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發行
- 定義: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
- 類型:經濟術語
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欺詐發行證券罪,是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由原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調整而來,用於規制在債券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嚴重欺詐發行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是證監會2021年擬制定、修改的規章類立法項目,列入“力爭年內出台的重點項目”。2023年2月17日,證監會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其中提出,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
按照《退市意見》,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對於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
第五節 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民事法律責任 // 077 一、欺詐發行的有關法律法規 // 078 二、欺詐發行的法律責任 // 079 三、欺詐發行的案例 // 086 第六節 上市公司涉及的業績承諾民事法律責任 // 089 一、有關業績承諾的法律法規...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
藍山科技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藍山科技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研發業務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8億餘元,虛增研發支出2億餘元,虛增利潤8000餘萬元,導致公開發行檔案存在虛假記載...
《上市公司證券違規犯罪解析》論述的上市公司證券犯罪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清查追償,限期整改。加大對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
6.丹東欣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溫德乙等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7.張家港保稅區伊世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金文獻等操縱期貨市場案 8.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9.袁鋼志洗錢案 10.周張成洗錢案 1 e租寶集資詐欺、...
周旭輝,曾任金亞科技董事長。2021年3月23日,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併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人物事件 2015年6月初,金亞科技和公司實控人周旭輝因涉嫌證券違規違法先後領到證監會...
三類債券是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糾紛案件是指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及發行人破產案件。《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全文總計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
8月31日,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昔日泛亞系實際控制人范日旭被押上被告席。范日旭因契約詐欺、欺詐發行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報註冊資本等5項罪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巔峰時期,范日旭坐擁吉林輕工、北方五環、廈門國泰3家...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予以終止上市的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