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是2023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辦〔2023〕5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0日

方案全文

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按照“摸清底數、建立清單,全程防治、系統治理,完善機制、提升能力”的原則,統籌推進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理,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提升美麗河南、健康河南建設水平。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完成高關注、高產(用)量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篩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建立省級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和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
  三、工作任務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成立政府統籌,生態環境部門牽頭,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參加的新污染物治理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部門,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加強部門聯合調查、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加強法律、法規、制度、標準的協調銜接。按照“省級分工負責、市縣具體落實、企業積極參與”的原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機制,全面落實新污染物治理屬地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開展調查監測,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
  1.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調查。以醫藥、農藥、精細化工、畜禽養殖等行業和工業園區為重點,開展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品種、數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調查。針對列入環境風險優先評估計畫的化學物質,進一步開展有關生產、加工使用、環境排放數量及途徑、危害特性等詳細信息調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輪化學物質基本信息調查和首批環境風險優先評估化學物質詳細信息調查,查清全省優先控制化學品生產使用種類、數量和分布情況,建立優先控制化學品資料庫,研究制定《河南省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並動態管理。(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2.開展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篩查。針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物質以及抗生素、微塑膠等重點新污染物,科學評估環境風險狀況,建立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單,嚴格落實國家關於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加強與環境健康相關的重金屬、多環芳烴等常規污染物監測,開展環境健康風險評估,探索開展新污染物環境健康危害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源頭管控,防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3.全面落實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督促企業積極承擔新化學物質環境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加強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監督,檢查新化學物質生產者、進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情況、登記事項和登記證載明事項的真實性及相關規定的落實情況。建立監督執法聯動機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將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事項納入環境執法年度工作計畫,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4.嚴格落實新污染物管控措施。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要求,積極推進淘汰類工業化學品、農藥、獸藥、藥品、化妝品等按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產品登記或生產許可證核發。督促企業嚴格按照相關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防止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新污染物排放。強化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嚴格涉新污染物建設項目準入。按照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禁止、限制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生產、加工使用。按照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管理要求,加強進出口管控。嚴格落實各類產品關於新污染物限值、禁用、標識或提示等有關要求,加強玩具、學生用品等相關產品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監管,組織對新污染物或含有新污染成份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依規處理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標準要求的企業。減少產品消費過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環境排放。依法嚴厲打擊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和加工使用行為。(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過程控制,減少新污染物排放。
  5.加強清潔生產和綠色製造。對使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進行生產或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全面推進清潔生產改造。企業應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相關信息。將重點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納入環境標誌產品和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利用“世界認可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活動,積極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宣傳活動,推動認證結果採信,引導行業、社會消費者使用綠色認證產品。(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6.規範抗生素類藥品使用管理。嚴格落實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制度,在獸用抗菌藥註冊登記環節對新品種開展抗菌藥物環境危害性評估。加強抗菌藥物臨床套用管理,將住院患者抗菌藥物使用率、抗菌藥物使用強度、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量占比、Ⅰ類切口手術抗菌藥物預防使用率、抗菌藥物治療前病原學送檢率等指標納入醫院監測和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引導醫療機構規範使用抗生素。強化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和零售藥店管理,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要求。加強獸用抗菌藥監督管理,實施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化行動,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省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7.強化農藥使用管理。加強農藥登記管理,健全農藥登記後環境風險監測和再評價機制。嚴格管控具有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風險農藥及助劑。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風險農藥品種再評價。持續開展農藥減量增效行動,鼓勵發展高效低風險農藥,穩步推進高毒高風險農藥淘汰和替代。鼓勵使用便於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環境風險。
  8.加強新污染物多環境介質協同治理。加強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治理,嚴格落實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範。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要採取污染控制措施,達到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有關要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寫排污登記表,並在其中載明執行的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及採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排放(污)口及其周邊環境定期開展環境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整治環境安全隱患,依法公開新污染物信息,採取措施防範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將生產、加工使用或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事業單位作為重點排污單位。(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9.強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嚴格落實廢藥品、廢農藥以及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母液、廢反應基、廢培養基等廢物的收集利用處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探索開展含全氟辛烷磺醯基化合物廢棄泡沫滅火劑環境無害化處置。(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實施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在黃河流域和重點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圍繞生活污水處理行業抗生素和內分泌干擾物治理、固體廢物焚燒行業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治理、水產及畜禽養殖行業抗生素治理等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研究制定有關激勵政策,聚焦石化、塗料、紡織印染、橡膠、農藥、醫藥等行業,選取一批重點企業,推動先行先試,實施新污染物治理示範工程,減少新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能力建設,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
  11.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制定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方案,依託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初步排查出我省涉新污染物的重點區域、流域、湖泊,逐步對水體、土壤中新污染物開展環境調查監測,對重點行業或重點工業園區開展新污染物排放監測。研究並嘗試開展市政供水的出廠水中、城鎮污水處理廠外排水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內分泌干擾物等新污染物調查檢測。以消毒副產物、藻毒素和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為重點,探索開展從飲用水水源到用水末端全過程新污染物監測。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環境調查監測體系。(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撐能力。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關,開展新污染物相關新理論和新技術等研究,提升創新能力。加強含特定新污染物廢物利用處置污染控制技術規範研究。加強抗生素、微塑膠等生態環境危害機理和治理技術研究。加強新污染物檢驗檢測能力建設,鼓勵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新污染物檢測能力;對提出新污染物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申請的,及時予以辦理。(省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3.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的監督、執法和監測能力建設。加強相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新污染物治理相關專業人才,提升監管部門人員專業素質,組織開展新污染物治理專項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新污染物治理的組織領導,各省轄市政府和濟源示範區、航空港區管委會是組織實施新污染物治理的主體,要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部門分工,抓好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對本行動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將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內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國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強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排放執法監測和重點區域環境監測。對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加大對未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企業的監督執法力度。加強對禁止或限制類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監督執法。(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新污染物治理領域,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貸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稅務局、河南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傳教育,引導公眾科學認識新污染物環境風險,樹立綠色消費理念。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新污染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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