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信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信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0月29日信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信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信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2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共治,源頭防治、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推行清潔能源利用,減少煤炭消耗,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防、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依法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提倡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和消費方式,減少排放大氣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目標,採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保證本市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實行格線化監管制度。大氣污染防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齊抓共管的大氣生態環境監管機制。
第十條 編制、修訂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按照有利於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
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設備檢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因突發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採取停產限產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危害,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監督監測,設定符合規定的大氣環境監測站點,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路。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實施。
第十三條 對未完成市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超過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方,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址等,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處理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並處理。對實名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依據省下達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和削減目標。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實施氣代煤、電代煤。
第十六條 禁止新建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第十七條 城市中心城區內人口密集區、環境脆弱敏感區周邊的鋼鐵、水泥、冶煉、鑄造、磚瓦、非金屬礦物加工等行業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搬遷、升級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墨、有機溶劑等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 有機化工、製藥、電子設備製造、包裝印刷、門窗家具製造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二十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採用污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
公共運輸、計程車、環境衛生、郵政、快遞等行業和公務用車應當推廣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措施,最佳化道路交通設施,提高城市路網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駛造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條 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的單位,應當開展油氣回收治理,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每年按照規定開展油氣排放檢測,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不得銷售假冒偽劣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成品油。
第二十三條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水利、人防等部門對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並採取土方和散碎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建築垃圾清運車輛密閉運輸等防塵降塵措施。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採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城市中心城區內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製砂漿。城市規劃區以內、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製砂漿。
規模以上施工工地應當安裝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開採、加工企業應當採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採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有關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通過制定規劃劃定禁止開採和加工珍珠岩、砂、石等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心城區內河流沿線、道路沿線、公共區域、城鄉結合部、臨時閒置土地等裸露地面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綠化、硬化、遮蓋或者透水鋪裝等。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制定激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開發,逐步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秸稈禁燒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秸稈禁燒的宣傳、巡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林業茶葉等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減量計畫和措施,積極推廣緩控釋肥等技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施用農藥,減少氨氮、全磷、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生產散塵防治;大力推進農機作業揚塵治理,加強農機作業指導,有效抑制農機作業粉塵排放;推廣使用配備有降塵、防塵設施的大型收割機、粉碎機、脫粒機等農機,減少農機作業揚塵。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樹造林和城市綠化的指導,在物種選擇和引進上,注重防控易產生飛絮的楊樹、柳樹等物種對大氣的污染。
植樹造林和城市綠化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栽植不同類型的樹種和植被。
第三十一條 從事餐飲服務、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煙、異味、廢氣等污染處理設施。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經營項目。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禁止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設定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應當推廣使用環保餐飲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機動車限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等應急措施。
重污染天氣的預警解除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二十四小時以內發布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被責令停止施工、停產或者限產的單位,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三十三條 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並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市、縣(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後,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按照規定開展油氣排放檢測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證(照)或者證照不齊建設經營加油站(點)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取締並拆除。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企業未按照規定製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信陽高新區、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信陽市上天梯非金屬礦管理區、信陽市雞公山管理區、潢川經濟開發區等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以前,繼續按照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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