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

《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已經漢中市政府同意,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9日
  • 發布單位: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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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壓實各級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推動我市空氣品質持續改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縣區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濱江新區發展服務中心和承擔藍天保衛戰工作任務的各市級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環境空氣品質市考指標完成情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以及突出涉氣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考核獎懲。
第四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分規定予以扣分,結果匯總計入全市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成績:
(一)未完成環境空氣品質市考指標的;
(二)因環境空氣品質變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突出涉氣問題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受到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大氣污染防治等機構專項通報或約談的;
(三)對大氣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確的牽頭工作推進不力的;
(四)其它應當予以扣分的情形。
第五條 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獎懲機制,並按以下方式進行獎懲:
(一)懲處。實行空氣品質變差、突出涉氣問題懲處和違法問題“一單雙罰”。
1.空氣品質變差懲處。按照季度和年度空氣品質變差情況分別計算各縣區政府和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管委會懲處金額。標準為:轄區季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變差1%懲處15萬元;轄區年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每變差1%懲處50萬元。
2.突出涉氣問題懲處。因大氣污染突出問題,受到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構、國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構、省大氣污染防治機構專項通報批評、會議點名批評、掛牌督辦和約談的,以及受到市委、市政府約談的,對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實施資金懲處(懲處金額詳見附屬檔案1)。
3.違法問題“一單雙罰”。對市人民政府或大氣污染防治等機構通報的涉氣違法問題實施“一單雙罰”,除依法處罰違法責任主體外,每個問題懲處縣區政府(管委會)3萬元。
因相同事由被多次通報或約談的,以最高懲處金額為準,不重複懲處。秋冬季期間(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實行大氣污染防治最嚴管控制度,懲處金額提高30%。
(二)獎勵。對年度空氣品質改善明顯的縣區和市級園區實施獎勵。獎勵資金從縣區(管委會)懲處資金中列支。實行平川縣區和山區縣分類獎勵,平川縣區包括漢台區、南鄭區、城固縣、洋縣、勉縣、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興漢新區、航空經濟技術開發區,山區縣包括西鄉縣、寧強縣、略陽縣、鎮巴縣、留壩縣、佛坪縣。
1.平川縣區中,年度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排名前兩位的縣區分別獎勵年度懲處平川縣區資金總數的60%和40%;
2.山區縣中,年度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排名前兩位的縣區分別獎勵年度懲處山區縣資金總數的60%和40%;
為避免空氣品質本底值不同造成考核不平衡問題,環境空氣品質改善幅度依據綜合指數和細顆粒物(PM2.5)濃度變化情況,分梯級輔以調整係數進行計算(見附屬檔案2)。如果出現並列排名,則各並列單位平均分配獎金。獎勵資金專項用於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相關工作,不得用於個人獎勵。
(三)兌現。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大氣辦)負責核定獎懲金額,市財政局按照核定結果兌現。獎懲金額按季度計算和通報,通過財政年終決算辦理。
第六條 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督查、交辦、督辦、約談、問責”工作機制。
(一)督查。市大氣辦負責對各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進行督查檢查。
(二)交辦。對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大氣污染問題,由市大氣辦書面交辦相關縣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限期進行整改。
(三)督辦。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交辦問題整改的,由市大氣辦書面督辦相關縣區(管委會)和市級有關部門,督促其限期完成整改。
(四)約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約談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或者市級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
1.未能完成轄區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指標的;
2.轄區月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5%以上(不含15%),或者半年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8%以上(不含8%),或者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5%以上(不含5%)的;
3.對國家和省、市下達的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落實不到位的;
4.督辦的大氣污染問題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5.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構人力、物力、資金保障不足,導致無法正常履行監管職能的;
6.縣區與上級部門之間、縣區之間在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方面推諉扯皮,工作機制不健全的;
7.對大氣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確的牽頭工作推進不力的;
8.對發現或者民眾舉報的大氣污染問題,未依法依規查處的;
9.其它應當啟動約談程式的情形。
(五)問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市紀委監委追究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或者市級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
1.轄區內環境空氣品質考核指標連續兩年未完成的;
2.一年之中連續兩個月轄區月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5%以上(不含15%),或者半年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10%以上(不含10%),或者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8%以上(不含8%)的;
3.對國家和省、市下達的大氣污染防治任務落實不到位,影響全市整體工作進展的;
4.督辦的大氣污染問題經約談後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5.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構人力、物力、資金保障不足,導致無法正常履行監管職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6.縣區與上級部門之間、縣區之間在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方面推諉扯皮,工作機制不健全,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7.對大氣污染防治方案中明確的牽頭工作,不按要求完成的;
8.對發現或者民眾舉報的大氣污染問題,未依法依規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9.其它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責任追究形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空氣品質變差懲處的規定:
(一)評價時段內轄區環境空氣品質達到《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且評價時段內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與上年度同期相比變差幅度小於5%(含5%)的;
(二)評價時段內環境空氣品質在陝南32個縣區排名位列前5位的;
(三)年度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指標均達到當年市上下達的年度目標任務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空氣品質綜合指數變差的。
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環境空氣品質變差的,不適用以上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1年6月11日印發的《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考核獎懲辦法(試行)》(漢政辦函〔202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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