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是2024年1月10日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發布的部門規章,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
  • 發文字號:財社〔2024〕3號
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第三章 監督檢查,第四章 附則,發文通知,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地方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組織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等。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主要用於:
(一)繳費補助。
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對未就業、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且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醫療費用補助。
1.對優撫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較重的自付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2.對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3.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每年根據當年預算規模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優撫對象人數和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事務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應當按職責分工,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分解區域績效目標,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六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安排詳細情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預算執行中,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區域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年末剩餘資金,可以按規定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用於補助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直接核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納入該財政專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中核算;用於補助其他事項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應按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的用款計畫審核撥付。
第九條 各地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並本著方便優撫對象就醫的原則,制定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及時結算辦法。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地應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與優撫對象補助、城鄉醫療救助等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醫療機構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經費等支出。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強化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根據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6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文通知

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退役軍人部發〔2022〕3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我們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醫保局
   2024年1月10日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醫保局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根據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地方落實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障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等。
從資金分配與使用來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主要用於兩類,一類是繳費補助,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對未就業、不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且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視情給予適當補助。第二類是醫療費用補助,包括對優撫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較重的自付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補助等。
根據《管理辦法》,各地應加強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與優撫對象補助、城鄉醫療救助等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醫療機構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經費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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