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2021年度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3月15日,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發布2021年度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案件
商業賄賂
嚮導游付佣金 一家旅遊購物店挨罰10萬元
2021年4月23日,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的線索:位於環島南路6699之1號的廈門某公司存在給予旅行社佣金的行為,經確認,該公司支付給廈門某旅行社佣金374元(此款為2020年9月16日購物金額為550元的蠶絲被的佣金)。
經調查,廈門某公司與廈門某旅行社達成口頭協定,讓其帶團導遊帶領旅遊團遊客到該公司消費,並按消費金額的68%支付佣金給導遊。該佣金未被記入該公司賬冊,由現場銷售員以現金支付。所售蠶絲被賣給遊客金額為550元,扣除佣金和成本,虧損50元。據核查,涉事旅行社錄入“全國旅遊監管平台”的電子行程單中,未體現與該公司或者相關購物點有關行程。廈門某公司支付佣金給廈門某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消費欺詐
這家整形門診 被判三倍賠償手術費
廈門某整形門診部通過微信介紹、發放宣傳冊、返現激勵等方式,向消費者楊某推介“脂肪幹細胞孵化技術”。楊某花4萬餘元做該手術。術後,楊某感覺效果不佳,經了解,該門診部宣傳的技術是限制類醫療技術,需經備案方能實施;且楊某在手術被告知和記錄上看到的手術名稱為“自體脂肪SVF填充術”等,與其宣傳的醫療技術不同。楊某認為,該門診部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
經思明法院和廈門中院審理,認定該門診部存在欺詐行為,支持消費者退還手術費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質量問題
電動車電池自燃致人受傷商家廠家都擔責
消費者趙某2020年10月花3000元從位於長樂路的廈門市某電動車維修店購買一台台鈴牌電動腳踏車。2020年11月,趙某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另一組鋰電池及充電器,使用原裝電池置換後實際支付差價2500元。2021年5月20日,趙某將上述台鈴牌電動車停放在廈門市某停車場內充電時,鋰電池爆炸自燃,趙某手臂被燒傷。
經核實,爆炸的鋰電池系該電動車維修店向鋰電池生產廠商——東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購進時未向該公司索取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事後,電動車維修店聯繫鋰電池生產廠商參與本案調解。經多次協商,鋰電池生產廠商、電動車維修店與趙某、某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達成協定,賠償趙某電動車及電池費用、治療費、誤工費7725元,賠償停車場物業服務公司20000元。
以次充好
虛假宣傳掉包食材 一餐飲店被罰5萬元
2021年7月26日,翔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對廈門市某餐飲店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餐飲店選單上一款售價198元的“海鴨煲”,食材實為進價60元的普通薑母鴨;該店在經營場所張貼的廣告中,宣稱其所售老虎斑對增加上皮組織的完整生長等有重要作用,被稱美容護膚之魚,尤其適合婦女產後食用”,涉嫌虛假宣傳。此外,執法人員通過查看餐飲店內監控,發現僅在2021年7月10日,至少有24條新鮮的活魚被店員掉包成事先殺好的魚,且店員還多次將消費者點的新鮮貝類倒回水池,代之以煮熟貝類。
該餐飲店的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翔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該餐飲店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
消費陷阱
用“低價游”吸引遊客 誘其購物七萬多元
2021年5月,孫先生根據網上查詢到的“旅遊攻略”指引,添加某“旅遊達人”微信,並經其報名參加價格低廉的“廈門五日游”。旅途中,旅行社未經孫先生同意,將其一行帶到一家位於漳州角美的翡翠店。店員使用“富二代創業”等套路,對孫先生進行洗腦式行銷,並最終誘導孫先生花了7萬多元購買翡翠。孫先生髮覺自己上當後,隨即撥打廈門市長專線尋求幫助。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及時協調,涉事旅行社第一時間協助孫先生全額退還貨款7萬多元。經核查,該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經營資質給涉案人陳某,陳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上述行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契約糾紛
貓咪在寵物店洗澡意外死亡 商家被判賠償
2020年11月22日上午,蘇某帶寵物貓到廈門市海滄區某寵物店接受寵物洗澡服務,並支付服務費用70元。當日下午,蘇某至該寵物店領取寵物貓時,發現寵物貓已經在貓籠中死亡。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蘇某訴至海滄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寵物店提供寵物服務,蘇某攜寵物貓接受洗澡服務並支付服務費用,雙方之間成立契約關係。該寵物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導致寵物貓死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海滄法院支持了蘇某要求支付購買寵物貓費用和部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
