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九批10起典型違法案件

2021年10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2021年第九批10起典型違法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1年第九批10起典型違法案件
  •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
違法案件
一、石家莊豐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辛集市開發建設的富匯都小區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依據《建築法》第64條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737393.25元的行政處罰,對其責任人田亮、田京分別作出罰款73739.32元的行政處罰。
二、承德永續營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承德市隆化縣開發建設的承德隆化溫泉文化旅遊小鎮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築法》第7條的規定。依據《建築法》第64條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隆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55408.6元的行政處罰。
三、河北嘉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銷售商品房案
該企業在邯鄲市開發建設的嘉洲錦悅府項目,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違法銷售,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昌黎縣永軍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該企業在昌黎縣建設的廠房二期工程擴建恆溫庫項目,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擅自施工,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為違反了《消防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依據《消防法》第58條的規定,昌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唐山和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採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案
該企業在唐山市開發建設的雲璽首府項目,未採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38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84條的規定,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做出罰款7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遷安市華健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
該企業在遷西縣施工建設的墨香茗築小區一期土方回填項目,未編制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報備案,其行為違反了《固體污染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3條的規定。依據《固體污染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11條的規定,遷西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滄州佳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環境噪聲污染案
該企業在滄州市施工建設的天成玉璽台項目,進行混凝土作業夜間施工,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57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76條的規定,滄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邢台源啟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在邢台市隆堯縣施工建設的金隆路與象城街交叉口老舊管網改造項目,未遮蓋大面積裸土、土方作業時未開啟霧炮,造成揚塵污染,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1條、第14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40條的規定,隆堯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唐山金梁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案
該企業在唐山市開發建設的老交大B-07-02地塊項目,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其行為違反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43條的規定。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天津市賀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案
該企業在廊坊市施工建設的城市道路施工項目,未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其行為違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