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有關規定和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內政辦發〔2024〕1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1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內蒙古自治區網上中介服務超市(以下簡稱中介超市)的運行、服務和監管,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有關規定和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超市,是指依託內蒙古政務服務網建設的,遵循“統一標準、統一規範、統一平台、資源共享”原則,為進駐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資質登記、信息公示、信譽推介、服務採購、中選公告等服務的綜合管理平台。
本辦法所稱採購人,是指通過中介超市購買中介服務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通過中介超市為採購人提供有償中介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事項,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類型。中介服務事項由行政權力實施部門(要求提供此項中介服務材料的部門)清理規範,編制目錄清單,列明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要求等要素,在中介超市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同步納入中介超市統一管理。
第三條  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已列入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內、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採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原則上通過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常態化徵集列入政府採購雲平台電子賣場的中介服務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執行。
鼓勵社會性資金項目,通過中介超市採購中介服務。
第四條  中介超市面向全國符合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常態化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執業限制,不得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
第五條  通過中介超市選取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依規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服務成果,相關行政權力實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各級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部門是中介超市的管理機構。
第七條  自治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中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組織擬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協調解決中介超市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三)搭建全區統一的中介超市信息化綜合平台。
(四)負責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管理。
(五)建設和管理中介超市資料庫,包括中介服務事項庫、採購人信息庫、中介服務機構庫、採購信息庫、中標結果信息庫等。
(六)最佳化完善全流程平台功能及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統計。
(七)監管中介超市運維機構,指導規範平台運行。
(八)按照職責分工受理與中介超市平台運行有關的諮詢、建議和投訴,並協調行業主管部門處理與行業管理有關的中介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
(九)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清理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各盟市、旗縣(市、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中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協調解決本級中介超市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三)負責本級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管理。
(四)負責本級中介超市各類數據、報表的歸集和統計。
(五)按照職責分工受理與本級中介超市平台運行有關的諮詢、建議和投訴,並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處理與行業管理有關的中介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
(六)協調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清理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九條  委託相關企業作為中介超市運維機構(以下簡稱運維機構),因系統問題導致中介服務選取環節出錯,由中介超市運維機構負責。運維機構主要職責:
(一)承擔中介超市日常運營維護及服務工作。
(二)制定中介超市運維配套制度,完善中介服務機制,指導業務操作和服務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三)組織技術力量為中介超市的運行維護、信息安全等提供技術支撐,保障中介超市安全運行,運行維護中介超市資料庫,對交易數據開展分析和預警。
(四)為中介超市信息發布、中介服務機構綜合評價及評價信息公示等提供技術支撐。
(五)受理中介超市技術諮詢、建議和投訴。
(六)組織開展技術培訓。
第十條  行政權力實施部門的主要職責: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及時清理規範本行業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對確需保留的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和審批部門委託開展的技術性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已入駐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資格)管理,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全國範圍內中介服務機構提出的資質添加及變更申請。自治區外的中介服務機構提出資質添加及變更申請時,在提供官方查詢渠道或相關證明材料並為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出具承諾書後,由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形式要件審核。對不符合入駐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通知本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予以清退。
(二)依法依規對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執業行為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行業信用管理,及時將中介服務機構有關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歸集至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落實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三)依法依規處理與行業管理有關的中介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收費項目依法依規確定收費標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維護中介市場秩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相關費用應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完善行業執業標準、自律規範和懲戒規則,加強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的管理,配合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管。
