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殯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商洛市殯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是商洛市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殯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商洛市政府
商洛市殯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社會新風,最佳化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商洛市殯葬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著以人為本、尊重差異、包容多樣、體現特色的原則,我市殯葬管理工作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改革土葬,推行火葬,提倡環保葬(或稱生態葬),節約殯葬用地,破除喪葬陋習,文明節儉辦理喪事。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民政部門是殯葬監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的殯葬管理工作,縣區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殯葬監管工作要統籌規劃,綜合協調,依法行政,強化服務,注重日常監督檢查,推行殯葬改革,規範喪葬管理,抓好環保葬(生態葬)試點工作。全市殯葬改革的重點在商州區,商州區應採取有力措施,在全市率先推進市區殯葬改革。
各級衛生、國土、工商、公安、城建、市政、環保、監察、財政、物價、林業等部門和縣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殯葬監管相應職責。
第五條民政殯葬執法監察大隊負責殯葬改革的日常監督,主要職責是:負責監察處置轄區內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儀規範、環保葬推廣相關事宜。制止亂埋亂葬、亂設靈堂、非法出售墓地和製作、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活動,保障殯葬改革順利進行。
第六條商州區火葬場為市級火葬場,承擔全市的火葬任務,由市民政局與商州區民政局共同管理。要把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其餘各縣政府要積極配合,為在全市全面推行火葬創造條件。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城鄉基層組織,要加大宣傳力度,採取得力措施,教育和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理喪事。
第八條商州行政區列為我市首批實行火葬區域,轄區內的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各類企事業單位人員和城區內的所有常、暫住人員死亡後必須實行火葬。山陽縣、丹鳳縣、洛南縣城市區劃範圍內的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後實行火葬。從2010年1月1日起,商州區、山陽縣、丹鳳縣、洛南縣、商南縣殯儀車輛可當日往返地區的所有死亡人員一律實行火葬。在未實行火葬前,要統一規劃,集中公墓安葬。同時,鼓勵火葬區以外的公民死亡後也實行火葬。
第二章殯葬活動管理
第九條大力推廣火葬。公民在實行火葬區死亡後,應當實行火葬。禁止遺體土葬、外運或骨灰裝棺埋葬。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按傳統習俗需要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死亡人員,可以在當地政府指定的地點或公墓土葬。自願實行火葬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條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鄉鎮衛生院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由喪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及時通知殯儀館(殯儀服務站)、火葬場接運遺體,並辦理火化手續。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公安機關鑑定並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書後,由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辦理火化手續。
無名死者遺體,經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後,由鄉鎮政府或縣區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並辦理火化手續。在商洛市各級醫療機構死亡的無主病人或遺棄在醫療機構的遺體超過14天無人認領的,由醫療機構報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和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屍體,辦理火化手續。
遺體火化後,殯儀館應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第十一條殯儀館、火葬場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接運遺體,並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二條實行火葬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在殯儀館或火葬場存放不得超過7日。因特殊情況確需暫時保存的,應經當地殯葬管理部門批准。因刑偵等特殊情況需保留遺體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批准後報殯葬管理部門備案。對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期限火化的,由公安部門協助殯葬管理部門強制予以火化。
患傳染病死亡人員的遺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和死者親屬進行密封處理,並在24小時內火化。
在實行火葬區內醫院死亡的就醫人員必須火化。其所在醫療機構應在12小時內將死亡病人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殯葬管理部門。
在實行火葬區內死亡者的遺體運送,原則上使用殯儀專用車。特殊情況使用其它車輛的,事後應嚴格消毒。
第十三條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在政府指定的骨灰暫存處存放或在公墓內安葬,或採取以樹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火化後的骨灰,超過3個月無人認領的,由殯葬執法監察大隊作深埋處理。
第十四條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死亡後,應在當地就近火化,遺體不得運往異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回戶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須經死亡地的縣區政府民政部門批准,並用殯葬專用車輛運送。
第十五條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火化等事項,由殯儀館、火葬場負責承辦。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業務須由當地民政部門審批,嚴格經營性公墓的報批手續,嚴禁亂批亂建,擾亂殯葬管理秩序。
第十六條享受喪葬費待遇的死亡人員應當火葬的,有關單位憑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或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遺體捐獻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向其喪主發放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費補助等。遺體火化後將骨灰裝入棺材埋葬的,視為土葬,喪主不得享受喪葬費、撫恤金、遺屬生活費補助等。
第十七條有步驟地改革土葬。可以實行土葬地區的公民死亡後,應當在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內安葬遺體。在沒有條件建立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可以實行環保葬(生態葬),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或依山鑿冢,允許每棺墳栽一棵樹作為標記,或設定規格為0.5×0.6米的臥式斜面墓碑一塊。禁止亂埋亂葬和超規格建造墓碑。
因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列入土葬改革的墳墓,原則由立式墓碑改為臥式墓碑、由隆式墳塋改為平式墳塋。2007年至2008年首先對市政府所在地商州城區及周邊的土葬墓實行改造。
對死者生前遺囑要求火化或者喪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死者生前自願捐獻遺體或喪主要求捐獻死者遺體用於醫學教學、科研的,在與遺體接收單位商定後,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遺體捐獻手續,並由遺體接收單位報所在地縣區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要按市場運作和政府扶持原則,逐步完善殯葬服務設施,最佳化殯儀服務,滿足民眾文明辦理喪事的需要。
第二十條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公墓等殯葬設施,由市、縣區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設定和管理。
修建公墓由縣級政府報市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再報省政府民政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興建營業性殯葬設施。
實行火葬區內禁止建立遺體公墓。
第二十一條實行土葬區內的遺體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修建農村集體墓地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節約土地、保護山林、美化環境的原則修建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種的貧瘠地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園地;
(二)鐵路、公路(包括各等級道路)、河道兩側500米範圍內;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四)水庫及河流堤壩外側1000米範圍內及水源保護區;
(五)其它不宜修建墳墓的地方。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餘全部由縣區、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為活人建造墳墓或者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二)對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
(三)在殯葬設施內修建封建迷信設施;
(四)傳銷、倒賣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五)其它不符合文明喪葬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實行火葬區外修建的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為周期。期滿需繼續保留的,應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的運屍、火化、骨灰暫存、喪儀服務費等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政府主管部門按程式制定。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六條辦理喪事應遵循文明節儉、移風易俗的原則,禁止大操大辦和鋪張浪費。各種喪事活動要遵守城市環境、衛生和市政、交通管理相關規定,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和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城區送葬一律由殯葬服務站(中心)規範承擔,嚴禁臨街設立靈堂,嚴禁列幛抬棺遊街、沿街鳴炮鳴號。
國家公務員要在喪葬習俗改革中以身作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後,為其舉行喪禮、禱告等宗教儀式的,應在市、縣區政府批准開放的宗教活動場所或其家中進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殯葬用品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監督和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禁止製造、生產、銷售有違殯葬改革的迷信喪葬用品。
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生產、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當地縣級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實施強制執行,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條國家公職人員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其親屬不得領取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當年不能被評為先進個人,所在單位當年不得被評為先進集體。
第三十一條生產、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殯葬執法監察大隊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殯葬執法監察大隊予以制止;對違反國家城市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妨礙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實施意見規定標準的,由當地縣級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殯儀服務人員應強化服務意識,遵守職業道德,為推進殯葬改革創新工作。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依照本《實施意見》對單位罰款20000元以上,對個人罰款600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意見》由商洛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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