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集市貿易(包括城鄉農貿市場、工業品市場、牲畜市場等),是我國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和城鄉經濟聯繫的一種形式。開放集市貿易,有利於促進生產發展,活躍城鄉經濟,補充國營商業不足,便利民眾生活,是黨和國家的一項長期經濟政策。
第二條 集市貿易的管理必須堅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的原則。要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活動,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把市場搞活管好。
第三條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要積極參與集市活動,吞吐商品,調節供求,平抑物價,穩定市場,發揮經濟領導作用。
第四條 城鄉集市貿易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凡參加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它的管理。
第二章 集市貿易的範圍
第五條 社員個人的農副產品,有交售任務的,在保證完成交售任務條件下,都允許上市。社隊集體和國營農、林、牧、漁場生產的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契約後都允許上市。
第六條 生產大隊在為當地生產服務的前提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購買和販運大牲畜,但不準搞外地買外地賣的交易活動。社員可以在集市購買大牲畜,以小養大、以弱養強、以瘦養肥、買母繁殖出售。禁止就地轉手買賣。牲畜市場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和管理。凡上市出售大牲畜及其肉類,必須持牲畜執照和檢疫證明。
第七條 國家統購統銷、計畫收購的工業原料和產品,在未完成計畫收購任務前,不準進入集市。完成收購計畫後,凡是國家允許自銷的,都允許進入集市出售。個人(包括私人合夥)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準販賣日用工業品,有證商販可按規定經營日用工業品。
第八條 個人的腳踏車、家具和舊衣舊物,要到指定市場出售。出售腳踏車和貴重舊衣舊物應持有關證件。
第九條 認真執行木材統購統銷政策,加強木材管理。在林業集中產區,不準木材上市。長春、四平、白城非林業集中產區,社員自有的原木,持公社證明,允許在就近集市上出售。
第十條 從事家庭副業的社員和有證個體手工業者,允許在集市上購買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一條 國營、集體和個人辦的油坊、磨坊、粉坊、豆腐坊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允許在集市購買原料和出售成品。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到農村或集市大量採購農副產品,要經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小量採購不受限制。
第十三條 飲食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集市上購買原料。允許社隊進城經營飲食業。
第十四條 農村社隊集體可以販運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議購契約後多餘的農副產品。
農村社員經生產隊和生產大隊同意並發給證明,在不影響集體生產和國家收購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的、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的販運活動。
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有證個體商販,要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內,從事農副產品的販運活動。不允許私人購買拖拉機、汽車等機動運輸工具從事販運。
第十五條 大中城市由國營商業計畫經營的大宗蔬菜,農業部門要按計畫生產,商業部門要按計畫收購,生產隊不準上市議價出售。增產的部分,符合質量要求的,商業部門要超產超收。對國家統購包銷的蔬菜,蔬菜社隊不準拉關係、走後門或賣給商販、分給社員轉手高價出售。按規定允許社隊自產自銷的小品種菜,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幅度價格銷售。
工礦林區、縣城(鎮)的大宗蔬菜,有條件的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逐步實行計畫生產。實行產銷直接見面的,也要按國家規定的幅度價格銷售。
經營蔬菜的商店不準拿蔬菜拉關係、走後門或成批賣給私人搞投機倒把活動。
凡經批准發給營業執照的集體和個體商戶,所經營的蔬菜,貨源是國家供應的,都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堅決取締無證商販。社員個人進城出售自產自銷的蔬菜,一律要進入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六條 農村手藝匠人,持公社證明,可以外出做工;外省來的要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七條 下列物品不準上市出售:
廢舊有色金屬、珠寶、玉器、金銀、文物、走私外貨;糧票、布票和各種證卷;迷信品、違禁品;反動、淫穢的書刊、畫片、照片、歌片和錄音帶;有毒、腐爛變質食物;假藥;國務院和我省規定不準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三章 集市貿易的管理
第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活動,必須取締:非法倒賣工農業生產資料;抬價搶購國家計畫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畫;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個人坐地轉手批發;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賣計畫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倒賣外貨、外幣、金銀、珠寶、文物、貴重藥材;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契約,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契約,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倒賣圖書、雜誌、影劇票,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 集市上農副產品的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不準哄抬物價。工業品國家有牌價的按牌價出售,無牌價的要以質論價。
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和糧食部門,在集市上議購議銷農副產品的價格不得高於集市價格,不準與民爭購。
第二十條 集市貿易的場地,由當地政府本著方便民眾購銷的原則,合理設定,並納入城鎮建設規劃。劃定的場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要積極搞好集市場地建設和服務工作,有計畫地建設一些永久性的室內商場、棚頂商場和市場交易服務部等,為購銷雙方提供方便。要維護好市場秩序,上市商品要划行歸市。要搞好集市場地的衛生,保持場地整潔。
第二十一條 凡進入集市出售商品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出售農副產品、日用工業品、舊物家具、腳踏車等不超過成交額的百分之二,國營、集體企事業進入集市出售商品,按成交額百分之零點五繳納交易服務費(或參照此比例按攤位收取)。市場交易服務費要本著“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用於搞好市場建設和管理市場所需費用的開支。市場交易服務費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其他部門一律不準在市場上收費。對社隊和社員進入集市出售的農副產品,除應稅品種照章納稅外,其它品種不得亂行收稅。城鄉市場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營、集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市場上擺攤或出車設點,都要持營業執照,按批准的經營範圍,在指定區域出售。
第二十三條 城鄉市場的管理,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公安、銀行、財稅、商業、供銷、糧食、交通、城建、計量、衛生、畜牧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共同把市場搞活管好。
第二十四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接受民眾監督,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違者要從嚴處理。對市場管理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四章 對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統由工商行政部門進行處理,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收購、沒收、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圍攻、辱罵、毆打檢查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及冒充市場管理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的,必須依法從嚴懲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屬於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解釋權屬於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