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是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
- 定義: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是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是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防疫機構可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一條 為保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執行,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 對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案件,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限期改進、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以上各項行政處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上述各項行政處罰由各級衛生...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6修訂)是國務院於2016年02月06日發布,自1987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04月01日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內容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
第一篇 公共場所行政處罰案由 一、衛生制度不全案 二、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案 三、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直接上崗為顧客服務案 四、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即上崗直接為顧客服務案 五、未調離患有疾病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案 六、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案 七、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
《國務院關於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而發布的通知。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內容解讀 (一)調整執法主體。適應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需要,將現行《條例》執法主體“衛生防疫站”統一改...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當事人在法定處罰限度內實行從重處罰。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元罰款:(一)隨地吐痰、便溺的;(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三)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的;(四)不在規定的停放點停放非...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主管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衛生、城管、城建、園林、環保、交通、商業、旅遊、廣播電視、公用事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公安機關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公共場所主辦單位的上級...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各縣(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參照制定適用於本轄區的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三條 本局行政處罰應在法定的幅度內,以《惠州市衛生健康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為基礎,按照本規則規定進行裁量。對於未列入《裁量標準...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須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違反前款規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九條 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後,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發給證書。第二十條 衛生監督...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違反《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辦法 頒布單位 長春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5.07.06 實施時間 1995.07.06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根據《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本市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體育、新聞出版、環保、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城建城管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公民對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受法律保護。治安管理 第五...
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刪去。(二)刪去第十九條。(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除體育場(館)、公共運輸工具外的甲類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二)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部分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三)依照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四)...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城市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依照《條...
第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城市管理部門實施。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城市管理精細化、格線化、智慧化建設...
(六)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第四條 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縣區衛生部門是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監測。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應當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後,...
(三)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條例》精神,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四)公安、工商、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協助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加強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五)各級衛生部門是對公共場所衛生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強...
第十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 對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監測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
第十二條 園林部門要搞好城市環境綠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公共場所和街道兩旁的花草樹木。第十三條 各城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城市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綜合管理和監督城市的公共衛生。各有關主管部門要建立公共衛生管理責任制,要發動民眾進行監督。街道設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任務。民警也要負起衛生監督的...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海口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次修正)(1994年8月16日海口市第十一...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多功能公共場所,按各類公共場所衛生要求,分別發放“衛生許可證”。在本辦法公布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覆核一次。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建設單位,必須...
(六)各類市場、公共綠地、展覽展銷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七)建設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九)化糞池、儲糞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責任不明確的區域和城鄉接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責任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第十條各級市容環衛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
《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是鐵嶺市2003年施行的辦法。法規概述 【發布單位】鐵嶺市 【發布文號】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發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03-06-13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法規詳情 ...
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檢查井蓋、溝蓋板應當保持平整完好。發現破損、移位、丟失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識,採取更換、正位、補缺等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第十八條 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設定停車場、停車位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南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作為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本實施辦法的組織實施,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 第三條下列違法行為由市相對...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衛生責任區;(四)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市(商)場、公園和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五)市區內鐵路、公路沿線和公共水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