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束您遙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托養、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醫療康復、保健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緊急救援、安全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務。
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老年人的需求為導向,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盡責、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簽備鑽務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悼蘭的社會保障水平;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範、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
開發區、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房產、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大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酷諒連協、婦聯、殘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重閥厚付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和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登記工作,並配合做好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恥請腿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訪台賬;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居家養老志願者服務隊伍,開展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四)教育和推動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扶養義務。
第九條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弘揚孝文化,倡導好家風,營造全社會尊老、愛老、孝老、助老的氛圍。
第十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譽判兵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養結合、就近便利、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編制本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應當落實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建小區和老舊小區改造項目進行規劃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納入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為依據,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城市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要求專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於二百平方米,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要求專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
農村社區應當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未達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配建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為單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設施配建或者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轉由社會資本方管理、維護的,市(縣)財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三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法定程式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不少於原建築面積標準原地或者就近補建或者配置。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立養老、衛生、文體、教育、商業設施相對集中的社區鄰里中心,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盤活現有的國有、集體資產,將閒置的醫院、廠房、學校、農村集體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等改造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空置的公租房可以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舊城區改造中,五畝以下難以單宗出讓的土地,優先用於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滿足通風、採光、消防安全等條件,其功能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沒有配置電梯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第十七條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等,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使用權無償或者低償提供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
鼓勵通過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已建成住宅區的坡道、公共廁所、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鼓勵和支持符合要求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殘聯應當在城鄉居家養老服務站(點)配置康復器具,供居家老年人使用。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對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的投入,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統籌安排各類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具有本市戶籍並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要求,為老年人免費提供定期體格檢查服務;
(二)為分散特困供養老年人、失獨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二百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三)為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或者因公致殘的老年人按照規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於二百元的居家養老服務;
(四)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提供全額補貼;
(六)對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根據其自理能力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
(七)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八)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每月不低於二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九)國家、省、市和縣(區)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以及服務的種類和標準。
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日托、短期全托、助餐、集中照料等服務。鼓勵養老機構在社區設定日間照料中心,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化入戶服務。
第二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定,根據需求制定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在機構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尊嚴和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禁止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老年人不得侵犯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完善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庫,整合各類養老資源,實現養老服務需求和供給的對接,並以失能、獨居、空巢老年人為重點服務對象。
鼓勵、引導、規範企業和社會組織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提供緊急呼叫、遠程健康監護、緊急援助、居家安防、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六條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運營補貼。
鼓勵和支持建立居家養老助餐服務體系。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助餐站、點)為符合條件的居家高齡、孤寡、空巢、殘疾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配送等助餐服務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具體助餐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寬頻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費用,實行階梯收費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免收或者減半收取有關初裝費。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拓寬抵押擔保範圍、創新信貸方式,暢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融資貸款渠道。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健康教育、衛生保健等健康指導,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通過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二)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服務,設立醫療轉診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三)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
(四)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上門巡診、長期照護等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服務網路,健全社區老年醫療保健設施,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備,推進基層醫療機構與社區、居家養老結合,為居家老年人家庭提供簽約醫療服務。
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聯合體建設,推動優質醫療資源覆蓋社區,建立
雙向轉診機制。