第三章  入駐服務
第十五條  入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或登記,符合相關行業資質類型和執業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具有良好的服務信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原則申請入駐中介超市,並填報、上傳相關資料。中介服務機構每隔3年須線上簽署中介服務機構承諾書,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並對誠信服務作出守信承諾,承諾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的監督管理規定。中介服務機構違反入駐承諾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納入信用記錄,實施失信懲戒;造成相關方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採購人分為個人用戶和法人用戶,通過系統註冊方式入駐中介超市。個人用戶註冊時應當填報信息包括用戶姓名、身份證號、身份證有效期、手機號等內容,法人用戶註冊時應當填報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手機號等內容,並對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採購人為法人用戶時,該法人用戶可配置多個代理人賬號。
第十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後,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通過中介超市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  已進駐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中介服務機構清退機制。
第四章  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採購人在中介超市按照標準格式填報和提交採購公告,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並對公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採購公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委託項目的地址、規模、立項、資金來源等基本情況。
(二)中介服務標的物的具體內容、時限、標準和深度要求等。
(三)報名中介服務機構的類別、行業、專業、服務範圍、資質(資格)和法定的執業(職業)人員等要求,但不得設定差別化、歧視性的報名限制條件。
(四)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
(五)報名截止時間、公開選取時間、諮詢電話、聯繫人等信息。
(六)採購價格、採購價格構成說明、服務限價說明等。
第二十一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採購人提交的項目採購公告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後予以發布。
第二十二條  採購人在中介超市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自主選擇。採購人採用自主選擇模式發布需求公告時,至少應當有1家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從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自主選擇某中介服務機構後,系統自動發布該中介服務項目的成交信息。
若報名結束後48小時,採購人沒有執行任何操作,系統將自動發布公告,公布具體情況。
(二)隨機選擇。適用於採購價格明確、不需要競價比價的項目。至少應當有3家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採用電腦隨機搖號方式從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隨機抽取中選方。
(三)報價選擇。採購人採用報價選擇模式發布需求公告時,至少應當有1家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根據需求公告的要求,報出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報名時間截止後,項目採購人在已報價的中介服務機構中擇優選取1家。在報名期間內,中介服務機構可多次調整報價,以最後一次報價為最終價。
若項目採購人放棄選取中介服務機構,需說明原因,系統根據該原因自動發布取消需求公告。若報名結束後48小時內,項目採購人既未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又未聲明放棄選取中介服務機構,系統將自動發布公告,公布具體情況。
(四)競價選擇。採購人採用競價選擇模式發布需求公告時,設定合理的最低限價,至少應當有3家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到了規定的競價時間,已報名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始競價,每次報價時效5分鐘,未達到最低限價前,不得報同一價格,出現新的更低報價時,時效重置。每個採購項目競價時間以30分鐘為限,合理最低報價者中選。
當報價達到合理的最低限價時,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可同時報價,5分鐘報價時效結束後,系統在最低競價的中介服務機構中進行隨機選擇。
(五)其他經自治區中介超市管理機構確定的公開選取方式。
中介超市僅提供平台服務,採購人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選擇選取方式,並對自身採購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  採購公告發布後,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採購人可在報名截止前提出撤銷申請:
(一)採用隨機選擇或競價選擇方式選取中介服務機構,報名時間截止,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少於3家。
(二)因電力中斷、網路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公開選取活動不能正常開展。
(三)項目採購人放棄中介服務採購。
第二十四條  中選公告發布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選公告:
(一)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虛假信息。
(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或其他證明材料不全。
(三)中選中介服務機構無法提供全部服務內容。
(四)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主觀惡意不履行。
(五)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互相串通操縱競價,以行賄手段謀取中選。
(六)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中選資格。
第二十五條  報名時間截止後,符合條件的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少於最少報名數的,中介超市自動發布廢置公告,由採購人申請二次發布採購公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採購公告從開始報名至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報名參與同一中介服務項目的不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與採購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中介服務機構選取公平、公正、獨立進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選取結果產生後,採購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根據確認結果發布中選公告並予以公示,同時向中選中介服務機構出具《中選通知書》,作為資金支付的必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採購人和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選通知書》簽訂契約。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契約約定,在契約時限內向採購人提供服務。
