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污染減排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污染減排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西寧市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污染減排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 根據:《西寧市污染減排考核辦法》
  • 文字類型:中文
第一條 污染減排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為了調動企業和區(縣)政府開展污染減排工作的積極性,實現西寧市經濟發展減排計畫提出的污染減排目標,根據財政部、國家環保部《中央財政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西寧市污染減排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西寧市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設立污染減排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減排獎勵資金”)。減排獎勵資金與減排量掛鈎,多減排,多獎勵。鼓勵相關部門、減排企業和區縣政府採取多種措施,切實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三條 減排獎勵資金來源。多渠道籌集減排獎勵資金,從2010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對通過年度污染物減排考核的相關企業、部門給予獎補。一是從徵收的排污費收入中安排一部分獎勵資金;二是從爭取的上級環保部門專項資金中安排一部分獎勵資金;三是每年從預算中安排一部分獎勵資金。
第四條 減排獎勵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結餘資金結轉下年滾動使用。
第五條 污染物減排指標特指納入國家減排總量考核的二氧化硫(SO2)、化學需氧量(COD)和國家下達的其他約束性減排指標。
第六條 減排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共同管理。
(一)市財政局職責:
1.安排市級減排資金預算。
2.會同環保局確定減排資金年度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3.審核並按預算管理程式下達項目預算。
4.根據市污染減排領導小組審定後的獎勵計畫,撥付減排獎勵資金。
5.監督檢查減排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市環保局職責:
1.根據國務院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科學制定減排規劃和年度減排計畫。
2.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向財政局提出年度預算建議。
3.負責對重點污控企業減排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4.根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污染減排完成情況及核定結果,提出減排獎勵意見。
5.負責項目管理,建立嚴格的責任制,並落實到相關地區和企業,對列入計畫的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6.會同財政局加強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七條 按照政府與市場職能劃分的原則,優先安排對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作出實質性貢獻的項目,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辦法中明確認可的項目和措施。主要用於以下幾方面:
(一)市級污染物減排重點工程項目。
(二)實現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減排目標的排污單位的污染治理項目。
(三)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管能力建設項目: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污染源現場監管,監測能力和環境監察執法能力建設等。
(四)其他與主要污染物減排直接相關的項目。
(五)減排獎勵資金原則上不支持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八條 污染物排放減排量的核算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進行計算。
第九條 主要污染物減排獎勵標準,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根據污染物減排完成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每年減排獎勵額的10%用於實績突出的區(縣)和相關部門(不得用於個人獎勵),減排獎勵額的90%用於企業減排項目補助。
第十條 減排項目獎勵額為減排量與減排獎勵資金額係數的乘積。減排指標獎勵額按約束性減排指標所占比重進行分配。
削減污染物減排獎勵資金額係數=減排指標獎勵資金額/約束性減排指標削減總量。
第十一條 獎勵條件
1.提前完成或超額完成減排任務且成績突出的區(縣)和相關部門。
2.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污染減排計畫的企業,重點獎勵完成減排目標實績突出的單位。
3.其他有減排實績且減排量得到國家核查認可的主動關停、淘汰生產設備的企業和積極實施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提高排放標準等實現減排的企業。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負責對污染減排獎勵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的核定和獎勵資金支持項目的初審工作,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要認真落實減排工作,加強對減排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市財政局下達的減排獎勵資金預算執行,確保項目實現污染減排效益和資金專款專用、專項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如發現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資金或發現截留、擠占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各企業和相關部門減排項目完成後,相關資料及時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與市環保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區(縣)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安排獎勵資金,並制定本地區污染減排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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