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改革目標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及中央、省市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思路,以“還權賦能”為核心,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體系,為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供制度保障。
改革目標:
一是通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及農房的確權登記頒證,規範農村集體土地上項目建設審批,為建立現代農村產權制度提供基礎支撐,並為農民通過入股、抵押、擔保和流轉等形式,增加財產性收入暢通渠道。
二是通過試點推進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盤活農村存量宅基地,在不增加建設用地總量的前提下緩解發展用地矛盾,為農村建設用地特別是在農村宅基地資源中尋找用地新空間,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
三是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國家有關部門出台具體試點方案的基礎上,審慎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試點工作。通過試點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充分活化農民承包地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有效緩解農業農村發展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
四是通過制定完善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性發展。
五是通過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和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發證工作,進一步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管到位的集體“三資”長效監管體制,有效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六是通過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在更大範圍內順暢流轉,引導農村資源最佳化配置;充分發揮市場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激活農村資產資源價值,促進經濟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最佳化,最終實現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在此基礎上,積極爭取南京市作為農業部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加快推進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驗項目。
二、改革內容、時間節點
(一)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工作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基本原則】一是保持穩定。此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對原有土地二輪承包關係的完善,不是推倒重來。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的前提下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契約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做到原有土地承包關係不變、承包戶地塊和面積相對不變、二輪土地承包契約的起止年限不變和不影響正常農業生產經營。嚴禁藉機違法調整和收回農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規範。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參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規定的登記內容,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三是確地為主。堅持以確地方式確定農戶承包權益,凡土地已經承包到戶的,原則上都要確權到戶到地。個別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變化大、各農戶承包地界址無法明確的,可以因地制宜實行確股確權的方式,但須確定集體承包地面積及界址,並將農戶承包面積落實到家庭承包經營權證書。採取確股確權方式的,必須經過多數農民同意,實施方案要經村民協商一致,區鎮(街)政府審核,報市備案。確股確權登記頒證的程式和辦法參照確地確權要求進行。四是民主協商。充分動員農民民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確權、登記等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嚴格執行公示制度,結果要得到農民同意,不得替農民做主、代農民決策,搞強行推動。五是地方負責。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區級黨委、政府組織實施,鎮(街)村具體承擔。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要強化部門協作,形成整體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改革內容】認真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檔案資料的歸檔清理,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最終實現農民的承包地面積、契約、證書、登記簿“四相符”和承包地塊、面積、契約、證書(含示意圖)“四到戶”。各地在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著重實施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搞準承包地面積。通過實地測量等方法,弄清楚每個農戶承包地的實際面積。二是繪製承包地示意圖。藉助國土現狀圖等各類影像圖,繪製出農民承包地塊示意圖,做到一戶一圖,標識統一的地塊編碼,明確每個地塊的四至。三是與農戶完善土地承包契約,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四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將登記成果納入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實施步驟】按照農業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要求,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步驟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前期準備。開展宣傳發動和業務培訓。收集整理承包契約、土地台賬、登記簿、農戶信息等資料,形成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處理國土“二調”或航空航天影像數據,形成用於調查和實測的工作底圖。二是入戶調查。根據工作底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後再登記。三是測量製圖。按照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範對承包地塊進行實地測量和內業繪圖,並標註地塊編碼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四是公示審核。將經過初審的地籍草圖在村、組公示,對公示中農戶提出的異議,及時進行核實、修正,並再次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戶簽字確認後作為承包土地地籍圖,由村組上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匯總並核對後上報區級人民政府。五是登記發證。根據鎮街上報的登記資料,由區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依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記載內容,制定並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六是建檔入庫。按照規定要求,將登記工作形成的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並按照統一的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資料庫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時間節點】
(1)2014年,高淳區整區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江寧區淳化街道、祿口街道,浦口區永寧街道,六合區冶山鎮,溧水區和鳳鎮、白馬鎮,整鎮整街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
(2)2015年,全市全面啟動並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個別地方承包地規劃為其他用途的,依法做好調整工作。
(3)2016年,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掃尾工作。
【責任單位】市農委、各郊區政府
【配合單位】市委農工委、市國土局、市財政局