第五章  服務評價
第三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向採購人提供服務成果後,採購人應當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態度、服務收費和服務規範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採購人應當按照嚴重程度進行滿意度評價:
(一)未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等從事相關工作,因中介服務質量問題影響項目審批的。
(二)在服務實施過程中,對採購人提出的合理需求不能及時回響的。
(三)未一次性告知採購人需提供的資料,未及時告知中介服務項目進度和問題,對不可預見的需求和情況不能友好協商、及時處理的。
(四)各項費用的收取,未按照收費標準或明顯超出市場定價範圍的。
(五)未按照契約約定提供中介服務,不遵守保密約定的。
(六)存在失信行為或其他損害採購人利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成果質量、服務效率、依規收費情況、信用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嚴重程度進行綜合評價:
(一)被合理投訴的。
(二)在社會信用信息平台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評分體系中有違法違規等信息記錄的。
(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單個服務事項進行第三方綜合評價時存在扣分的。
(四)證(照)不齊全,未在規定的資質範圍承攬業務,惡意承攬業務、互相殺價、破壞行業規則的。
(五)存在失信行為或者其他破壞中介超市管理秩序和行業規則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滿意度評價實行“一事一評”,評價規則和評價結果在中介超市予以公開,為採購人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參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和限制中介服務機構入駐中介超市的。
(二)公開選取前擅自泄露項目報名中介服務機構名單的。
(三)泄露採購人要求暫不公開的中選結果的。
(四)干預中介服務機構選取活動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或變相設定區域性、行業性中介服務執業限制的。
(二)刁難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否定中介服務機構所提交服務成果的。
(三)向採購人或中介服務機構吃、拿、卡、要,或者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不正當利益輸送的。
(四)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採購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條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務機構參與交易活動,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待遇的。
(二)未按本辦法組織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自行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的。
(三)無正當理由對公開選取結果不予確認,或者未按時確認公開選取結果的。
(四)刁難中選中介服務機構,不支持中選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的。
(五)無故不簽訂服務契約的。
(六)採取欺詐、脅迫、索賄等非法手段,損害中介服務機構利益的。
(七)無故拖欠服務費用的。
(八)其他需追責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存在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經核實後,由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相應的不良行為記錄,將相關信息向採購人公示,並及時向社會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
(一)無故放棄中選資格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與委託人簽訂契約的。
(二)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或變相要求委託人增加服務費用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要求的服務時間完成服務的。
(四)未按從業規範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因服務成果不符合從業規範要求而被行業主管部門退回的。
(五)存在應當迴避情形卻未迴避的。
(六)法定代表人、業務授權人等聯繫電話和信息未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的。
(七)資質條件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但未及時在中介超市予以變更,仍參與報名競爭的。
(八)未履行有關守信承諾的。
(九)其他應記作不良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中介服務機構對入駐過程及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服務質量、服務時效等事項的投訴,應當在中介超市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結有關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中介服務機構對採購人選取需求公告、選取過程及結果的投訴,或者對其他參與選取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的投訴,應當在中選公告公示期滿前提出。
第三十八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向所在地的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或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投訴後,必須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及時完成處理的須向投訴人說明原因。中介服務機構、採購人對於投訴事項調查應當配合,並按要求在限期內提供有關證據、依據等資料。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三十九條  經調查,投訴事項屬實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項目報名條件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的,不予啟動選取程式,採購人修改報名條件後重新啟動選取。
(二)項目選取過程因人工操作失誤或系統故障而發生程式性違規,選取結果無效,重新啟動選取。
(三)中選中介服務機構未全部滿足項目報名條件的,取消中選資格,重新啟動選取。
(四)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服務時限或其他未按契約約定履行的情況屬實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條款處理。
(五)採購人無故不履行契約、拖欠服務費用等情況屬實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實行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  中介超市平台與信用中國(內蒙古)實現互聯互通,通過數據共享對申請入駐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信用核查,對已入駐超市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動態監管,對列入失信行為對象名單的中介服務機構予以清退。
第四十一條  中介超市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中介超市的檔案管理,妥善保管相關電子文檔等過程信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信用檔案信息的重要來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在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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