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是 為規範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06號)、《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環資〔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於2023年12月1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 發文字號:豫財環資〔2023〕109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財環資〔2023〕109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生態環境局,濟源示範區財政金融局、生態環境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鄭州市生態環境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分局,各縣(市)財政局:
  為規範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06號)、《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環資〔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12日

辦法全文

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06號)、《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環資〔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巨觀政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較好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獎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後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及大氣污染防治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形勢的需要綜合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防治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編制防治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指導部門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市縣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防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組織項目實施及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範圍包括:
(一)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
(二)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30%);
(三)農村地區和農用領域散煤清潔能源替代;
(四)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有關重要事項;
(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防治資金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防治資金包括:
(一)納入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的重點項目。省級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入庫指南另行發文。除省本級項目外,省級補助資金數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日常工作經費類、運行維護類項目,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經審核後列入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中不予安排。
(二)對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且保持較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大,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突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予以定額獎勵。
一是根據《河南省環境空氣品質月排名暨獎懲辦法(修訂)》(豫環攻堅辦〔2020〕15號),對環境空氣品質連續三個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轄市、前五名的省轄市所轄區、前十名的縣(市、區),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資金;對環境空氣品質連續三個月排名後三名的省轄市、後五名的省轄市所轄區、後十名的縣(市、區),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的經濟懲罰。
二是根據我省污染攻堅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對首次達到空氣品質二級標準的縣(市)獎勵1000萬元。
三是對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的縣(市、區),按不高於1000萬元獎勵;對創建省級生態縣的縣(市、區)按不高於500萬元獎勵。
四是其他事項根據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防治資金,以各地環境空氣品質PM10、PM2.5、優良天數、重污染天數四項指標改善情況為分配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40%、20%、10%。
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審計監督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合理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省級專項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下達市縣的,在省級預算批覆後60日內下達;用於省本級的,隨同年度預算批覆下達。提前下達市縣的,市縣財政部門應按照《預算法》要求編入本級預算,在本級人大批准後分配下達。
第十二條 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和定額獎勵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收到防治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將資金預算明確到具體項目,並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三條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申報及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其他渠道獲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防治資金支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資金分配和預算執行管理,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防治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防治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加強績效目標管理,科學設定績效目標,並報財政部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指導,將績效目標設定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審核不通過的項目,省級不予安排防治資金,市縣不得下達項目預算。省財政廳在下達防治資金時,同步下達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市縣財政部門在細化下達預算時,同步下達相應的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一經批覆,原則上不得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十六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全省績效自評工作。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商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以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匯總形成全省績效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並將各地防治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全面落實預算信息公開管理規定,主動做好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式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選取重點區域或重點項目,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在防治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縣財政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財環〔2019〕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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