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貴陽市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在1995.10.10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0月10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旱冰室、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店)、書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
第三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中的衛生保健設施和衛生技術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投入使用。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區(鎮)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區(鎮)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衛生防疫站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權和範圍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的設計進行衛生學審核和衛生學評價;
(二)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的衛生保健設施和衛生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實行衛生監督;
(三)參加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程式:
(一)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須編寫衛生篇章,載明衛生保健設施、衛生技術措施及其預期效果。建設單位應將初步設計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領取《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後,方可辦理施工手續。
(二)建設、設計部門應根據初步設計中認可的衛生篇章進行設計、施工。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如需變更涉及衛生保健設施和衛生技術措施的設計時,必須徵得原審查的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三)建設單位應提前15天通知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防疫機構參加竣工驗收,待驗收合格,發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後,方可投入使用。
改建的小型公共場所項目,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 市、區計畫、規劃、建設等部門,應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凡應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而未報審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批准手續。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視其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不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意見執行或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變更衛生保健和衛生技術措施的設計並施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對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監測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監督管理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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