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

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發〔2018〕9號)、《中共江蘇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蘇發〔2018〕32號)和《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溧水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9〕12號),制定本規定。

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掛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

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溧水區財政局
  • 辦公地址:南京市溧水區秦淮大道401號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裴敬(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政策、發展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完善鼓勵公益性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負責起草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的政策規定。擬訂地方性稅收計畫,協助有關部門擬訂並審議上報地方性稅收草案。指導開發區、各鎮(街)開展財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區和區級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區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負責執行省、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區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六)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區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七)負責各項省、市、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各項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協助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八)負責執行省、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九)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研究提出支持行政政法、科教文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財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協助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指導開發區、各鎮(街)財政建設工作。
(十二)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承擔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發行工作。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十四)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協助有關部門對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協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五)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著力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合理降低投資成本,有效防止項目資金的 流失,努力構建科學有序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運行機制。
(十六)貫徹落實全區財稅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實施 方案,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承擔財稅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為區委、區政府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財稅信息;負責本系統信息安全管理與實施。
(十七)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八)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九)研究起草有關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劃轉、處置等工作;負責區投融資平台及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資產重組工作和運營的監管;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組織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
1.強化財政經濟形勢分析,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提升財政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最佳化支出結構,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 理,完善監督制度;落實國家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部署,建立規範、穩定、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務、安全、保密、信訪、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黨群建設、史志編纂等工作;承擔公文處理和綜合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培訓、工資福利等工作;承擔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預算科(稅政法規科、績效管理科)。負責起草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擬訂和編制區本級預算,審查匯總全區預算;負責審查和編報部門預算;反映全區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區本級預算的執行,會同局相關科室加強對區級預算收入和支出的檢查監督;分析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和提出財政收支平衡的措施;審核、辦理區本級財政收支預算調整,參與安排區對開發區、 各鎮(街)及預算單位的專項撥款預算,負責區對開發區、各鎮(街)及預算單位的補助及年終結算事項,辦理動用預備費的申 報事宜;組織擬訂和完善區對開發區、各鎮(街)財政管理體制、 預算編制辦法等有關預算管理方面的制度,負責研究和擬訂區級 以及區對開發區、各鎮(街)財力分配政策;參與開發區、各鎮(街)財政預算會計業務的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管理罰沒收入, 接收處理罰沒物資,並督促變價收入入庫;會同有關科室擬訂和 執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制度;參與稅 收分成政策的研究與制定工作。負責財政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有關單位執行稅收政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彙編有關稅收方面的法規、政策資料。執行上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加強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區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指導開發區、各鎮(街)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三)稅源經濟科。貫徹中央和省市制定的有關稅收方面的法規、條例、規定及實施細則,貫徹執行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方案;承擔稅務方面業務費等經費的審核工作;負責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及審核工作;按規定審批、退付屬於區級預算收入的有關稅收,審核應提、應退稅務部門的各項徵收手續費;負責全區有關稅收統計資料的統計收集、整理、分析;協助稅務部門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
(四)債務管理科。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納入預算管理;負責全區政府債務風險預警管理,以及國有企業融資監督與服務;牽頭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申報、分配、還本付息工作;指導開發區、各鎮(街)開展相關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政府資本金投入,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
(五)國庫科。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外各項財政性資金收支的核算;負責編制區級財政收支旬、月報,跟蹤分析反映預算執行情況;辦理各項預算繳款、撥款和財政資金的調度,制定各項資金撥款的相關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匯總編制全區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研究制定財政決算編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區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做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工作,統一支付社會保障費和住房公積金;負責審批區級預算單位銀行開戶有關事宜,統一管理預算單位銀行帳戶;配合做好財政審計的有關工作。
(六)政府採購管理科。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管理和監督工作;根據市級發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制定本區具體執行辦法並監督執行;參與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的審核、批覆工作;採購人採購計畫執行的審核、報批工作;經授權設立和管理本級政府採購評審及專家;管理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和專家抽取;監督政府採購契約條款的履行;受理和處理政府採購投訴;會同有關部門及局相關科室開展政府採購工作領域監督檢查、預防和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七)綜合科(非稅收入管理科)。參與物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財務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全區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編制全區非稅收入年度及中長期計畫,監督檢查非稅收入收支情況,負責非稅收入專戶管理和“收支兩條線”工作,負責非稅收入年度決算的編審、匯總、分析工作,研究非稅收入的政策及發展趨勢;負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票據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彩票市場,管理彩票公益金、公積金和彩票發行機構的財務。
(八)經濟建設科。執行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具體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資金預算;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負責項目工程竣工決算審核管理及財務決算的管理和批覆,擬訂政府性投資項目工程決算審核管理辦法;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糧食、油料等區級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財務運行情況。
(九)企業科(外經金融科)。負責商務、工信、投促、應急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的預算編制審核、經費管理、決算等;研究提出支持全區企業改革、創新、發展和區級財政支持相關產業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協助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指導、監督全區外商投資企業、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區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區商業銀行及地方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指導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資產監督工作;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十)科教文和行政政法科。研究提出教育、科學、文旅、行政機關、政法等部門的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預算安排的建議;監督和執行行政性經費和事業性經費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負責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資產監管工作。
(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審核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農業農村科(基層財政管理科)。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財政支農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全區農業、農村發展的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全區財政支農資金、農業農村、水務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編制審核財政支農資金、農口單位部門預決算;負責區級農口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指導工作;組織參與財政支農項目論證,監督項目的執行情況;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負責涉農補貼發放及政策宣傳;負責全區村級經費保障工作;負責督查財政所(局)內部崗位互審制度執行情況;負責貫徹執行農村綜合改革的相關政策,鞏固和完善開發區、各鎮(街)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指導開發區、各鎮(街)的財政建設及基礎管理,制定開發區、各鎮(街)財政管理考核辦法。
(十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科。承擔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制定相關財務管理辦法;承擔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的收支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科(監督科)。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全區會計管理相關辦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監督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牽頭組織協調財政監督工作;擬訂財政監督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委託檢查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十五)國資改革與產權管理科。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戰略性調整、國有資本監管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制度設計和工作方案;承辦所監管企業的公司章程審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制;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研究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和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國有股權管理方案;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國資財務監督與評價科。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財務管理及財務風險管控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運營監測統計報告;組織實施對所監管企業績效審計;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績效評價體系;承擔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和考核結果套用工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範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用工管理,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監管制度執行情況檢查;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參與對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

現任領導

局長為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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