2.規範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審批
【改革內容】出台《關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上項目建設審批的指導意見》,對各類投資項目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規範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規劃建設審批和用地審批的辦理手續,明確審批許可權、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式,做好各部門審批銜接。明確宅基地審批要件,進一步規範農民建房宅基地審批。各區政府根據《關於規範農村集體土地上項目建設審批的指導意見》,制定符合本區實際的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相關審批具體操作辦法,推進相關審批工作。
【時間節點】
(1)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後半年內出台《指導意見》。
(2)市政府出台《指導意見》後6個月內,各區出台本區相關審批具體操作辦法,並推進相關審批工作。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規劃局,各區政府
3.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農民住房確權登記
按照國家五部局《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要求,開展農村宅基地、房屋統一調查、登記發證工作,研究制定技術方案,在六合區選擇鎮街開展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統一調查試點工作,根據六合區試點情況,完善統一調查技術方案,並在各區開展試點。
【時間節點】
(1)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六合區調查試點。
(2)2015年12月底前,根據六合區試點情況,完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統一調查技術方案,並組織各分局開展各自轄區的試點。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
【配合單位】市住建委、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各區政府
(二)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試點推進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辦法
【改革內容】貫徹《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要求,慎重穩妥推進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辦法試點,探索由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參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對進城落戶農民自願退出的閒置住房和宅基地給予補償,補償方式可選擇貨幣形式,也可採取住房或物業等多元安置方式,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推進盤活農村存量宅基地,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
【時間節點】
(1)2014年,根據各區政府書面推薦,初步選定浦口區永寧街道作為全市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工作聯繫點,並由市國土局、市委農工委等部門指導浦口區及永寧街道按照《南京市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暫行辦法》要求,梳理計畫退出宅基地的範圍,徵求相關宅基地產權人意見,規劃確定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方向,啟動實施符合條件的宅基地退出工作。
(2)2014—2015年,密切跟蹤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關最新政策和試點方案精神,待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後,結合浦口區永寧街道農村宅基地有償退出與利用試點推進情況,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市的農村宅基地退出機制。待條件成熟後,按照國家試點方案精神和我市試點探索經驗,規範有序推進全市農村宅基地退出與利用工作。
【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各郊區政府
【配合單位】市委農工委、市農委、市住建委
(三)試點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
【改革內容】
(1)積極協調國土、住建、農委等部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住房的權屬確認、抵(質)押登記及估值機制。
(2)引導有條件的金融機構根據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模式。選擇權屬明確,抵(質)押登記單位明晰的成熟區域,穩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視情探索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引導農民住房財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條件成熟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等平台進行流轉交易。
(3)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機制改革,鼓勵開展訂單融資、存貨質押、林權抵押、農業機械設備抵押等金融產品創新。推進農村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探索建立市區聯動的涉農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配套措施】建議市委、市政府出台《南京市關於試點開展農村產權抵(質)押貸款的意見》,明確實施步驟、工作內容、部門職責和保障措施。建議市各相關部門出台《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視情出台《南京市農村住房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同時相關金融機構跟進配套制定《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和《南京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節點】
(1)調查研究階段(2014年3月至6月):在充分研究確定可操作性的基礎上,選擇有條件的區域開展摸底調研工作;赴已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質)押試點的地區調研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2)試點準備階段(2014年6月至9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建立相關權屬確權、抵押登記及估值工作機制,有關金融機構創新出台有關金融產品及模式;擬定完善有關政策檔案及抵(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抵(質)押貸款試行管理辦法等配套制度規定,在確立登記估值機構,明確交易流轉市場的區域召開試點工作會議,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及村委會,摸底融資需求。
(3)試點開展階段(2014年10月至12月):在已明確權屬確認、抵(質)押登記及估值實施單位的基礎上,選擇條件成熟的區域召開試點工作部署會,推進所在區委、區政府出台當地的權屬登記及貸款試點辦法,推開試點工作。
(4)全面試點階段(2015年):總結初步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政策意見及有關配套制度規定,視情在有條件的區域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責任單位】市金融辦
【配合單位】市委農工委、市農委、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委、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紫金農商行等有關金融機構、各郊區政府
(四)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規章制度
【改革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演變發展、法律規定、組織形式、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充分學習、調研和論證,起草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調研報告。根據問題導向原則,圍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制定完善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規章制度,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機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2014年,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調研,形成調研報告;2015年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時間節點】