鼓勵醫療機構為居家老年人開展網際網路遠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通過評估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居家養老服務政府公益性崗位。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將居家養老服務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實訓基地。對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定期開展老年人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本地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薪酬指導標準。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培養居家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為居家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養老服務時間銀行激勵制度,完善志願服務認證、評估體系,對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記錄與認定,建立志願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倡導鄰里互助養老。鼓勵基層老年人協會、老年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自助、互助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考核制度,將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並依託信息平台做好養老服務評估、考核、監督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建設、財政等部門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配置及建設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督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涉及的行政審批實行一站式服務,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效能。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引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建立行業協會,推進居家養老行業標準化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受理舉報和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和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政府補助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民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接到的舉報、投訴,不按照規定處理;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機構,包含公益性和經營性服務機構。
(二)養老服務時間銀行,是指志願者通過為他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儲存時間,當本人或者直系親屬需要幫助時可以兌換相應居家養老服務的志願服務激勵形式。
(三)基層醫療機構,是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點、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主要面向本機構服務輻射區域的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17日,記者從《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南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敏介紹,南昌市於2004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9年11月13日,南昌全市60周歲及以上戶籍老年人口達到了94.93萬,占南昌全市總人口比重的17.7%,並且以年均3.8%的速度持續增長,預計2020年南昌全市老年人口將達100萬。
根據《條例》,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①日間托養、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②健康體檢、醫療康復、保健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③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緒疏導、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④緊急救援、安全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心理諮詢、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務。
王敏表示,居家養老服務結合了家庭養老、社區養老與機構養老的優勢,順應了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讓老年人在熟悉的環境中得到生活照料、醫療保健、護理服務、就餐服務、文化娛樂、學習培訓、精神慰藉和心靈寄託。居家養老模式在養老資源、便利性和舒適度以及老年人社會認同度等方面都體現出獨特優勢。
解讀2
《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結合南昌市實際及實踐經驗,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有效立法的原則,在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大膽創新,彰顯南昌地方特色,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保障基本服務,明確適度普惠。《條例》首先體現的就是政府“兜底”項目明確,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享受更多看得見、找得著的實惠。如在第二十條明確了政府提供的9項基本公共服務內容,第二十九條基層醫療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4項基本醫療服務內容,並在第十九條中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對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的投入,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同時在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居家養老助餐服務體系,並出台助餐補貼辦法。第三十一條,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理順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是一項涉及面非常廣的系統工程,只有形成部門聯動機制,聚集政府、社會、企業、個人等多方合力,才能更好推動居家養老服務的健康發展。《條例》不僅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還在第四章明確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考核督查、標準化建設、服務評估、舉報投訴制度,並在第四十六條明確了相關處罰。
規範規劃建設,體現養老優先。《條例》不僅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怎么建、建多少、怎么管,從總體上要求編制專項規劃,又從細節上規定了建設標準、整合利用資源、盤活資產、配建要求、運營管理、無障礙設施改造等內容。如為了補齊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短板,《條例》第十二條不僅對新建住宅區、老舊城區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進行了規定,而且突出了農村居家養老設施的配建要求。為了創新養老服務設施的政府支持方式,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舊城區改造中,五畝以下難以單宗出讓的土地,優先用於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公共服務設施”。為了體現規劃建設的嚴肅性和重要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並在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相應處罰。
鼓勵產業發展,滿足市場需求。《條例》設計了許多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居家養老產業發展的規定。如:第十七條,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使用權無償或低償提供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拓寬了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規定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從稅費減免、融資貸款、精減審批環節給予優惠政策。同時,為規範養老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第二十四條要求以契約形式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其它相關事項。
緊跟時代步伐,推進服務創新。圍繞南昌市鄰里中心工作要求,專門在第十四條作了社區鄰里中心的規定。為便於老年人出行,在第十八條強調了適老化改造。為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對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及智慧養老服務平台作了要求和規定。建立互助式養老形式,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養老服務時間銀行激勵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隊伍中。
南昌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員曾宏斐說,《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強化監督管理機制。明確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考核制度,將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同時明確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和更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等信息,並依託信息平台做好養老服務評估、考核、監督工作。將信息化管理、用房專項督查、登記與審批、行業標準化建設等內容納入監督管理內容,最佳化了監督手段、強化了監督職責、拓寬了監督渠道。立法過程中,主要採取“具體行為+法律後果”的模式,對政府職能部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堅持“執法必嚴、違法必糾”,賦予了民政等職能部門執法權,對不當經營行為及時追究法律責任。對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企業和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補助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政府補助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工作人員失職等行為明確了處罰細則。
市民政局局長鄒曉東表示,《條例》作為江西省第一部養老方面的法律條規,將進一步規範引導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市場,南昌市將積極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一是出台配套政策。抓緊時間出台《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南昌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意見》,針對條例中的各項制度安排,配套出台一系列政策、規範和標準,在三年行動計畫、人才隊伍建設、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互助養老、健全扶持政策、推動普惠養老等方面儘快出台相關檔案。同時,民政局聯合市發改委已委託第三方機構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含農村和城市)《南昌市護理型養老床位界定標準》《南昌市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與劃分》《南昌市城市社區養老服務站建設與管理規範》《南昌市養老護理員培訓規範》,將進一步完善養老服務標準體系。二是培訓專業隊伍。充實養老權威服務工作人員隊伍,通過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能力提升培訓班、養老護理員培訓班,對養老管理人員、護理員及有關工作者進行集中培訓,提升養老服務隊伍專業化水平。探索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激勵機制和護理人員職業晉升辦法。三是培育品牌機構。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必須集合政府、社會、養老機構、個人多方力量,目前,南昌市品牌化、連鎖化養老服務運營機構還不多,南昌市將把握城企聯動普惠養老試點契機,以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為核心,與社區養老服務骨幹網組成聯合體養老模式,將社區養老設施“打包”委託給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統一管理運營。通過模式,強化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對接轉介,推動養老服務規模化、專業化、連鎖化發展,提升區域養老服務整體水平。加快組建養老行業協會,大力培育發展養老、助老服務組織,運用市場手段,使養老服務業逐步建立起自我培育、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內部運行機制,實現養老服務社會化。支持已經成熟初具規模的養老機構、社會組織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四是建設信息平台。採取政府、銀行、企業三方合作方式建立“一中心、多平台、站點、全覆蓋”的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市級智慧養老指揮中心,設定九大模組:為老服務數據、民政監管、發布、惠民補貼、黨建平台、呼叫中心、長者服務、爸媽商城、時間銀行。結合南昌實際研發政務端平台、手機端程式,形成市級統籌指導、縣區監督管理、鄉鎮服務運行、社區採集信息四級聯動體系。依託信息平台實現全市養老智慧型化管理、高效化服務,讓老人少跑腿、讓信息多跑路。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房產、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大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和落實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登記工作,並配合做好志願者表彰和回饋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訪台賬;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居家養老志願者服務隊伍,開展互助養老、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
