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

為鼓勵和表彰對環境保護做出重大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或集體,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將組織開展“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現將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積極配合做好評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
  • 實質:獎勵辦法
  • 文號:環發[2000]128號
  • 發布時間: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部門介紹,獎勵辦法,

部門介紹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關於轉發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獎獎勵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全民族環境意識,促進中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章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為開展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環境獎是中國環境保護的社會性獎勵。
第三條 中華環境獎旨在表彰和獎勵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做出重大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個人或集體。
第四條 中華環境獎獲獎者為個人或集體。個人獲中華環境獎的,其榮譽證書、獎金授予個人;集體獲中華環境獎的,其榮譽證書、獎金授予集體。
第五條 中華環境獎設立中華環境獎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織委員會)和中華環境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並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評選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選辦公室)。
第六條 組織委員會的成員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聘請環保、科技、教育、宣傳等部門或團體的代表組成。其任務是:
(一)指導中華環境獎的評選工作;
(二)聘請評選委員會委員;
(三)審定中華環境獎的有關規定和評選工作計畫;
(四)審核並批准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資金的使用及中華環境獎專項基金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研究處理中華環境獎評選工作中其他重大問題。
第七條 評選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委員若干;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評選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評選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選舉評選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二)在組織委員會指導下,擬定評選委員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審核候選者(包括個人或集體)的事跡材料,提出獲獎候選者名單;
(四)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獲獎者名單,並向組織委員會提交中華環境獎評選結果;
(五)協調處理評選工作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評選辦公室的任務是:
(一)草擬中華環境獎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計畫,經組織委員會批准後,協助評選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對候選者的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並提出意見;
(三)負責評選活動的日常工作及其它組織與協調工作。
第九條 中華環境獎候選者的推薦,採取社會推薦與個人或集體自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在環境保護或其他相關的社會實踐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或集體,都有資格被推薦評選中華環境獎:
(一)長期為保護和改善中國的環境努力工作且成就顯著的;
(二)為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作出重大發明或提出重要建議,採納後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特別突出或經濟效益巨大的;
(三)在環境宣傳教育方面開展活動涉及面廣、影響大、效果特別顯著的;
(四)在其他方面為中國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一條 中華環境獎的候選者不受國籍、地區、種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都有資格獲得中華環境獎。
第十二條 中華環境獎的評選接受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助。捐助款數額大的(或獨家捐助某一屆評選的)可給予相應的冠名權,即“中華環境(x x x)獎”。
第十三條 中華環境獎可按捐助者意願在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設立中華環境獎專項基金,支持中華環境獎的評選活動。中華環境獎專項基金按《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中華環境獎評選每兩年進行一屆。每屆獲獎者不超過5名,每名各獲獎金10萬元人民幣;另設中華環境獎提名獎若干名,每名各獲獎金1萬元人民幣。評選結果於第二年的6月上旬公布並頒獎。中華環境獎評選工作的推遲或提前,須經組織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中華環境獎評選的程式為:
(一)第一年的3月底前,由評選辦公室向有關單位傳送開展中華環境獎評選活動的通知;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填寫推薦書和有關事跡材料,於當年9月底之前報評選辦公室。
(二)評選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對推薦表及有關事跡進行初步審核,於當年11月底前提出候選者名單,報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對名單中的候選者進行評議、覆核,提出獲獎候選者名單。
(三)組織委員會根據獲獎候選者名單,通知獲獎候選者及其所在單位。其所在單位於第二年的2月中旬之前,將獲獎候選者的照片和詳細事跡材料報評選辦公室。
(四)評選辦公室將中華環境獎獲獎候選者的照片和事跡及時在報刊等媒體上發表,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五)評選委員會於4月份召開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應達全體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進行評選。評選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按得票率多少確定獲中華環境獎名單及中華環境獎提名獎名單。獲中華環境獎的候選者必須獲得到會評選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的贊成票。
(六)組織委員會對獲中華環境獎者和中華環境獎提名獎者頒發證書、獎金。
第十六條 在評選活動中,如發現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行為,或在推薦材料中有嚴重失實的問題,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當事人,取消候選者的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除消其榮譽證書、並追回頒發的獎金;觸犯法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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