(1)2014年上半年,收集並消化相關文獻。赴先行地區學習考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規章制度。
(2)2014年下半年,形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情況的調研報告。
(3)2015年啟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責任單位】市委農工委
【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國土局、市農委
(五)深化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權發證工作
【基本原則】一是保障權益原則。堅持保障村(含涉農社區,下同)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杜絕各類平調、挪用村級集體資產資金現象發生。二是公開透明原則。堅持民主決策與民主監督,規範村集體資產處置程式,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資產、資源的處置實行招標、投標,公開競價,陽光操作。三是市場主導原則。遵循市場發展規律,積極開展資產股份合作,加快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確保集體資產與其他主體擁有的資產同物、同權、同價,提高資產經營效益。四是信息監管原則。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整合金融、財務、資產管理等體系,不斷完善監管手段,把各項農村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標準化、模式化,著力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監控體系。
【改革內容】
(1)推進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按照守住發展集體經濟、守住保護農民利益、守住於法有據三條底線,全力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驗區工作,積極開展取消集體股、固化股權、政社分設、拓寬量化範圍、組建聯合社等試點,制定合作社發展、稅費優惠等配套改革政策。
(2)深化集體產權改革和“三資”監管。一是認真清核,實行“家底”明晰化。各區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做好農村集體“三資”信息的覆核審核、台賬錄入,做好確權、估值、核銷工作。原則上每年年底都要對農村集體“三資”清核一遍,確保賬實相符並公示。積極推行全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統一編碼,頒發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產權證書,實行“一物一碼一圖”管理。二是完善制度,實行操作規範化。按照農業部等《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各區逐步引導規範各村在統一組織招標的金融機構開設基本賬戶,做到一村一賬戶、獨立建賬。實行村賬鎮街代理或村級會計委託代理等形式必須尊重農民意願,必須防止鎮街對村級財務“以批代管”。要依託鎮街農經部門,推行“一協定兩證三統一四不變”。集體資產(資源性資產)的處置,必須依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和“陽光村居”系統運行。對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撤村撤組的集體資產處置,按照村委會提出方案、村民代表表決通過、鎮街農經部門核准、向全體村民公開公示、區農經部門備案程式進行。規範村級土地徵收和拆遷補償費監管,由各區職能部門制定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和拆遷補償費支取使用制度,分村建賬立冊,統一紮口監管。規範集體收益分配,其中用於集體成員分配的比重不少於可分配收益的20%。三是市場運作,實行收益最大化。集體所有的標準廠房、經營用房、閒置的辦公房校舍廠房等經營性資產及集體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一律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四是公開透明,實行監督民主化。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和租賃、集體舉債、集體“三資”處置、村公益事業建設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積極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要由村黨支部提議、支委會和村委會聯席會議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要公開,實施結果要公開。村級財務狀況每季度至少要公開一次,主動接受民眾監督。五是創新方式,實行監管信息化。推進全市統一的農村集體財務和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全面實行網上做賬,所有原始單據一律採用數碼方式上傳。將村級各項收支、資產資源、債權債務以及收益分配等,以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公開,並逐步實時推送至“陽光村居”外網、村部電子觸控螢幕等。各區要加快區級資產財務信息化監管系統建設,推進村級資金賬戶區級農經部門監管制度,力爭到2015年底,建立市、區、鎮街、村居四級聯網的全方位核算管理體系。六是健全機構,實行管理常態化。進一步理順市、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各級農經部門要切實履行集體“三資”管理職能,不斷強化和完善村級財務管理、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農村集體內部審計、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等工作。強化鎮街農經服務體系建設,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經管理職能,切實履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職能。村會計為鎮街管幹部,新任村會計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持證上崗,如無違反財經法紀等行為,不宜隨村組織換屆選舉而變動。
【時間節點】
(1)2014年12月,積極創建農業部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驗項目。進一步完善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固化資產清查成果,建立新的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庫。90%的村完成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制改革。
(2)2015年上半年,根據農業部等中央部委聯合批覆的《江蘇省南京市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驗方案》內容,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分解目標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3)2015年12月,按照省統一要求,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確權登記試點。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全面推廣完成全市統一的“市、區、街鎮、村居四級聯網”的農村財務和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農業部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責任單位】由新一輪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牽頭
【配合單位】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編辦,各相關區政府
(六)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基本原則】一是依法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章制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積極預防和杜絕違法腐敗行為的發生。二是因地制宜。根據本地區工作基礎和市場發育程度,突出地域特點,打造品牌特色,積極在場所建設、機構設定、交易內容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做出符合實際需求的探索。三是積極穩妥。在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基礎和前提下,積極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大力加強和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糾紛調解和仲裁體系建設,防止和及時處理流轉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四是科學評估。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產權的轉讓價格以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作為依據,在資產處置前進行科學的評估、訂立流轉交易參考價,防止村居自行定價;資產評估機構需具備相關資質。五是民主協商。涉及集體資產資源的流轉交易,要嚴格履行民主決策程式,任何鎮街、村居和個人不得違規處置集體資產資源。
【改革內容】