(四)教育和推動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扶養義務。
第九條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宣傳,弘揚孝文化,倡導好家風,營造全社會尊老、愛老、孝老、助老的氛圍。
第十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扶養義務。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養結合、就近便利、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編制本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編制應當落實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新建小區和老舊小區改造項目進行規劃驗線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納入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為依據,並對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新建城區和新建城市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要求專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於二百平方米,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標準要求專門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單處用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米。
農村社區應當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未達到本條第二款、第三款配建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為單位,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通過公共設施配建或者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轉由社會資本方管理、維護的,市(縣)財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三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經法定程式批准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由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不少於原建築面積標準原地或者就近補建或者配置。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立養老、衛生、文體、教育、商業設施相對集中的社區鄰里中心,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五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盤活現有的國有、集體資產,將閒置的醫院、廠房、學校、農村集體房屋以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等改造用於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空置的公租房可以作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
舊城區改造中,五畝以下難以單宗出讓的土地,優先用於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六條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滿足通風、採光、消防安全等條件,其功能配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沒有配置電梯的,所在樓層不得高於三層。
第十七條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經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等,及時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採取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使用權無償或者低償提供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
鼓勵通過多種方式吸引民間資本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已建成住宅區的坡道、公共廁所、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無障礙改造;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鼓勵和支持符合要求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殘聯應當在城鄉居家養老服務站(點)配置康復器具,供居家老年人使用。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自然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對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的投入,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統籌安排各類養老服務補助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向具有本市戶籍並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要求,為老年人免費提供定期體格檢查服務;
(二)為分散特困供養老年人、失獨老年人、七十周歲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八十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二百元的標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三)為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縣級以上見義勇為榮譽稱號或者因公致殘的老年人按照規定提供每人每月不低於二百元的居家養老服務;
(四)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特困供養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提供全額補貼;
(六)對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根據其自理能力評估確定的類型和等級,給予相應的護理補貼;
(七)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八)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每月不低於二小時的居家養老服務,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九)國家、省、市和縣(區)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清單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明確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以及服務的種類和標準。
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日托、短期全托、助餐、集中照料等服務。鼓勵養老機構在社區設定日間照料中心,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化入戶服務。
第二十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簽訂服務協定,根據需求制定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在機構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的尊嚴和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欺騙方式誘導老年人消費,禁止誘導老年人參與傳銷或者非法集資。老年人不得侵犯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完善本轄區內居家老年人的信息庫,整合各類養老資源,實現養老服務需求和供給的對接,並以失能、獨居、空巢老年人為重點服務對象。
鼓勵、引導、規範企業和社會組織建設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提供緊急呼叫、遠程健康監護、緊急援助、居家安防、助餐、助醫、助潔、助浴、助行、助購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六條對在社區提供日間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運營補貼。
鼓勵和支持建立居家養老助餐服務體系。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助餐站、點)為符合條件的居家高齡、孤寡、空巢、殘疾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配送等助餐服務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具體助餐補貼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燃氣、有線電視、固定電話、寬頻網路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費用,實行階梯收費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免收或者減半收取有關初裝費。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金融機構拓寬抵押擔保範圍、創新信貸方式,暢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融資貸款渠道。
鼓勵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綜合責任保險,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提供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健康教育、衛生保健等健康指導,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通過居家養老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二)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服務,設立醫療轉診平台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
(三)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
(四)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家庭病床、上門巡診、長期照護等服務。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服務網路,健全社區老年醫療保健設施,保障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備,推進基層醫療機構與社區、居家養老結合,為居家老年人家庭提供簽約醫療服務。
鼓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與基層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聯合體建設,推動優質醫療資源覆蓋社區,建立
雙向轉診機制。
鼓勵醫療機構為居家老年人開展網際網路遠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通過評估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措施鼓勵城鄉勞動者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居家養老服務政府公益性崗位。
市、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將居家養老服務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城鄉就業培訓範圍,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人才實訓基地。對有需求的家庭成員定期開展老年人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本地區居家養老服務人員薪酬指導標準。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養老服務專業和課程,培養居家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為居家老年人服務的志願服務組織,建立養老服務時間銀行激勵制度,完善志願服務認證、評估體系,對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記錄與認定,建立志願服務獎勵、回饋、互助等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