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1 e租寶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2 “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3 上海“阜興”集資詐欺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4 瀋陽“老媽樂”集資詐欺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5 江西“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一、基本案情,二、執行情況,三、典型意義,6 丹東欣泰等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7 伊世頓、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8 遠大石化、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9 袁鋼志洗錢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10 周張成洗錢案,一、基本案情,二、裁判結果,三、典型意義,
目錄
2.“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3.上海“阜興”集資詐欺案
4.瀋陽“老媽樂”集資詐欺案
5.江西“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
6.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7.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8.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9.袁鋼志洗錢案
10.周張成洗錢案
1 e租寶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
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寧,男,漢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漢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間,在不具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質的前提下,利用“e租寶”平台、芝麻金融平台發布虛假融資租賃債權項目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年安豐裕”等若干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台、網路、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115萬餘人非法吸收資金762億餘元。其中,大部分集資款被用於返還集資本息、收購線下銷售公司等平台運營支出,或被揮霍以及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集資款損失380億餘元。此外,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等人還走私貴重金屬、非法持有槍枝、偷越國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寧、丁甸、張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被告人王之煥等16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被告單位以及丁寧等被告人的非法集資行為,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全國多地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判處被告單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八億零三百萬元;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安徽鈺誠控股集團罰金人民幣一億元;以集資詐欺罪、走私貴重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偷越國境罪判處丁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一萬元;以集資詐欺罪判處丁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萬元。分別以集資詐欺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境罪,對張敏等24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物品等變價後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責令退賠並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網際網路金融模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依託網際網路金融平台,以網際網路金融創新、虛擬貨幣投資、網路借貸等為幌子,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舊還新、自我擔保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龐氏騙局”。本案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涉及眾多集資參與人,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經濟損失,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以集資詐欺罪判處被告人丁寧、丁甸無期徒刑,並判處被告單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巨額罰金,充分體現了從嚴懲處的精神。
2 “昆明泛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公司”)。
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天浩稀貴公司”)。
被告人單九良,男,漢族,1964年5月4日出生。
其他被告單位、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飈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受託”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78億餘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萬餘人,造成338億餘元無法償還。此外,單九良、楊國紅還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共同將公司財物占為己有。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據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均應依法懲處。據此,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昆明泛亞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分別判處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單九良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處置,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並按同等原則發還集資參與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為合法設立的被告單位昆明泛亞公司,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受託委託”業務,將其打造為類金融交易所機構,夥同部分金屬生產、銷售實體企業在泛亞交易平台上製造虛假資金需求、營造交易火爆假象,藉助大型網路媒介、電視電話、經濟學者諮詢會、戶外廣告,甚至在銀行櫃檯展示等途徑,包裝成收益與金屬漲跌無關、資金隨進隨出的類金融理財產品,誘使社會公眾投資,形成大量資金沉澱,並控制、分配沉澱資金,實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警示各類公司、企業要依法依規經營,切莫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3 上海“阜興”集資詐欺案
——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
被告人朱一棟,男,漢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趙卓權,男,漢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務,使用虛構投資標的、誇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並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並發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模,以維持資金鍊。至2018年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餘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218億餘元。其間,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大連電瓷”股票,並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阜興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欺罪。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作為阜興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的行為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數罪併罰。據此,依法以集資詐欺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以集資詐欺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以集資詐欺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件。這些私募基金雖然名義上合規,但在“募、投、管、退”各環節實際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規定和運行規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銷售過程實際上存在變相公開宣傳、承諾固定收益、變相提供擔保、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情形;在投資和管理環節,實質上存在自融、“資金池”運作、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未按約定用途投資、投資項目虛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義務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環節上,普遍存在“發新還舊”、剛性兌付現象,還本付息並非依靠投資收益。這類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犯罪,在行為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認定過程中,與普通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機關認真研判、甄別。同時,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和私募機構管理,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掌握必要金融投資知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 瀋陽“老媽樂”集資詐欺案
——以“養老投資”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家福,男,漢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人梁闖,男,漢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被告人張岩,男,漢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