(1)統一市場名稱。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稱為“南京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統一稱為“南京市XX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各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統一稱為“南京市XX區XX鎮(街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
(2)統一機構性質。我市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中心)是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市級放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管理。堅持管辦分離,農工委監管,交易所(中心)自主管理。其中,鎮街應依託農經站(資產辦)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原則上不新建辦公場所。已組建公共資源交易站實現產權交易職能的街鎮,可增掛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牌子,整合資源。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中心)應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確保有人員辦事。
(3)統一信息平台。組織研發集信息發布、交易規則、交易鑑證、綜合查詢、統計分析、多級聯動為一體的綜合性信息化平台,完善升級後推廣至全市。
(4)統一監督管理。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主要負責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統計分析、交易監管、業務指導、培訓等工作;各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主要負責為本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發布、組織交易、交易鑑證等服務,對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各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主要負責報送和發布本鎮街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開展區域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5)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機制。市及各區要建立完善交易規則、交易辦法、交易程式和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探索研究資產評估、登記鑑證、爭議處理、資金結算、收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採取協定轉讓、網路競價、現場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流轉交易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進行流轉交易;同時,鼓勵農民個人產權進場流轉交易。
(6)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開展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農村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農村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農業生產設施設備,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各區要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交易品種,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交易範圍。
(7)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程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中,轉出方、轉入方可直接登錄相關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信息平台申請產權交易。各級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歸屬,對交易申請進行審核。集體資產轉讓價格,以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值為參考;轉讓價格低於評估值的,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同意,方可進入市場流轉交易。交易達成意向後,需簽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契約,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審核、登記後出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憑證》;有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產權權屬變更登記。
(8)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許可權。我市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要按照地域歸屬開展交易活動,並限定各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許可權。各區可結合當地實際,設定一定的流轉交易限額標準。限額標準以下的流轉交易在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進行;限額標準以上的流轉交易或涉及兩個鎮街以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由鎮街審核,進入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所進行。
【實施步驟】
(1)準備階段(2014年1月至6月):制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實施方案,確定總體建設目標任務和試點區、鎮街名單,高淳區級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掛牌運行。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動員部署,為啟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做好準備。
(2)試點推廣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
7—9月,總結借鑑試點區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經驗,鼓勵各區根據自身實際,整合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探索市場化運行模式。制定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組織研發與試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信息化管理系統軟體。試點區和鎮街做好機構搭建、人員招聘、制度建設、業務培訓、場地建設等準備工作。
10—12月,指導試點區、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掛牌運行,總結試點推廣經驗,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配套政策體系,籌劃全面推開工作部署。完成2個區、15個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
(3)全面推開階段(2015年1月至10月):指導區、鎮街建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完成5個區、40多個鎮街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建成全市統一的網路體系和市、區、鎮街三級聯動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4)總結評估階段(2015年11月至12月):組織檢查評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成效,總結經驗並進一步完善提高。
【責任單位】市委農工委
【配合單位】市編辦、市農委、市國土局、市工商局、市政務辦,各相關區政府
三、組織領導、推進舉措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全面深化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市委農工委、市農委、市發改委、市國土局、市住建委、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供銷社、市工商局等各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委農工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將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開展重點、難點工作的現場推進會,共同研究改革重大事項的推進工作。市農改辦每月召開工作例會,交流工作進展情況,每月定期報告任務進展情況,不定期編髮農村改革信息交流,及時傳達市領導對改革工作要求,交流各部門和各郊區的工作經驗,反映農村改革推進動態;主動與上級部門聯繫協調,獲取改革信息,爭取改革試點和相關政策支持,同時積極與郊區黨委(政府)聯繫,尊重基層改革首創精神,及時反饋改革信息,上下呼應、協調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