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衛生行政處罰立案證據標準與法律適用》以表解形式對衛生行政處罰涉及的13個專業的200多個案由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歸納,從立案標準、證據標準、法律適用、裁量標準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描述。
圖書目錄
第一篇 公共場所行政處罰案由
一、衛生制度不全案
二、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案
三、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直接上崗為顧客服務案
四、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即上崗直接為顧客服務案
五、未調離患有疾病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案
六、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案
七、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案
八、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案
九、拒絕衛生監督案
十、塗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案
十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十二、缺乏基本衛生條件案
十三、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開工案
第二篇 傳染病防治行政處罰案由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案
二、未按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案
三、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案
四、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案
五、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措施案
六、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案
七、未按照規定承擔傳染病防控或醫院感染工作案
八、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案
九、未按照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案
十、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案
十一、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案
十二、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案
十三、出售、運輸未經消毒處理的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物品案
十四、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案
十五、違規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案
十六、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製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案
十七、未經衛生調查(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案
第三篇 醫療廢物行政處罰案由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未設定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案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知識的培訓案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採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案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案
五、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案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案
七、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案
八、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案
九、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案
十、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案
十一、未按照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人污水處理系統案
十二、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案
十三、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案
十四、阻礙衛生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案
十五、未按要求處置醫療廢物案¨
第四篇 病原微生物行政處罰案由
一、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貯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案
二、運輸單位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但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
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案
三、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案
四、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或者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案
五、發生實驗室人員感染(或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案
六、經依法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未採取安全保衛措施)案
七、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案
八、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案
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或未經批准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案
十、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案
十一、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案
十二、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案
十三、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案
十四、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案
十五、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案
十六、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案
十七、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案
十八、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案
十九、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案
二十、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一、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案
第五篇 職業衛生行政處罰案由
一、違反職業病危害項目預評價制度案
二、違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案
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施工案
四、違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
五、違反檢測評價結果管理案
六、違反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七、未按規定公布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案
八、違反監測系統管理案
九、違反職業衛生培訓、督促指導案
十、違反新化學材料管理規定案
十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案
十二、違反勞動契約告知規定案
十三、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和、或未按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案
十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案
十五、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和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案
十六、違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運行維護規定案
十七、未按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案
十八、經治理仍不符合衛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案.T
十九、違反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治規定案
二十、違反職業病病人診治規定案
二十一、違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規定案
二十二、未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案
二十三、妨礙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案
二十四、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說明書、警示標識或警示說明案
二十五、違反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報告規定案
二十六、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案
二十七、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案
二十八、違反急性職業損傷事故防範措施規定案
二十九、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設備或材料案
三十、轉移職業病危害作業案
三十一、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案
三十二、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案
三十三、違章指揮或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案
三十四、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案
三十五、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服務案
三十六、違反職業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案
三十七、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成員違法收受好處案
第六篇 放射衛生行政處罰案由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案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從事放射診療工作案
……
第七篇 飲水衛生行政處罰案由
第八篇 消毒管理行政處罰案由
第九篇 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由
第十篇 醫務人員執業行政處罰案由
第十一篇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行政處罰案由
第十二篇 血液及用血安全行政處罰案由
第十三篇 醫療事故行政處罰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