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安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 發布單位:公安部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