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預防疾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及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場(室)、理髮店、美容廳(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咖啡館、酒吧、茶座、網咖、足浴;
(四)體育場(館)(含室內射擊場、球場、溜冰場)、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六)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診室、候車室、公共運輸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品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醛、細菌總數);
(二)微小氣候(溫度、濕度、風速);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水質;
(六)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第四條 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縣區衛生部門是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監測。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應當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各級衛生部門參與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設計的評審。
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區以上衛生部門頒發,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方可開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覆核一次。
第六條 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場(室)、理髮店、美容廳(店)、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經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每年應到市、縣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做好供水水質的衛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單位應當獲得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器進風口應當設在室外,空調器過濾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換,無明顯積塵。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要嚴格遵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範》的規定,加強管理。
第九條 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應當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當有自然通風管井或者機械通風裝置,便器無糞跡尿垢,公共衛生間應符合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的規範要求。
第十條 歌舞廳、音樂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咖、足浴、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
禁止在公共場所非吸菸室吸菸。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單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對單位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保持公共場所衛生。
第十二條 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有工作間、洗消間、雜物間;
(二)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按足夠數量配備,保持清潔,無污物、無毛髮、無破洞,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更換後的床上用品分類洗滌、燙熨、消毒並分類保潔存放;
(三)公用茶具、臉盆、腳盆、拖鞋應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四)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床備有明顯標誌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每層樓必須備有公共衛生間,設有盥洗區,男、女廁所應設有水沖式蹲坑,衛生間地平略低於客房。
第十三條 理髮店、美容院(店)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開設理髮店、美容院(店)營業場所面積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營業面積要在10平方米以上,店堂內保持衛生整潔;
(二)有理髮美容工具洗滌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使用的理髮美容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後及時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要保潔、分類存放。理髮用的毛巾與燙髮、染髮用的毛巾分開;
(三)有明顯標誌供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髮工具,用後及時消毒並單獨存放;
(四)設有理髮、燙髮、染髮區域,燙髮、染髮區有機械通風裝置;
(五)從業人員操作時穿乾淨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第十四條 影劇院、錄像廳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場次間隔時間不少於30分鐘,其中空場時間不少於10分鐘,換場時加強通風換氣;
(二)觀眾廳座位在800個以上的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立體影劇院有供觀眾使用的眼鏡,每場使用後用紫外線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鏡。
第十五條 歌舞廳、音樂廳、遊藝廳、網咖、足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內部布局合理,應有舞池、清洗消毒間、廁所等功能區域;
(二)場所內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有消毒設施,使用的茶具、飲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並保潔存放;
(四)舞廳內禁止使用紫外線燈和滑石粉,舞廳、音樂廳禁止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五)建築裝潢材料有益於人體健康,不得使用玻璃纖維吊頂;
(六)場所內不得自行製作簡餐(小吃或水果拼盤)。
第十六條 商場(店)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營業面積大於800平方米的商場(店),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大、中型商場(店)有公共廁所,按照規定自備垃圾貯存設施,並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垃圾,設定果皮箱,大型商場設有顧客休息室;
(三)綜合性商場出售食品、藥品、化妝品等商品的櫃檯應設在清潔的區域,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有單獨售貨室並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游泳場(館)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游泳場所的通道及衛生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並定期消毒;
(二)嚴禁患有肝炎、心臟病、皮膚癬診(包括腳癬)、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進入人工游泳池;
(三)新建、改建、擴建游泳池必須具有循環淨水和消毒設施,採用氯化消毒時應有防護措施;
(四)游泳場所應分設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設一個淋浴頭,女廁所每40人設一個便池,男廁所每60人設一個大便池和兩個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五)通往游泳池的走道中間應設強制通過浸腳消毒池,池長不小於2米,寬度與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六)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第十八條 候車室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候車室內外環境清潔整齊,地面無垃圾、廢棄物和痰跡等;
(二)禁止將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物品攜入;
(三)按旅客流量,設相應數量水沖式廁所。男廁每80人設大便器、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每50人設大便器一個。廁所設有洗手池;
(四)廁所、盥洗室按時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日產日清,設定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並保持清潔;
(五)有專人負責健康教育,有固定衛生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第十九條 公共浴室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公共浴室設有更衣室、休息室和廁所,更衣室、休息室要有保暖、換氣設備,並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面積;
(二)浴室層高應大於2.6米,屋頂天花板應有一定的弧度,以防止結露滴水;
(三)地面應防滑,坡度不小於2%,並便於清潔和排除污水;
(四)在浴室的不同區域配備相應的廁所,廁所應設蹲坑,並有機械通風設施;
(五)浴室入口處應有禁止性病、皮膚病患者入浴的明顯標誌;
(六)浴室內保持空氣流通,室內應設有氣窗或換氣扇等機械通風設施,氣窗面積為地面面積的5%;
(七)新建、改建、擴建的浴室內不得設有池浴,尚不能取消池浴的浴室必須設定淋浴噴頭,按每5個床位設1個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的間距不能小於0.9米;
(八)所用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擦背凳的鋪墊巾、休息室的床上用品、浴衣、浴褲等公用物品必須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使用過的床上用品、鋪墊巾、浴衣、浴褲等應該放入不同標誌的物料桶或洗衣帶內,送專業洗衣公司清洗消毒,消毒後應置於保潔櫃內備用;
(十)公共浴室不得自行製作簡餐(小吃或水果拼盤)。
第二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展覽館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使用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展覽館均應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館內採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設定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保持館內整潔;
(三)閱覽室內不得進行印刷和複印,保持室內空氣清潔;
(四)廳內自然採光係數不小於1/6,人工照明應達到光線均勻、柔和、不眩目。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衛生部門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後,由市、縣區衛生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二條 衛生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監督證件,經營者有權拒絕無有效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衛生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書,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一律上繳國庫。吊銷衛生許可證按照有關規定由原發證單位批准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