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技術轉讓費,即企業購買或使用專有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
組成
其一是,在談判
技術貿易契約及執行技術貿易契約時的實際花費。其中包括:技術轉讓方派遣談判人員談判
技術轉讓契約的
差旅費;作報價及準備報價資料的費用;執行契約人員差旅費;轉讓技術所必需的技術檔案、圖紙資料、技術規程等的編制和複製的花費;根據
受讓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專門進行設計和實驗研究的花費;接受受讓方技術人員進行技術考察和技術培訓的費用;以及其它的實際花費和機動費用等。這些費用猶如
技術轉讓過程中的成本部分;
其二是,轉讓方的提成收入。技術轉讓方的這部分收入,就是前面所說的,雙方分享額外利潤為基礎計算出的部分。即,從額外利潤中的提成。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轉讓方獲取的純利潤。以產品銷售額為基礎進行計算時可按照下式:F=Q。Pn。Y。R其中
F技術轉讓方向受讓方收取的費用。即提成費;
Q受讓方每年生產產品的數量,並默認所生產的產品全部被銷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兩種。按件提成是計算每年生產產品的台量,單位是台/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單位是噸/年;
Pn產品的淨銷售價。所謂淨銷售價是從總銷售價中扣減掉特定的扣除費用。如,包裝費、稅費、
保險費、運輸費、實際允許的
批發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費用。單位為元/噸或元/件或元/台;
Y提成的年限;
R技術轉讓方從
淨銷售額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稱為提成費率,或提成率。根據一些
國際貿易組織和專家們的統計分析,技術轉讓方能從額外利潤中分得的部分大約為全部額外利潤10%一30%,這個百分比數額折合成以淨銷售額為計算基礎時大約為0.5%-10%左右。
契約條款
技術轉讓中的技術轉讓費除可視為轉讓方的利潤外,也有補償轉讓方向
受讓方讓出部分產品銷售市場或
潛在市場的損失的成分在內。在
技術轉讓契約中表現技術轉讓費的條款有以下幾種:
(1)初付費
在技術轉讓契約中的初付費,或者稱之為
入門費。這是在技術轉讓契約生效後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的第一筆費用。這筆初付費往往就是前面所說的,技術轉讓方在進行
技術貿易過程中及執行技術貿易契約時的實際花費。但這並非說初付費就是這些實際花費。另外,由於技術轉讓方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時還把其它的費用,譬如,部分提成費也放在初付費當中要求受讓方支付。
(2)提成費
提成費就是前面所說的,
技術轉讓方根據
受讓方每年生產的產量逐年向受讓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轉換為一筆總付。
(3)一筆總付
一筆總付是把預計今後逐年的提成費換算為一筆固定的現值,在
契約生效後的某個時間一次或某個時間段落內由受讓方向轉讓方分批進行支付。
計算提成費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變數。例如,每年生產產品的數量和產品的淨銷售價。考慮這些變數的影響,確定技術轉讓費時應逐年計算。那么上述公式應改寫為:F=Qy.Pny.R,其中:
Qy為第Y年的產品產量;
Pny為預計的上第Y年的產品淨銷售價格。
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N年止的第幾個提成年份。
換算為現值時上面的公式應轉化為:F=Qy.Pny.R/(1+r)
其中:
M為建設期。在建設期內不生產產品。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內的淨銷售價格確定為一固定的平均價格。
(4)一筆總付和提成相結合
一筆總付和提成相結合的支付,是在契約生效時除支付初付費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費。這部分提成費稱為預提成費。有時預提成費還在其後逐年支付的提成費中分批扣除。
在
技術轉讓契約中是採用一筆總付方式支付還是逐年提成方式支付要看雙方的意願。因為,兩種支付方法對
技術轉讓的雙方來說都各有利弊。譬如,就一筆總付說,帶給技術轉讓方的好處是:
(1)可以在短期內拿到全部技術轉讓費,利用這筆收入可以進行有效的再投資;
(2)技術轉讓方可以不承擔受讓方在經營、生產、銷售等方面的風險。如果產生
風險損失,對技術轉讓方的收益無任何影響;
其不利的方面是:
(1)不能分享受讓方因增加產量、產品價格上揚等獲得的額外利潤;
(2)其大部分收益會作為企業的純利潤被政府徵稅。
