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是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
  • 定義: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防疫機構可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1.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2.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3.拒絕衛生監督的;4.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開業前須經有關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的制度。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須向縣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經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部門發放,兩年覆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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