2013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瀋陽市成立瀋陽老媽樂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媽樂公司”)。2015年10月,金家福招攬被告人梁闖、張岩等人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共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以發放傳單、講課和開會等方式向公眾宣傳,謊稱投資老媽樂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後獲得高額回報,且能享受免費旅遊等待遇,誘騙公眾投資。至2017年11月,老媽樂公司在全國開設1000餘家店鋪,騙取170餘萬名集資參與人62億餘元,案發前返還42億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家福夥同梁闖、張岩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欺罪。金家福、梁闖、張岩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應予懲處。據此,依法以集資詐欺罪判處金家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梁闖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張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養老投資”為名實施養老詐欺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老年人口數量不斷增長,養老服務需求不斷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養老產品等名義,利用老年人網路知識不足、辨識能力不強等特點,採用投資理財高額回報手段設定陷阱、誘導投資,虛假宣傳,實施養老詐欺犯罪,騙取老年人錢財。被告人金家福創建老媽樂公司,以會員投資返利為名,在全國20多個省市區設立1000多個門店,以欺詐方法針對老年人進行非法集資,集資參與人達170萬餘人,造成經濟損失約20億元,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社會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資詐欺罪分別對三名被告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養老詐欺犯罪、堅決維護老年人“養老錢”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同時,提醒人民民眾尤其是老年群體要謹慎投資,提高識騙防騙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設定的圈套。
5 江西“老慶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執行案
——多措並舉全力追贓挽損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江西老慶祥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慶祥公司”)。
被告人章志雄,男,漢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人趙磊,男,漢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1年5月起,被告單位老慶祥公司經法定代表人章志雄決定,以預交“服務費用”享受更高養老服務折扣、贈送養老公寓免費居住時長、一次性獲得年利返現等名義,以支付高息為固定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截至案發,共向7800餘人非法吸收資金9.4億餘元,造成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5.2億餘元。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老慶祥公司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章志雄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趙磊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相關涉案財產、違法所得按集資參與人的集資比例返還集資參與人。
二、執行情況
該案刑事判決生效後,原審法院立案執行,涉案金額總計 5.2 億餘元。執行調查發現,該案集資參與人眾多,涉老年人4000餘人,訴求差異大;涉案財物複雜,部分財產存在租賃、無產權證明等情況,存在信息核實難、財產處置難、款物清退難等問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原審法院緊緊依靠當地黨委,在黨委堅強領導和政府大力支持下,與公安、民政等部門形成合力,最佳化財產處置方案,穩步推進園區合作運營等工作,引入公證機構對資產處置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同時及時回應民眾關切,每月定期約訪集資參與人代表,及時通報財產處置進展情況。探索推出線上線下雙軌登記模式,積極穩妥推進信息核實登記,為後續資金清退打下堅實基礎。目前,涉案財產均已處置完畢,執行到位金額總計2.71億餘元,依法扣評估費、優先受償權和唯一住房租金等,實際總清退金額2.69億餘元。已向4944人發放清退資金2.6億餘元,依法提存900餘萬元,清退比例為51.8%。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打擊整治養老詐欺專項行動中全力追贓挽損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綜合運用執行措施,深入分析研判、科學謀劃,妥善破解了財產處置、信息核實、資金清退等執行清退工作中的堵點難點,全力以赴為受損民眾追贓挽損,最大程度挽回受害民眾經濟損失,最大限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法治思維,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利益的責任擔當。探索推出的“線上線下雙軌登記制”為涉眾型財產執行清退工作中信息核實難題提供了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妥善化解涉眾涉穩風險矛盾,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有力地提升了人民民眾的安全感、幸福感和獲得感。
6 丹東欣泰等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案
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泰電氣公司”)。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責令整改,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八百三十二萬元罰款。
被告人溫德乙,男,漢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系欣泰電氣公司董事長。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八百九十二萬元罰款。
被告人劉明勝,男,漢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系欣泰電氣公司財務總監。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六十萬元罰款。
2011年3月30日,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提出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因持續盈利能力不符合條件而被證監會駁回。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溫德乙與被告人劉明勝合謀決定採取虛減應收賬款、少計壞賬準備等手段,虛構有關財務數據,並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案的定期財務報告中載入重大虛假內容。2014年1月3日,證監會核准欣泰電氣公司在創業板上市。隨後欣泰電氣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亦載入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財務報告。2014年1月27日,欣泰電氣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掛牌上市,首次以每股發行價16.31元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1577.8萬股,共募集資金2.57億元。
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上市後,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繼續沿用前述手段進行財務造假,向公眾披露了具有重大虛假內容的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等重要信息。2017年7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欣泰電氣公司退市、摘牌,主承銷商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賠付1萬餘名投資人的損失總計2.36億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抗訴、抗訴,原判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欣泰電氣公司、被告人溫德乙、劉明勝的行為均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溫德乙、劉明勝的行為還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溫德乙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劉明勝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八百三十二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溫德乙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劉明勝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前後連續財務造假而受到刑事處罰並被依法強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國正在推進以
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事關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欺詐發行、
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挑戰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的“毒瘤”,必須堅決依法從嚴懲處。本案的正確處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對當前從嚴懲處資本市場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進一步加大對這兩類犯罪的懲罰力度,為註冊制改革行穩致遠,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7 伊世頓、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非法利用技術優勢操縱期貨市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世頓公司”)。
