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是為了進一步發揮司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示範和引領作用,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和社會共治,中國消費者協會於2023年3月15日確定並發布的司法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 發布時間:2023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中國消費者協會 
發布背景,十大案例,

發布背景

2023年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並發布了2021-2022年度“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此次發布的“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涵蓋多個消費領域,聚焦時下消費熱點、維權難點,如消費者客觀差評商家不構成侵權、跨境電商域外管轄條款效力認定、社區團購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濫用“疾病釋義”條款免責、平台派單模式中物流公司賠償責任認定、電信服務欺詐、教培契約“超期餘款不退”條款效力認定、二手汽車消費欺詐、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轉讓債務的責任承擔、老年人旅遊安全保障責任等,涉及消費者的獲得賠償權、公平交易權、監督權、知情權、人身財產安全權等。
中消協表示,消費維權典型司法案例的評選和發布,旨在進一步發揮司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示範和引領作用,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和社會共治。典型案例的發布將促進經營者依法規範經營,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敢於維權、善於維權;規範市場秩序,最佳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激發消費潛力。

十大案例

2021-2022年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案例一
踏步(北京)體育賽事有限公司訴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網路侵權責任糾紛案
——消費者網上“差評”商家一般不侵害其名譽權
【裁判要點】
從維護消費者批評建議權的要求以及評價機制建立的初衷而言,消費者基於貨品或服務本身與網店描述是否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對商家進行的評級、評論,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言辭可能相對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但只要不是出於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消費者給“差評”不屬於侮辱誹謗行為,一般不構成侵權。
案例二
高某某訴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信息網路買賣契約案
——B2C跨境電商管轄格式條款效力的審查標準
【裁判要點】
跨境電商管轄條款屬於訴訟契約,需基於程式法的形式合法性要件和實體法關於契約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同時,由於爭議屬於涉外法律關係,還需結合涉外法律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故應通過“涉外+程式+實體”三階路徑對其效力予以審查判定。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定,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性質和商業模式、在消費者所在地獲取利益的意圖、法院地距離及可能產生的費用等因素,認定管轄協定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合理地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主要針對某特定國家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商品的跨境電商,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消費者所在國法院管轄,剝奪了消費者選擇所在國爭端解決途徑的權利,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該管轄條款無效。
案例三
索某訴徐某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社區團購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的認定
【裁判要點】
社區團購團長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以自己的名義長期從事推銷商品、提供購買連結、協調售後服務等活動,獲取佣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且未以使消費者能辨別的方式標明其並非實際銷售者,消費者主張該團購團長承擔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四
溫某訴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人身保險契約糾紛案
——保險公司不得濫用“疾病釋義”條款免除理賠責任
【裁判要點】
保險契約中的“疾病釋義”條款如背離了一般人的通常認知和通行的診療標準,限縮了疾病的理賠範圍,實際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應視為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成為保險契約的內容,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
案例五
張某訴北京申通快遞服務有限公司等公路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
——平台派單模式中物流公司賠償責任認定
【裁判要點】
消費者與物流服務商簽訂服務協定,物流服務商為消費者匹配物流公司,物流服務商即完成了契約義務。物流服務商匹配的物流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成立貨物運輸契約關係,因貨物運輸產生的相應損失應由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物流公司系物流服務商匹配,作為物流服務商的合作方,物流服務商與消費者所簽服務協定所約定的賠付標準等內容,對物流公司具有約束力。
案例六
梁某某訴長城寬頻網路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網路服務契約案
——電信服務中“欺詐”的認定
【裁判要點】
電信服務商謊稱服務期即將屆滿,騙取續費後短期即斷網且無法恢復的,構成欺詐,應“退一賠三”。
 案例七
丁某訴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契約糾紛案
——教育培訓契約“超期餘款不退”情形的司法認定
【裁判要點】
預付費模式下,1對1線上教育培訓機構單方制定“課時費超期不退”的契約條款,排除學員主要契約權利,應屬無效。
培訓機構抗辯課程到期餘款不退有違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不予採納,原告預付的課程費用應根據契約履行情況進行結算。
案例八
張某某訴牡丹江強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郭某等買賣契約糾紛案
——二手車交易存在風險人民法院釋法調解
【裁判要點】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作為產品銷售方的二手車銷售者,理應清楚自己所銷售車輛的來源和車況,在出售二手車時也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的真實情況。
案例九
佘某訴張某、葛某、張某某服務契約糾紛案
——預付式消費中提供服務者轉讓債務的責任承擔
【裁判要點】
預付式消費服務契約中,因提供服務方不繼續履行契約約定義務致使服務契約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可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餘額和利息。
登記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內部關係,不產生對外效力,二者對外債務共同承擔責任。在未向消費者履行完服務義務的情況下,將門店和服務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債務轉移行為,該行為未經消費者同意,對消費者當然不發生效力,消費者仍可向原商家主張債權。
 案例十
歐陽某某訴武漢華庭時代賓館服務連鎖有限公司七雄路店、萍鄉市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旅遊經營者承接老年團時應予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裁判要點】
對於老年旅遊者,因其群體特殊性,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提供旅遊服務過程中,應較之普通旅遊者給予更多的注意義務,即使在老年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亦應給予更多的安全保障義務、必要提示說明並在事後進行必要救助。老年旅遊者受到損害的,對於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旅行社、賓館等旅遊經營者,在責任劃分時,應當對其給予更多的責任。但老年旅遊者自身亦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否則亦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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