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為進一步理順工作關係,加強工作配合,促進審計結論落實,維護財經法規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地點:信陽市
  • 通知文號:溮政〔2010〕36號
  • 通過部門:政府常務會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溮河區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溮政〔2010〕36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溮河區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已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信陽市溮河區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理順工作關係,加強工作配合,促進審計結論落實,維護財經法規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計機關和監察、公安、檢察、法院、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審計結論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條審計機關、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辦理、落實下列審計結論適用本規定。
(一)審計決定書;
(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審計、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等部門應當建立落實審計決定的工作機制。審計決定中涉及上繳財政資金,涉及追繳稅款、滯納金的,涉及收繳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被審計單位已準備繳納的以及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能夠落實的外,審計機關在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向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傳送審計移送處理書,建議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收繳落實。
第七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並將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款項和罰款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國家有關規定繳入相關賬戶。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決定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決定書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並附有執行憑證及資料。
第八條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下達審計決定書並責成被審計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決定書,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入庫預算級次及時收繳入庫。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決定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並附有關納稅憑證。
第九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決定執行期滿之日起60日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其執行。
第十條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與財政有撥款關係的,審計機關可建議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時抵繳,或在資金撥付中抵繳。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決定、審計移送處理書,建議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決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在60日內將協助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二條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建議監察機關、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應當檢查以前年度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屢查屢犯的,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審計,並依法從重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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