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消協組織出重拳 “泡水”車輛顯真容
2021年7月20日,贛州市消保委接到投訴,消費者胡某反映其於2020年11月20日在贛州經開區某汽車服務中心購買的某品牌二手小型轎車,車行銷售人員當時承諾該車“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2021年6月中旬,因汽車出現多處故障維修時,才發現該車疑似泡水車。至保險公司查詢,顯示該車於2018年9月17日的出險定損記錄為“水淹車”,汽車服務中心涉嫌欺詐消費者,請求消協組織調解。
接到投訴後,消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來到該車行店鋪進行情況核實,並通過到車輛管理所、保險公司、銀行等單位分別調取車輛信息、車輛保險出險記錄、消費者貸款記錄等證據,固定了案涉車系泡水車的事實。同時,通過確定案涉車的交易地址、《車輛轉讓協定》的版式、購車款項流入匯出所使用的賬戶、既得利益者、直接或間接使用營業執照等方面,確定了該二手車行為責任主體。經多次對該二手車行老闆做思想工作,闡明經營者的法律義務和履行相關契約的責任以及消費者享有的權利等法律法規知識,2021年11月25日,消協工作人員組織二手車商行、原車主劉某、陳某某、消費者胡某四方進行調解,並達成一致協定,由二手車商行、原車主劉某、陳某某向消費者劉某返還購車款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取得了消費者的諒解。
案例二:購買野生毒蘑菇 消協調解得賠償
2021年2月8日下午,消費者鄭先生在廣昌大世界某批發店購買了學名牛肝菌的野生蘑菇,並於13日中午烹飪後請親朋好友享用。但沒想到,食用2小時後,先後有15人出現腹痛、嘔吐、腹瀉等中毒現象,併入院治療,產生醫療費17325元。鄭先生於3月15日向廣昌縣消費者協會投訴。
廣昌縣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高度重視,立即從各渠道核查此事,確認是一起食用野生蘑菇引起的中毒案件後,又多次組織批發店商戶及鄭先生等人進行溝通調解,最終達成協定,由批發店商戶承擔全部醫療費用,總計17325元。
案例三:培訓機構不履約 消協調解助退費
2021年6月6日,多名消費者到永新縣消協投訴,稱在某教育機構報名了記憶公開課,但現在卻無法正常開課,要求全部退還培訓費。
受理投訴後,永新縣消協通過實地調查發現,此課程有26名家長報名,共繳費75640元。經了解,該教育機構因利益分配未達成一致,所以沒有按照規定舉辦培訓課,也沒有將情況告知各位家長並辦理退費。經永新縣消協約談該培訓機構合伙人,以及組織投訴方與被投訴方面對面溝通、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定:該培訓機構在永新縣消協的監督下,全部退還學生家長交的培訓費計75640元。至2021年6月18日,除2名學生家長聯繫不上外,其餘均已全部退還,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
案例四:經營務必要誠信 誤導消費要擔責
2021年2月16日,萬安縣消協接到多名老年消費者投訴,稱吉安市青原區某貿易有限公司在該縣某酒店開展行銷講座,向老年人促銷旅遊產品,200多名老年人參加了講座,部分老年人現場繳費20餘萬元。但該公司在會議行銷期間對旅遊產品的描述存在誇大宣傳,涉嫌誤導消費。
接到投訴後,萬安縣消協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分別前往多名投訴者家中了解事件經過,調取行銷講座現場照片, 查看贈送產品說明書,收集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萬安縣消協先後調度6次,說服涉事企業做好退款工作。12月7日,消協組織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10餘名老年消費者代表進行調解,詳細聽取了雙方對事實陳述和意見,查驗了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耐心宣傳講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後又單獨對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進行了約談。通過調解,涉事公司同意對53名老年消費者購買的產品作退貨處理,當場退款57550元,消費者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五:美容服務受損害 消協維權獲賠償
2021年3月31日,某消費者來電反映,自己於2020年12月6日開始,在豐城市某美容店支付14000元,購買了祛斑治療服務及修復產品,但使用後臉部出現發炎、紅腫現象。
豐城市消協工作人員立即聯繫消費者了解情況,並組織消費者、商家雙方進行現場調解。雙方就退款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商家一次性補償消費者治療費、產品費總計14000元。
案例六:預付卡條款不公平 消協維權終退款
消費者梅女士於2020年10月在某遊樂場辦理了預付式消費卡(充300送160),2021年3月持該卡到遊樂場消費,遊樂場卻稱該卡已過使用期限不能使用。梅女士仔細查看,才發現該卡在背面印有“此卡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及本卡最終解釋權歸發卡單位所有”的字樣。梅女士認為此條款違法,向九江市八里湖新區消協投訴,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九江市八里湖新區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後,立即開展調查,發現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最終,經消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遊樂場將消費者預付卡內的餘額一次性退還消費者。同時,八里湖新區消協責令遊樂場整改,限期對預付卡說明按相關法律要求進行修改。