一筆總付帶給技術受讓方的最大好處是,當由於種種原因增加了利潤時不會增加向技術轉讓方的支付。所有的利潤為自己所獨占。但是其不利方面也是非常明顯的。即,
(1)在未取得任何
技術轉讓的效益的情況下,先行一次籌集大筆資金用於支付技術轉讓費。大筆資金的占用不利於資金周轉;特別是在資金較緊的情況下其不利的影響就更加突出;
(2)所有經營、生產、銷售等方面的風險全部由
受讓方承擔,技術轉讓方不會積極地尋求措施協助受讓方解決這些問題;
(3)由於受讓方對技術的改進、提高經濟效益的提高與轉讓方的經濟利益無關,因此轉讓方不會採取積極協助和支持的態度。
不過就技術轉讓方來說,他們總是希望儘早拿到他們的所得,願意採用一筆總付的方式支付。
技術轉讓費的確定
技術轉讓費的確定不同於一般商品的定價。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曾遇到過這樣一些評定技術轉讓費的做法:
過去我們引進技術大多是伴隨成套設備的進口一起進行的,外商所報的總價中都有技術轉讓費一欄。這就給人一種誤會,認為技術轉讓費是以設備價格為基礎,按比例收取的。因此,可以按照技術轉讓費占契約總價的比例評定其合理性。我們認為,這種考慮不盡合理。這是因為技術產品儘管是通過設備的運轉生產出來的。但技術的複雜程度、利用技術產生的
經濟效果與採用設備的多寡、生產線的長短、及其複雜程度等沒有直接關係。而設備的多寡、生產線的長短、及其複雜程度對設備的價格,或者說是對契約的總價的影響是很大的。
從另外一方面講,如果是單純的
技術轉讓契約,我們又如何來評定其費用呢?可見這不是一個評定技術轉讓費的正確方法。另外,有人認為技術轉讓費應是對開發技術時投入費用的補償。在我們的
技術貿易談判中,也有的外商為說明他們向技術
受讓方索取的
技術轉讓費用的合理性,往往強調其技術開發過程的艱巨性和投入資金的龐大。言外之意,他們的這些投入需要技術受讓方予以補償。儘管在當前存在著專利的保護,後來開發出的完全相同的技術將不為世人所接受。然而,由於開發技術時各技術開發者所具備的基礎條件不同,研製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其投入總是存在著很大差異。片面地以一項技術開發的投入來確定技術轉讓費的大小,就缺乏為社會所共認的基礎。從
受讓方引進一項技術的效益來說,開支過大,不能獲得他們原來構想取得的經濟效益,或是引進技術的花費比他們自己獨立開發的投入還要大,技術的轉讓就不可能實現。
事實上,除了受讓者專門要求開發的技術以外,大部分技術的開發是技術擁有者在自身產品生產中實現的,其研製、開發技術的費用已在
生產費用中預提或在其產品銷售時分攤和回收。因此,技術轉讓方把一項技術推向市場所獲得的已是純額外收益。
在對外轉讓一項技術時,不知如何開價。一項技術往往以很低的價格,或者不收取任何費用就出讓了。一項新開發的技術只有在生產中實施它才能體現其價值。技術的
時效性很強,轉讓和實施又都有著十分複雜的過程。可是在曾有無視技術作為一種商品所具有的獨特特性,把技術拿到拍賣市場以拍賣方式實現技術的轉讓,以拍賣方式定價。但這種做法是否得當,很值得研究。
影響技術轉讓費大小的因素很多,它不能採用一般商品的方法定價,也不能用某一個簡單的計算方法獲得一個確切的數值。一般公認的確定一項技術轉讓費的原則是,由技術轉讓方與
受讓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該項技術後所取得的額外利潤。由於受讓方在實施該項技術時承擔了經營、市場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風險,利潤的分配比例上受讓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於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則由雙方協商確定。又由於核算額外利潤有許多困難。因此,在
技術貿易中實際是以生產該產品的銷售額作為計算技術
轉讓費的基礎。
技術轉讓費的審查
(1)企業是否與技術出讓方簽訂了
技術轉讓契約,契約內容及其附屬檔案和手續是否完備、合理,重點審查技術轉讓費的標準是否合理。
(2)當期支付技術轉讓費的時間、方式、金額等是否與契約的規定標準相一致,接受轉讓的技術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
(3)按契約規定當年應支付的技術轉讓費是否已全部支付,未按期支付的,在年終會計結算前,是否將差額部分預提轉出,計入當年損益。
(4)有無將專有技術及專利
攤銷數列入技術轉讓費中。
差異分析
企業因
技術轉讓而收取的款項,應作為“
其他業務收入”處理.與轉讓技術有關的成本、費用,作“
其他業務支出”處理。轉讓淨收益在
損益表中“
其他業務利潤”項目中反映。稅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
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
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納稅人在申報
企業所得稅時,應對淨收益在30萬元以下的部分調減當期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