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金華市大力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關於印發金華市大力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是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年11月7日發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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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大力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金華市大力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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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大力推進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支持具有品牌優勢的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有效盤活企業商標無形資產,推動企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是指在金華市範圍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以下稱借款人)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擁有、依法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作為質押,從所在地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稱貸款人)申請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或個人創業所需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三條 鼓勵貸款人積極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最佳化程式,提高效率,努力使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成為常態化的金融產品。
第四條 對以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金華市著名商標的專用權作為質押的企業,貸款人應予以重點保障、優先辦理,並給予適當的利率優惠。
第五條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開展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政府給予一定額度的風險補償,以一年期計算,按國家基準利率給予收取利息的15%的標準進行風險補償,補償總額按貸款人實際發放貸款給借款人的戶數計算,每戶每年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市區風險補償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市財政承擔50%、區財政承擔50%。各縣(市)風險補償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風險補償資金由貸款人向所在地市場監管局、金融辦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審核撥付。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加快無形資產交易服務平台建設,為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提供商標價值評估、商標轉讓交易、質權登記代理等服務。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公開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金華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情況。貸款人向市場監管部門徵詢出質人及其出質商標權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的,市場監管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九條 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監、金融辦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交流溝通機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的指導。
第十條 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列入市政府對商業銀行年終考核。
第十一條 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對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拓寬融資渠道的作用。
第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5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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