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吉林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
- 發布文號: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號
- 發布日期:1998-12-02
- 生效日期:1998-12-02
為了加強對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吉林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生產資料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吉林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
第三十九條 生產資料市場管理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本條例,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違法瀆職的,視其情節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1989年11月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指導物資流通,穩定市場,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生產資料)是指國家指令性計畫...
本條例所稱商品交易,是指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流通領導里的交易活動。第三條從事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的綜合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督管理本轄區商品交易活動。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
十一、《吉林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條例》第三章的標題“市場登記註冊”修改為:“市場開辦”。第十一條“開辦市場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場登記註冊;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簽訂書面契約,由聯辦各方共同申請或者委託其中一方申請市場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不得開辦市場。鄙境...
《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12年9月28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於2022年3月15日廢止。管理條例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進行的一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翻譯、測繪、標準化測試等項目;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三、與技術軟體相配套,非自己研製的硬體加工、修理、裝配與銷售;四、其它不屬於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交易活動。第九條 技術商品的表現...
第七條 申請開辦露天市場的單位,應當向市市容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開辦經營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申辦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書面申請;開辦公益性露天市場的,應當提交經露天市場所在地城區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加蓋公章的書面申請;(二)市場...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技術市場,是指常設和非常設的技術交易場所及其技術交易活動。技術交易活動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省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各市(州)國內生產總值等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未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確需使用時,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管理範圍,經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批准。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設立原始記錄、...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 2002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建築市場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已有技術市場的輻射、帶動,發揮農村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作用,培育和壯大農村技術市場。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農業等部門應當通過新型農業農村創新創業服務平台等載體,促進先進實用技術向農村轉移。第七條 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技術經紀人為農村技術轉移和科技...
第十三條技術貿易機構除主要從事“四技”活動外,可在營業執照核准範圍內從事與“四技”活動有關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並可兼營自行研製開發的產品。第三章 技術契約管理 第十四條技術契約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關係的契約。第十五條技術契約的訂立、變更和...
私營企業分立、合併、轉讓以及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對其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活動,必須取締:非法倒賣工農業生產資料;抬價搶購國家計畫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畫;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個人坐地轉手批發;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賣計畫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倒賣外貨、外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經濟在我省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保障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其生產、經營行為,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服務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範圍:(一)在我省境內的各類營業性演出、演出場所和營業性娛樂活動;(二)在我省境內的各種錄音錄像出版物(以下簡稱音像出版物)的出版、生產、發行、銷售、出租和放映;(三)在我省境內的各種圖書、圖片、報刊的出版、印刷、銷售和租賃。第三條凡經營精神文化產品和娛樂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
(五)強行劃撥,扣留違法經營商品、經營工具(含運輸工具)和生產設備。第四十一條 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會員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下列處罰:(一)無照經營的,予以取締...
(五)泄露、非法轉讓依法應當保密的業務和經濟技術資料的。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設計並造成違反規劃後果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契約約定的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在使用、裝修、...
1994年12月21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5年5月9日公布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保護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成果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根據...
從事書報刊等出版物批發的,按《吉林省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批後,方可經營。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發、零售、出租帶有反動、色情、淫穢和有封建迷信內容的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物。第五章 演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演出管理的內容包括:營業性歌舞、戲劇、曲藝、魔術、雜技、馬戲、時裝表演等文化藝術演出和...
第二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包括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小商品市場、牲畜市場、舊貨市場、花卉市場等),是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的一種形式。它有促進商品生產發展,活躍經濟,便利民眾生活,補充國營商業不足的積極作用。第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應當堅持“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在國家計畫...
縣(含縣)以下的農村各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及生產指導服務部門,除指令性商品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商品外,可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農用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加工、貯、運、銷業務。四、鼓勵和支持離休、退休(職)的科技人員(含黨政機關的此類科技人員)領辦、創辦集體、私營(個體)所有制性質的技術開發諮詢服務機構,開展...
(一)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產批准證書》生產保健用品的;(二)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產批准證書》的。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不合格保健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
第七條 對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目錄的少數重要產品和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準產證制度。實行準產證產品的目錄及準產證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不具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的少數重要工業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實行售前報檢制度。實行...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二)以壓價、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三)以他人名義執業,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組織名義執業;(四)對服務或者商品作虛假宣傳;(五)偽造、塗改檔案和憑證,提供虛假資料,出具虛假文書;(六)泄露委託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七)索取、收受...
國家允許企業自銷的生產資料,可以通過生產資料市場,議價銷售,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機動車輛和腳踏車的價格,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由買賣雙方合理議價。物價部門要對集市貿易價格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十八條 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凡成交額在十元以上的,除國營商業、物資部門和供銷合作商業進行議購議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