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是證監會2021年擬制定、修改的規章類立法項目,列入“力爭年內出台的重點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7日
2023年2月17日,證監會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其中提出,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採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基準價格回購。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基準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