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信陽市溮河區車船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全區機動車船稅收征管秩序,堵塞征管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證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車輛(船)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信政文〔2008〕60號)、《信陽市車輛稅收徵收管理辦法》(信市地稅發〔2008〕47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車船稅收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車船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我區車船稅收實行“聯合辦公、稅檢同步、源泉控管、協同管理”的綜合管理模式。車船稅收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在稅務機關辦理車船涉稅納稅申報的,由地稅部門與履行車船辦證、檢驗的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和徵收車、船所涉及的各項稅收。區地稅局在公安部門和中華聯合財保信陽公司設稽查視窗,信息共享。公安、交通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按照“稅檢同步”的要求,憑車船稅收完稅證明予以年檢,否則不予年檢。
區轄各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到地稅專業所繳納車船稅。
各專業運輸公司、計程車公司、獨立核算的企業所屬的運輸公司(車隊)由地稅部門直接徵收。並向相關部門提供徵收清冊,已錄入徵收清冊的車輛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可直接進行年檢、年審。
交通部門在營運證、養路費年檢時協助地稅部門對區屬運輸企業、個體營運車輛稅收的管理;市公安交警溮河勤務大隊在車輛年檢時按照“先稅後檢”的要求配合區地稅部門對除市級管理以外的所有車輛、船舶車船稅的的徵收。
車船稅收徵收系統所需費用以2010年徵收的車船稅為基數,由財政部門按當年車船稅增收部分的12%供給,其中:5%撥付給地稅部門、7%撥付公安(交警)部門。所需經費單獨核算,按月結算,此比例暫定三年不變。
第四條稅務管理。凡從事車船交通運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營運證(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30日內,持行駛證、營業執照或營運證副本、業主身份證及複印件等證明材料向車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變更,車輛產權轉移的,應當在變更、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納稅人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可以憑完稅證明和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的申請停歇業。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車輛的跟蹤管理,營運車輛產權轉移時,交易前必須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完稅憑證(或複印件)等納稅資料隨車轉移。未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公安、交通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過戶轉讓手續。
第五條本辦法涉及的稅款徵收採取查帳、核定兩種方式。凡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實行核定徵收,否則實行查帳徵收。
第六條凡在我區註冊的營運車、船均應按《信陽市營運車輛納稅定額核定徵收標準》按月繳納稅款(見附屬檔案一)。車船稅徵收標準按《河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標準》執行(見附屬檔案二),車船稅可按年一次性徵收。個別車輛確因事故、維修等特殊原因,導致停、歇業期超過了三個月的,應按規定向地稅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經地稅機關審核認定後,才能核減核定稅款。
第七條車船稅收征管軟體啟用後,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及時到車籍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逾期未繳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八條稅務部門對交通運輸業發票實行“以票控稅、網路比對、源泉控管、強化監督”的原則對營運發票實行跟蹤監督管理。
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第九條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條及相關稅種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同意的納稅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機構、協同辦稅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工作的,稅務機關根據規定進行處理或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溮河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信陽市營運車輛納稅定額核定徵收標準
2、河南省車船稅稅目稅額標準
附屬檔案1:
信陽市營運車輛納稅定額徵收標準
車輛 類型
| 稅目
| 計稅 單位
| 月核定稅額
|
營業稅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教育費附加
| 個人所得稅
| 合計
|
貨 車
| 3噸以下(含3噸)
| 每輛
| 150元
| 市區10.5元 縣鄉(鎮)7.5元
| 4.5元
| 縣鄉(鎮)3元
| 165元
|
3噸以上
| 每噸
| 50元
| 市區3.5元 縣鄉(鎮)2.5元
| 1.5元
| 市區10元 縣鄉(鎮)11元
| 65元
|
客車
| 客車
| 每座
| 15元
| 市區1.05元 縣鄉(鎮)0.75元
| 0.45元
| 市區3.5元 縣鄉(鎮)3.8元
| 20元
|
附屬檔案2:
河南省車船稅稅額表
類別
| 稅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備註
|
車 輛
| 大型客車 (20座及以上)
| 每輛
| 480元
| 包括電車
|
中型客車 (10-19座)
| 每輛
| 420元
|
小型客車 (9座及以下)
| 每輛
| 360元
|
微型客車(汽缸總排氣量小於或等於1升)
| 每輛
| 240元
|
載貨汽車
| 按自重每噸
| 84元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車
|
三輪汽車 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60元
| 包括三輪農用運輸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
|
專項作業車 輪式專用機械車
| 按自重每噸
| 84元
|
|
機車
| 每輛
| 40元
|
|
船 舶
| 200噸及以下
| 淨噸位
| 3元
|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為淨噸位1噸;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
201至2000噸
| 淨噸位
| 4元
|
2001噸至10000噸
| 淨噸位
| 5元
|
10001噸以上
| 淨噸位
| 6元
|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信陽市溮河區車船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溮政辦〔2011〕42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信陽市溮河區車船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