案例七:輪胎爆炸傷人 消協協調獲償
2021年7月13日,消費者劉先生來到金谿縣消協投訴,稱7月5日接到龔某的電話,需要購買三個貨車輪胎,其中要求一個1000元以下的,便到金溪某輪胎店拿了一個12R22.5型號的輪胎。在取得龔某同意後,於下午5時到其家裡為貨車更換輪胎。劉某從貨車上拆卸備用輪胎放氣拆除,將新購買的輪胎安裝上備用輪胎鋼圈。在進行螺絲固定時,其妻子余某叫劉某去車上拿風炮機來緊固螺絲,她自己安裝最後一個螺絲。但就在劉某起身剛轉身的時候,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新裝好的輪胎髮生爆炸,余某躺在地上滿頭滿臉流血不止,立即送至金谿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並隨即轉院到撫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於7月7日確診無法救治後接回家中身亡。
金谿縣消協接到投訴後,工作人員立即驅車到金溪某輪胎店了解情況,並協商好7月23日在金谿縣消協進行調解。當日調解中,輪胎店老闆周某提供了該輪胎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書及3C認證,並表示已向廠家反映,若是該輪胎有問題,廠家會無條件進行賠償。消協工作人員也聯繫了國家檢測機構,但由於該批次產品都已售完並且事故中的輪胎已損壞,無法進行檢測。經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定:當事人劉某、周某及省里總代理再進行協商。8月11日,金谿縣消協再次組織調解,總代方提出:經專業人士研判,認定發生意外的原因是鋼圈老化。在充氣過程中發生脫圈,氣壓強烈衝擊導致余某死亡。但在消協工作人員耐心調解下,劉某最終和總代理達成調解一致,總代理方無責任,但基於人道主義考慮,補償劉某人民幣78000萬,劉某就此事不再追究。
案例八:簽約容易維權難證據留存很重要
2021年10月18日,蘇女士向江西省消保委室內裝飾行業投訴站投訴,反映其於2021年5月在朋友的推薦下,與某家裝公司簽訂了一套含有地面三層和地下室一層複式住宅的裝修契約,並交納了3萬元預付款。但由於設計師對房屋測量及設計出現嚴重誤差,導致樓梯部分台階與設計方案不符,出現諸多問題。家裝公司稱需再次拆除樓梯重新施工,雙方則對重建費用產生爭議。爭議期間,消費者多次要求家裝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鑑定,希望能儘快處理,但該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履行相應責任。無奈,消費者只能投訴,要求解除家裝契約,並賠償拆除樓梯費用。
接到投訴後,江西省消保委室內裝飾行業投訴站工作人員對家裝契約、設計圖、現場施工圖等材料進行核實,明確圖紙標註的尺寸與房屋實際尺寸不符,且與業主方當初的需求完全不同。10月20日,投訴站工作人員組織該家裝公司負責人和消費者進行調解,並明確告知家裝公司的經營行為存在問題。最終,家裝公司向消費者道歉,並解除雙方契約,全額退回消費者預交的裝修款項,雙方達成一致。
案例九:次品煙花爆竹致傷殘消協依法維權獲賠償
2021年3月11日,消費者黃先生書面向上饒市廣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於2021年2月11日晚,在自家樓頂燃放標稱江西萬載縣某某花炮有限公司生產的煙花時,突發意外,煙花炸傷其右眼,導致其右眼球手術摘除,後經有關部門鑑定,該事故造成消費者黃先生七級傷殘。目前,已花費醫療費3萬餘元,後續治療和康復還需要幾萬元費用。眼睛炸傷治療期間,經營戶根據廠家授意已墊付2萬元醫藥費。後因消費者要求經營戶繼續承擔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一伙食補助、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且數額較高,遭拒。消費者認為涉案煙花存在質量隱患,致使其致傷致殘,要求生產廠家承擔侵權責任,遂投訴到廣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消費者協會。
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該投訴符合受理條件。廣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後,對涉案煙花殘骸由消費者及銷售方雙方確認後封存,共同委託廣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送國家煙花爆竹產品監督檢驗中心檢驗。2021年7月2日接收到檢測報告,認定該涉事煙花不符合GB10631- 2013和GB19593 -2015標準的要求,屬於產品質量問題。鑒於造成消費者致殘的直接原因是煙花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所致,屬生產環節問題。同時考慮到消費者在燃放煙花過程也存在不當之處,沒有按煙花燃放說明正確燃放,存在一定的過錯。本著公平、公正、過責相當的原則,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在消協的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賠償協定,生產廠家同意一次性賠償消費者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20萬元。但賠償款分兩次支付,10月21日簽訂調解協定書當日支付現金10萬元,剩餘10萬元,12月31日前支付。
案例十:鉑金項鍊更換難消費和解得解決
2021年7月中旬,消費者周某在快樂城某品牌金飾品專廳購買了5000餘元的鉑金項鍊。但買回去後,項鍊卻總是斷開,經品牌售後維修還是斷開。周某認為這個項鍊有質量問題,要求更換其他款,但該專廳雖然同意更換卻要收取幾百元的手工費。協商未果,周某於8月11日投訴,要求不收取手工費予以換款。
接到投訴後,九江市開發區消協立即與消費者聯繫,同時將投訴轉至快樂城經營方進行和解。經快樂城多次與商家和消費者溝通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消費者與商家各承擔一半加工費予以換款。