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邯鄲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是邯鄲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作計畫,保障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強整體統籌協調,建立統一有效、分工明確的監管治理體系。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政府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和大氣污染防治計畫完成情況納入生態環境責任考核範圍,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全面覆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權分明的原則,實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格線化監管,建立和完善格線化的大氣生態環境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格線長、格線員。
第八條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超過許可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排放大氣污染物。
市、縣(市、區)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及生產調控措施,要求排污單位執行更加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
第九條 各縣(市、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轄區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積極推進氣代煤、電代煤等清潔能源替代工作,推廣清潔能源的使用。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大氣環境質量要求,結合上級下達的削減煤炭消費任務,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畫及削減目標、措施,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涉煤炭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要求,並實行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劣質散煤。
第十二條 已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由市、縣(市、區)政府劃定禁煤區。禁煤區範圍內除集中供熱和重點企業原料用煤外,禁止儲存、銷售和使用燃煤。
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區域,推廣使用潔淨型煤等潔淨燃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一步最佳化產業布局,實施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者關閉退出,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超低排放改造和無組織排放治理。
第十四條 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充分燃燒或者採取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並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制定相關行業的污染防治技術規範,引導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家具製造等重點行業逐步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非工業園區不得新上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家具製造等生產經營項目。在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稚園、養老機構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的現有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家具製造等生產經營項目,應當制定退出計畫,儘快退出。退出計畫由市、縣(市、區)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化工以及生產、使用和儲存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在計畫開工、維修、檢修、停工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儲存裝置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十七條 加油站、儲油庫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裝置,保持正常使用,確保油氣達標排放,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保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維護並按規定保存記錄。
第十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城市公共運輸、環境衛生、渣土運輸等行業,應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應當全部選用清潔能源汽車。
第二十條 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其尾氣不得超過標準排放。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保證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或者改裝。
符合條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貨車應當加裝超標排放自動診斷系統,保證正常使用且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向社會公布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能力的維修機構名錄。
前款確定的機動車維修機構應當與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環保檢測數據聯網共享機制。
第二十三條 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加裝電子標籤,保證正常使用且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每年應當進行排氣檢驗,憑檢驗合格報告進行信息登記編碼。
建設、水利、城管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指定的平台上進行信息登記編碼。
禁止使用排放不達標和未登記編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並公布限制高排放柴油貨車通行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黑煙抓拍、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足額列入工程造價,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暫時不能開工的工地,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要求在施工工地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線上監測設施,與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持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先期介入制度。行政審批部門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通過審批管理信息系統同步推送至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第二十九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揚塵管理工作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違法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秸稈資源情況和綜合利用現狀,因地制宜,科學確定秸稈綜合利用的發展目標,並組織落實。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樹葉、雜草、垃圾等。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倡和鼓勵移風易俗,引導公民文明、綠色祭祀,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在傳統祭祀節日確定焚燒範圍。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依法合理確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和種類,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
在應急回響期間,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所涉及的企業應當按照要求落實應急回響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組織推行生產調控。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產調控方案,聽取相關企業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執行生產調控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產調控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禁煤區銷售燃煤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一氧化碳等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加油站、儲油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者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查處;有露天燒烤等店外經營及占道經營行為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取締;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築、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查處,城管執法、市場監管部門按前款分工負責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駕駛高排放柴油貨車在禁止區域行駛,駕駛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或者駕駛經遙感監測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執行生產調控管理措施的企業,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託管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6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的《邯鄲市主城區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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