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支持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為加強減排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4月17日由財政部、環保總局以財建〔2007〕112號印發。《辦法》共8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行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財政部 環保總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
為支持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順利實施,推動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實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中央財政設立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減排資金)。為加強減排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與市場職能劃分的原則,減排資金重點用於支持中央環境保護部門履行政府職能而推進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以及用於對主要污染物減排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和地區的獎勵。減排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支持國家、省、市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能力建設;
(二)補助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和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
(三)補助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運行費用;
(四)補助提高環境統計基礎能力和信息傳輸能力項目;
(五)圍繞主要污染物減排開展的排污權交易平台建設及交易試點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和地區的獎勵;
(七)財政部、環保總局確定的與主要污染物減排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實行減排資金預算目標管理責任制。
財政部、環保總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確定減排資金預算目標管理的具體內容、目標、要求和考核等內容,年底聯合將減排資金預算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環保總局與各地區各項目單位簽訂預算目標管理責任書。環保總局對落實減排資金預算目標管理責任制負總責。
各地區和項目單位應確保建設和運行資金及時到位,按時完成項目年度預算目標。
第四條 減排資金由財政部、環保總局共同管理。
(一)財政部主要負責減排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確定減排資金年度總預算;
2.確定減排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3.審核並按預算管理程式下達項目預算;
4.對減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和地區給予獎勵;
5.監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環保總局主要負責減排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1.根據國務院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科學制定減排規劃和年度減排建設及獎勵計畫,發布相關的建設標準、技術規範,明確建設要求、實施進度,制定減排項目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2.根據減排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結合年度總預算,組織項目申報、審查;要充分論證,周密制定建設方案,既要吸收借鑑世界先進經驗,又要勇於創新,務必使污染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達到國際一流水平;
3.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向財政部提出年度預算建議;
4.切實加強項目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並落實到相關地區和企業,對落實預算目標負總責;
5.會同財政部加強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五條 建立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機制。
(一)對超額完成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的企業和地區予以獎勵;
(二)對積極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的企業和地區予以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保總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減排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財政部、環保總局將不定期地開展檢查和考核,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於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要求,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行為,財政部、環保總局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資金安排、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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