確定的,對包括管理人員工資的費用配比時也應採用按銷售量權重進行配比;如果前者採用銷售量比例分配,而後者採用收入權重配比,即會違背一致性原則,成本之間的配比不具有合理性。
資料準備
所謂“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管理環節的主要職責是審查關聯申報表和同期資料;服務環節主要負責
預約定價安排和雙邊磋商;調查環節則涉及
轉讓定價調查和為期5年的跟蹤管理。
2011年度的數據分析顯示,全年全國反避稅工作對稅收增收貢獻239億元。其中,管理環節貢獻208億元,服務環節貢獻7億元,調查環節貢獻24億元。與2010年相比,管理環節貢獻從71 億增至208 億,
增長幅度近200%,而服務環節略有下降,調查環節整體持平。
由上述分析可知,作為管理環節的主要工作內容,
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的審查已經成為稅務機關
反避稅工作增收的最重要方式。稅務機關一般會在審查企業的關聯申報表和同期資料後,將其與稅務機關內部掌握的行業信息進行交叉對比,酌情要求企業自行調整。因此,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的重要性日益顯著。如企業不能合理、及時的完成符合要求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準備,則極易被稅務機關要求自行調整並補交相關稅款。
關聯申報評估與協助
關聯申報涉及九張表格,是對企業的
關聯方、
關聯交易方、
關聯交易類型與比重、關聯交易金額、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等事項給出的基礎信息和初步說明。該項內容一旦披露不當或說明不清,會使得後續的同期資料及相關事項較為被動。
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
轉讓定價(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實際上是對企業關聯交易和定價策略全面、詳盡的描述。為此,該資料往往成為稅務機關了解企業轉讓定價及關聯交易管理的核心內容,一旦出現內部邏輯不一致或其他問題,往往會給企業帶來較為嚴重的後果。
此外按照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在
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
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或者在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的20天內完成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