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南昌市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南昌市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是2009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文號為:“洪府廳字〔2009〕502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Notice of Nanchang Municipality on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k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洪府廳字〔2009〕502號
【發布日期】2009-11-12
【生效日期】2009-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南昌市
南昌市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洪府廳字〔2009〕5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關於推進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關於推進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解決我市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企業融資難問題,加速推進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智慧財產權產業化,根據《全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方案》對試點城市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關於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要求,通過政府引導,金融支持,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重點幫助中小創新型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推動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培育智慧財產權文化,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實現智慧財產權產業化。
第二條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工作目的是:幫助中小創新型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主要是幫助企業利用智慧財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質押並在銀行獲取貸款,從而使我市創新型企業得到迅速發展機會,使一批發展潛力大、經濟效益高、市場前景好的智慧財產權成果迅速轉化,實現產業化,為我市經濟發展培植新的增長點。
第三條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管理、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資助。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是市政府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制訂我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解決推行中的相關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行政部門。
第五條根據南昌市實際情況申報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貼息的科技型企業條件為: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
2、企業資產註冊資金為50萬元以上(含50萬);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4、企業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5、企業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應為合法有效的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和著作權中的一種或幾種;
6、企業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有效保護的期限內,且剩餘的有效保護期不少於擬申請貸款年限。
第六條對我市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貼息比例為貸款利息的50%,貼息時間為1年,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獲得銀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按貸款金額的2%,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中介機構給予融資中介服務補貼。
中介機構包括無形資產評估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第八條建立南昌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台,由市財政撥付啟動資金,每年以實際發生貸款金額的4%作為服務平台的管理費用。
第九條兌現上述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政策所需資金,根據《南昌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洪府廳發[2009]63號)第6條第4款之規定,在市扶持企業發展資金中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的子項中據實列支。
第十條鼓勵縣(區)、開發區和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工作。
第十一條企業貸款貼息的申報程式、報送材料、受理方式等由市財政局與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若國家政策有重大調整,本意見有關條款將根據國家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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