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通知》在1996.0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6年0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2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嚴厲懲治金融、財稅領域的違法亂紀行為,1996年1月26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各級法院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好《決定》,對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及各種金融犯罪,要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前金融、財稅領域違法犯罪相當嚴重,部分企業夥同詐欺集團騙取出口退稅、非法套購外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設帳外帳進行違法經營,嚴重地破壞經濟秩序。全國各級法院必須提高對嚴懲此類犯罪重要性的認識,認真貫徹執行《決定》,在當地黨委領導下,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深入開展專項鬥爭,認真抓好對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在審理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案件時,要嚴格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和《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及我國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加大打擊力度,對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嚴懲。對集團犯罪、內外勾結犯罪和利用職務進行犯罪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破壞經濟秩序,依法應判處死刑的,要堅決判處死刑。在對犯罪分子進行刑事處罰時,不僅要依法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還要依法對其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尤其是對主動投案、坦白交待罪行,積極檢舉他人犯罪,對查破此類案件起了重要作用,構成立功的,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三、要注意依法追究稅務、海關、銀行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犯罪的刑事責任。對上述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內外勾結或參與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活動的,要以共犯從重處罰。其中有貪污、受賄的,要數罪併罰,從重判處。
四、各地要有重點地抓一批大要案。凡已起訴到法院的金融、財稅領域犯罪大要案,均要及時報告最高法院。已破獲的大要案,各地法院只要得到信息,也要及時報最高法院立卡登記。同時,各級法院要注意充分利用宣傳媒介,對已審結的金融、財稅領域犯罪案件進行宣傳報導,以弘揚法制,震懾犯罪,教育民眾,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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