網店違約
消費者網購單眼相機 商家不發貨不退錢被起訴
2020年6月1日,劉某通過一款手機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設立的專營店下單購買包含單眼相機、鏡頭等商品的套餐,並支付貨款27196元。次日,該專營店以“商品銷售一空,暫時無貨”為由,拒向劉某發貨。但劉某發現,直至2020年6月7日,該店在售的商品中,該相機仍在列。他要求該公司先將相機發貨,鏡頭可等有貨再發貨。但多次交涉、投訴,商家均以無貨拒絕,且未向劉某退款。劉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訴。
該案是《民法典》施行後,思明法院審理的“網購超賣首案”。(“超賣”是電商平台大型促銷時經常發生的現象,即買家下單購買商品的數量超過了庫存數量。)思明法院一審裁判認為,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不向劉某供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有權解除契約;該公司所在的網上商城在平台發貨管理規則中,以格式條款的形式規定賠付標準不高於500元,導致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法院認定無效。對於具體損失,法院綜合考慮某公司主觀上的不誠信以及案涉商品的客觀市場價格情況,酌定該公司賠償劉某損失20000元。該公司不服,提出抗訴,廈門中院作出民事調解:一、某科技公司與劉某確認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網路購物契約於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於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劉某20300元。
意外傷害
給小女孩提供滾燙開水致受傷 餐廳補償消費者
2021年12月初,陳女士一家人前往湖裡區古地石廣場廈門某餐廳用餐。過程中,其年幼的孫女拿著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務員要了一杯水,但服務員往吸管杯倒了100℃開水,致孫女吸入後造成食道燒傷。
事故發生後,陳女士帶孫女就醫,為讓孩子早日康復,還購買片仔癀和燕窩,共2萬多元。陳女士認為,商家應負主要責任,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但商家認為,陳女士的孫女為未成年人,在消費場所不慎燙傷屬意外傷害事故,其家人作為監護人也未盡到看護義務,故拒絕承擔主要責任,只願承擔部分費用。最終,經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協定,由商家一次性補償陳女士一方人民幣5000元。
廣告違規
發布廣告承諾升學事項 一中介公司挨罰
2021年4月27日,湖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網路監管手段,發現廈門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含有承諾升學事項的房地產廣告。經查,該公司自行編輯的一則房地產廣告中,稱其所售的一套房產為“雙捷運口、松柏學區、帶電梯”,並分別在安居客二手房網及58同城網發布。案發時,該房地產中介公司實際尚未售出上述房源。
湖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含有承諾升學事項的房地產廣告,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根據《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參考《廈門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本案中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所發布房源尚未出售,無違法所得,且不存在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最終責令該房地產中介公司改正,對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罰款5000元。
標識不清
線上銷售三無印表機 “賺”29.7元被罰1000元
2021年4月8日,張先生通過12315網際網路平台登記舉報,反映其在廈門某實業公司網店購買兩台印表機,一台是三無產品,一台有生產廠家,均無3C認證標誌,向商家要兩款印表機的3C認證號,商家均提供不出。
經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調查,廈門某實業公司銷售給消費者的印表機,系其於2020年12月30日向廈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時產品外包裝標籤齊全,生產廠家為廈門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後當事人自行更換產品外包裝及產品標籤。更換後的產品沒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沒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廠名和廠址及產品標準編號。截至案發時,當事公司廈門某實業公司共售出3台印表機,售價259.9元/台,貨值779.7元,違法所得29.7元。當事公司的做法,違反《廈門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構成銷售標識不符合規定產品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公司改正,並處罰款1000元。涉案產品已下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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