被告人金文獻,男,漢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人高燕,女,漢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人梁澤中(美國國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於2012年9月成立,後通過被告人金文獻在華鑫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期貨公司)開設期貨賬戶。2013年6月起至2015年7月間,伊世頓公司為逃避證券期貨監管,通過被告人高燕、金文獻介紹,以租借或者收購方式,實際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個法人期貨賬戶,與伊世頓公司自有賬戶組成賬戶組,採用高頻程式化交易方式從事股指期貨契約交易。其間,伊世頓公司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程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的監管措施,從而取得不正當交易優勢;還夥同金文獻等人,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直接進行交易,從而非法取得額外交易速度優勢。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間,伊世頓公司及高燕、梁澤中夥同金文獻,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交易中證500股指期貨主力契約、滬深300股指期貨主力契約合計377.44萬手,非法獲利人民幣3.893億餘元。此外,被告人金文獻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占華鑫期貨公司資金1348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高燕、梁澤中的行為均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金文獻的行為還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伊世頓公司能認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高燕、梁澤中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金文獻兩罪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分別減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伊世頓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億八千九百三十萬元;判處高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梁澤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操縱期貨市場罪、職務侵占罪判處金文獻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型操縱期貨市場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釋對本案中操縱方法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單位伊世頓公司、被告人金文獻等人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實際控制伊世頓賬戶組、大量賬戶從事高頻
程式化交易等情況,規避中金所對風險控制的監管措施,將自行研發的報單交易系統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統,利用以逃避期貨公司資金和持倉驗證等非法手段獲取的交易速度優勢,大量操縱
股指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其行為符合操縱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伊世頓公司的操縱行為嚴重破壞了股指期貨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則,與刑法規定的連續交易、自買自賣等操縱行為的本質相同,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情形。本案的正確處理,既符合刑法規定,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 遠大石化、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以囤積現貨影響期貨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人吳向東,男,漢族,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經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被告人吳向東召集會議決定,於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18個賬戶通過以市場價大量連續買入開倉的手法,將資金優勢轉化為持倉優勢。同時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售後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製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以反作用影響期貨市場,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PP1609價格。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4.36億餘元,吳向東違法所得人民幣487萬餘元,涉案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1億餘元。案發後,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通過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被告人吳向東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單位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吳向東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判處吳向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五百萬元;依法追繳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億餘元,依法追繳吳向東違法所得四百八十萬餘元,對涉案其他11個賬戶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囤積現貨影響期貨行情等手段實施操縱期貨市場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多種常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兩高”《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七種其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跨期、現貨市場操縱”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單位通過直接採購、代采代持、售後回購等多種方式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就屬於“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的情形。同時被告單位利用實際控制的多個期貨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期貨契約,操縱期貨契約價格,違法所得數億元,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定罪處罰,於法有據。這個案件的正確處理對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投資者的法治意識、規範和保障資本市場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各類資本市場主體和廣大投資者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共同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和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9 袁鋼志洗錢案
——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鋼志,男,漢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人袁鋼志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外匯兌換業務,在上遊客戶報價的基礎上,加價與下遊客戶進行資金兌換,從中加收手續費賺取差價牟利。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袁鋼志在明知曾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從事走私犯罪的情況下,多次幫助曾某某等人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袁鋼志與曾某某等人通過微信群商談好兌換匯率、兌換金額後,通過其控制的銀行賬戶收取轉入的人民幣,扣除自己的獲利後將剩餘人民幣轉給上遊客戶指定的銀行賬戶。上遊客戶收到轉賬後,通過香港的銀行賬戶將非法兌換出的美元轉入曾某某等人提供的香港收款賬戶中。經調查核實,袁鋼志為曾某某等人非法兌換外匯並將資金匯往境外,金額總計人民幣約1.7億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鋼志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袁鋼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地下錢莊實施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國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涉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不斷增多。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經濟金融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欺、網路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污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凶”,不但嚴重破壞市場管理秩序,而且嚴重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依法嚴懲。本案依法以洗錢罪對地下錢莊經營者追究刑事責任,充分體現對涉地下錢莊洗錢犯罪的嚴厲打擊,更好發揮打財斷血的作用。
10 周張成洗錢案
——跨境轉移貪污公款實施洗錢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張成,男,漢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同案被告人倪樂菊(已判刑)教唆其姐姐倪樂平(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持續從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及其下屬的國有企業侵吞巨額公款。其間,被告人周張成在明知倪樂菊用於賭博的錢款為公款的情況下,仍通過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或聯繫賭場、地下錢莊提供銀行賬戶,協助倪樂菊接收倪樂平貪污的公款,從國內轉移到境外,金額合計人民幣8 782餘萬元。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獲得“佣金”人民幣70餘萬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張成明知是貪污公款,仍協助將資金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周張成在賭場為倪樂菊“洗碼”所得“佣金”系違法所得,應予以追繳或退賠。據此,依法以洗錢罪判處被告人周張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萬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地下錢莊跨境轉移貪污的公款實施洗錢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張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樂菊用於賭博的資金來自於公款,為非法謀利,將自己在澳門賭場開設的賬戶提供給倪樂菊用於賭博,再通過提供自己銀行賬戶或者聯繫賭場、地下錢莊提供銀行賬戶,幫助倪樂菊接收倪樂平侵吞後匯入到境外的公款,並與賭場對賬確認,完成公款的跨境轉移。在辦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時,要以“追蹤資金”為重點,深挖洗錢犯罪線索,對洗錢犯罪同步跟進,落實“一案雙查”的工作機制,依法懲治洗錢犯罪和上游犯罪。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發現大量贓款流向境外,遂堅持“一案雙查”,深挖徹查職務犯罪背後的洗錢犯罪,並予以依法嚴懲,充分體現了從嚴打擊洗錢犯罪的精神,不僅對維護良好的經濟金融秩序起到積極作用,而且能夠有效摧毀貪污賄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鏈條,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