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福建省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福建省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是2022年福建省公安廳發布的經濟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1年福建省公安機關打擊經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 發布單位福建省公安廳 
案例詳情
1.福州方某國團伙系列串通投標案。2021年11月,福州公安機關破獲方某國團伙系列串通投標案,打掉一個職業圍標、賣標犯罪團伙。經查,2017年8月至案發,以方某國、張某樑為首的犯罪團伙,利用註冊成立的10餘家空殼公司,在福州、廈門等地圍標工程建設項目126個,中標後再以高價賣標或者收取掛靠費的方式交由他人施工,涉案金額達7億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投標人通過組團圍標等方式,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串通投標罪。廣大從業者一定要摒棄僥倖心理,認識串通投標的危害性,不碰法律紅線,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2.廈門郭某裕等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2021年1月,廈門公安機關破獲某集團電商部門員工郭某裕等人受賄案。經查,2018年至案發,犯罪嫌疑人郭某裕擔任某集團電商部總經理,在貨物調撥、活動促銷、費用支持審批、渠道拓展傾斜等方面對分銷客戶利益有影響力。分銷客戶為與郭某裕等人密切關係,擴張自身業務,陸續向郭某裕等人支付金額不等的“感謝費”。郭某裕等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多家下游分銷商巨額賄賂合計1566萬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警方提示:商業賄賂也是腐敗問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每一個“打工人”都要正確區分人際交往中的正常饋贈與受賄的差別,避免一念之差,給他人、自己及家庭帶來難以彌補的傷害和難以挽回的損失。
3.漳州“2021·8·5”特大虛開發票案。2021年8月,漳州市公安局龍海分局破獲“2021·8·5”特大虛開發票案,成功打掉跨區域特大虛開發票、騙取醫保基金犯罪團伙2個,搗毀虛開發票犯罪窩點4個,依法查扣電腦、賬冊、印章等一批作案工具。經查,2019年至案發,以陳某鋒、肖某剛為首的兩個犯罪團伙,為騙取醫保基金,互相勾結,利用“光明扶貧工程”,虛增AQBH人工晶體等醫療耗材價格,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000餘份,套取醫保基金近1億元人民幣,非法獲利6000餘萬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以虛增成本手段大肆虛開發票,套取國家醫保基金,既破壞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也嚴重危害國家醫保基金安全。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都涉嫌違法,稅務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打擊處理。
4.泉州王某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21年8月,泉州晉江市公安機關破獲王某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21年5月至案發,犯罪嫌疑人王某明成立公司,開發“可比達”商城APP,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大肆虛假宣傳,並向社會公眾推廣“拼團返利+津貼池+麵包商店委託+貢獻值推廣費”模式,允諾客戶投資充值參與拼團返利,購買代理可獲津貼、貢獻值等,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1.36億餘元人民幣,造成損失4682萬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請大家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注意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切莫相信天上掉“餡餅”,謹慎投資,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5.莆田“8·24”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案。2021年12月,莆田公安機關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8·24”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案,繳獲大量作案工具。經查,2017年以來,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洪為首的犯罪團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私自對接境外期貨平台,搭建交易系統,採取為客戶開設“信用倉”“現金倉”等各類子賬戶的方式,非法從事黃金期貨交易活動,涉案金額達9億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期貨行業是特許經營行業,開展期貨業務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未經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投資者要摒棄“一夜暴富”心理,樹立審慎投資理念,謹防上當受騙。
6.莆田張某峰等人系列保險詐欺案。2021年10月,莆田公安機關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張某峰等人涉嫌保險詐欺案,挽回經濟損失160萬餘元人民幣,實現對“故意製造事故、汽修廠虛高報價、保險公司員工內外勾結理賠”犯罪的全鏈條打擊。經查,張某峰夥同親屬、同事,頻頻製造碰撞、刮蹭、涉水等交通事故,並偽造汽修公司印章和定損協定,提供給保險公司理賠,騙取高額保險理賠款,涉案金額達360萬餘元。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涉嫌保險詐欺罪。機動車輛發生事故後,應按照正規方式理賠,不得故意製造事故、誇大結果、虛報及抬高理賠金額。參與騙保活動的,終將受到法律嚴懲。
7.莆田鄭某軍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2021年8月,莆田公安機關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7·1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打掉在網路平台上冒充海外代購,銷售假冒國際品牌註冊商標箱包的售假工作室3個。經查,2020年1月至案發,犯罪嫌疑人鄭某軍等人在莆田市荔城區開設售假工作室並僱傭員工,在網路平台開設多家海外代購網店,假裝留學生身份,以海外代購名義,在網上銷售假冒品牌箱包,涉案金額達1億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海外代購領域,一些不法商家已形成一條從產品造假到發貨“洗白”、再到轉包“分銷”的灰色產業鏈。消費者選擇代購時,一定要謹慎,通過合法正規的渠道,勿貪便宜購買。
8.三明“8·24”系列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案。2021年8月,三明公安機關破獲公安部掛牌督辦的“8·24”系列非法經營案,搗毀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詐欺、平台技術支撐等犯罪窩點23個,打掉犯罪團伙22個,涉案金額達47億餘元人民幣。經查,犯罪嫌疑人管某、謝某等人在三明市等地組織人員,大肆收買銀行四件套、網路支付平台收款二維碼,並建立多個工作室,為境外網路賭博、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團伙提供資金結算服務。目前,該案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警方提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向非法網路支付平台提供身份證、銀行卡、支付賬戶、營業執照信息等,用於非法轉移資金的,可能涉嫌犯罪,相關賬戶將被凍結,錢款將被沒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網路支付平台等賬戶,切莫貪圖小利。
9.三明“20210308”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2021年4月,三明公安機關成功破獲一起涉嫌利用“虛擬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經查,2017年初至案發,以吳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搭建“ORG”網路交易平台,通過舉辦培訓、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以“區塊鏈”“去中心化”“數字虛擬貨幣”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收取“入門費”方式,要求參與者購買“ORG”幣獲得會員資格,按照推薦關係形成層級,引誘發展下線,收取會員購買“ORG”幣資金達7億餘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警方提示: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產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新型網路傳銷往往利用“區塊鏈”技術、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噱頭,誘騙民眾參與其中,提醒廣大民眾提高防範意識,認清傳銷套路。
10.平潭游某偉職務侵占案。2021年7月,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機關聯合某企業集團破獲系列職務侵占案,打掉一個虛假派送侵占物流補貼的犯罪團伙,查獲網路賬號20個,摧毀作案窩點4處。經查,2018年6月至案發,以犯罪嫌疑人游某偉為首的犯罪團伙,利用公司偏遠地區物流配送補貼規則,在網路購物平台上瘋狂刷單,填報虛假邊遠地址,冒充快遞派送員虛假派送,侵占某公司物流補貼150餘萬元人民幣。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警方提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涉嫌職務侵占罪。職員利用職務便利犯罪,不僅給單位帶來經濟損失,也將導致自身前途和家庭幸福毀於一旦。相關公司、企業、單位要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防範員工利用管理漏洞,侵占、挪用錢款,從源頭上避免損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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